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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為武器自律是關鍵 多國治理網絡謠言不手軟

駐韓國記者 陳尚文 本報駐德國記者 管克江 本報駐美國記者 張朋輝
2015年11月02日08:17 | 來源:人民網-人民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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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智能手機及社交網絡的普及,便利了人們工作生活的同時,也讓網絡謠言更易於散播,難於控制。但網絡並非法外之地,在許多國家,法律已成為遏制網絡謠言的有效手段。

  實名注冊的網友留言一般較為理性平和

  今年8月20日,韓國的金某曾捏造一條緊急信息,稱“韓國國防部發布有關戰爭爆發時將招募全國21至33歲男性入伍通知:當新聞、社交網絡、廣播等宣布戰爭爆發時,請各位帶好基本生活必需品,到國防部官網自行進行信息確認后,緊急去相關地點集合”。這條信息在韓國社交網絡上廣為流傳,讓許多韓國民眾不知所措,甚至陷入恐慌。韓國警方根據調查結果,最終逮捕了金某。

  從“歲月”號沉船事故、中東呼吸綜合征疫情暴發,到朝鮮半島軍事緊張,“網絡怪談”的力量足以“震動”整個韓國。韓國《先驅經濟報》指出,一些民眾對於網絡謠言的真偽並不關心,甚至享受這種虛擬網絡分秒就可以改變世界的特性,這是韓國目前最為嚴重的問題。在韓國,不僅公眾人物,普通人也常會成為謠言的靶子。

  德國的網絡謠言和網絡誹謗情況也不鮮見。2012年,德國曾發生一起少女被殺案,一名17歲的嫌疑人被警方帶走調查。此后社交網絡風傳他就是凶手,很多人在網上跟帖謾罵,甚至號召圍攻警察局。最后該年輕人被証明無辜,而最初傳播謠言的人受到起訴並被判兩周監禁。

  在德國的社交網站或論壇上,類似“我覺得我老板是頭蠢豬”“你這堆狗屎”這樣的用詞也不鮮見。德國WBS律師事務所合伙人克裡斯蒂安·索爾梅克對本報記者表示,上述誹謗的言辭都觸犯了刑法,如果對簿公堂,發帖者輕則受罰款,重則坐牢。

  而在互聯網興起之地的美國,由於網絡普及率高,激烈言辭和虛假信息在網絡上也很常見。但在亞馬遜、繽紛網等購物和推薦網站,很多網友用實名注冊賬號,留言一般較為理性平和,少見激烈的言論。另外,包括《華盛頓郵報》網站在內的很多知名網站都會定期總結諸如“近期10大網絡謠言”之類的文章,幫助網友辨別網絡謠言。

  德國對網絡誹謗處刑比一般誹謗更重

  為遏制網絡謠言和網絡誹謗行為,各國都積極運用法律武器。韓國近年來在打擊網絡謠言、誹謗行為力度不斷加大。2013年8月,韓國大檢察廳刑事部向各地方檢查部門下發文件,重點打擊以營利為目的的散播虛假消息、散播信息毀損他人名譽等違法網絡造謠行為。如一旦証實,檢方將正式提起訴訟。對於情形惡劣事件,將通過追蹤IP地址等手段進行進一步調查懲處。按照韓國現行法律,通過網絡或智能手機,傳播謠言或誹謗行為,將處以7年以下徒刑或5000萬韓元(1元人民幣約合180韓元)以下罰金。韓國法院的處罰也愈發嚴格。2012—2014年,違反《信息通信網法》獲拘役的罪犯分別為229人、253人和399人,呈不斷上升趨勢。

  2014年5月以來,韓國對網絡誹謗罪的處罰措施進行了修訂。除了被判拘役外,罰金數額從此前的2000萬韓元上調至3000萬韓元。未滿14歲犯罪者雖不會被刑事處罰,但會立即通知父母,如情節嚴重,還將移送少年法院進行處分。

  德國目前還沒有專門針對網絡誹謗的法律,但不意味著網絡誹謗和謠言不受約束。1997年,德國出台了《信息與通信服務法》,成為全球第一個發布網絡成文法的國家。此后德國在《民法典》和《刑法典》框架內逐步建立了互聯網法規體系,以規范互聯網秩序。《刑法典》《民法典》《信息自由法》《公共秩序法》《電信服務法》《電腦服務數據保護法》《防止對青少年有害信息傳播法》《版權法》等多部法律均有與網絡言論問題相關的條款,直接適用於網絡誹謗和謠言管制。柏林洪堡大學法學博士候選人李柯表示,網絡誹謗是“誹謗罪”的表現形式之一,實踐上通常把犯罪嫌疑人發表在網絡上的言論視為“書面形式”,所以對網絡誹謗的處刑比一般的誹謗更重。

  根據歐洲安全與合作組織的報告,德國是歐洲對誹謗打擊力度最大的國家。侮辱、誹謗、損害名譽等都被裁定為刑事犯罪。德國《刑法典》規定,有意針對政治人物的誹謗,如果造成其無法正常開展政治活動,最高可判誹謗者5年徒刑。侮辱來訪外國元首或政府官員的行為,最高判5年或罰款。

  美國在網絡謠言懲罰、監管等方面有較為成熟的做法,網絡秩序與網絡文明基本都有相應的規范。在保障言論自由的同時,美國法律對誹謗、謠傳的懲罰並不輕,使網絡空間也能做到有判例可依。

  在法律保障方面,有關誹謗的案例判決也能夠援引到網絡空間。網絡空間只是新的輿論載體,有關誹謗的主體和客體以及違法的條件在網絡空間類似,都能實施。整體而言,美國人對言論自由相對寬容,但網友在網上的言論一旦構成誹謗,被人起訴可能面臨嚴重的法律后果。

  除法律手段,韓國還對公民進行道德教育

  網絡上有海量信息,如何平衡各方權責,美國也仍在探索之中,但是權責統一、為自身言論負責是基本原則。早在1986年,美國就通過了《電子通信隱私法》,對電子郵件等幾乎所有網絡活動進行監管,並陸續出台了很多案例,逐步建立了網絡空間的法律秩序。1996年通過的《通訊法》對網絡內容部分的法律責任進行了規定,其中第230條認定網絡使用者對自己的言論負責。這部法律在美國也有爭議,弗吉尼亞州居民丹尼爾告訴本報記者,這條規定使得網友的侵權責任加大了,而網絡平台提供者的責任太小了。不過,對網絡上的誹謗、謠言等要加強監管,才能維護好網絡秩序。

  除了法律手段外,韓國還對公民進行道德教育。2007年起,善意回帖民間運動開始走俏韓國:“為你加油”“我們愛你”“我們在你身邊”……韓國建國大學教授、善帖運動發起人閔丙哲指出,這項活動旨在改善網絡語言文化,營造美好社會。活動開展以來,已有6000余所學校和100多個社會團體參與其中。

  索爾梅克所在的律師事務所處理過大量網絡誹謗案件。他表示,隻要誹謗在公開場合進行,無論是網上還是網下,都構成刑事罪。此外,網絡誹謗一旦涉及到個人權利,還會連帶產生民事責任。除了要求立即停止損害,還可要求無形賠償。網絡平台運營商也將被追責。德國之所以嚴肅對待網絡誹謗,是因為認識到了網上歧視性、侮辱性言論以及各種網絡謠言泛濫的危害性。

  索爾梅克律師強調,“互聯網用戶必須始終警惕,不要跨越言論自由的紅線。在網上發布批判性的言論雖受憲法保護,但一定要盡可能保持客觀。任何針對個人的侮辱性言辭都不屬於言論自由范疇。”

  (本報首爾、柏林、華盛頓11月1日電)

  《 人民日報 》( 2015年11月02日 22 版)

(責編:趙光霞、宋心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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