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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廣告法實施近兩個月 有積極變化但仍存規避行為

記者 魏哲哲
2015年11月04日08:18 | 來源:人民網-人民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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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修法后,廣告規矩了嗎

  修改后的廣告法從9月1日開始實施至今,已近兩個月,廣告領域確實有了一些積極變化,但仍存在一些規避行為

    代言人應具備分析、判斷及認知能力,有社會責任感,不做讓消費者詬病的廣告

  “不管你在哪裡,一個電話,馬上能找到你!記住哦,小天才電話手表!” 這條曾由童星代言的手表廣告,讓很多人印象深刻。    

  不過,從今年9月1日開始,小天才電話手表的廣告悄然發生了變化,廣告畫面裡“小主人公”已經換成了兩個卡通人物。“童星這下終於可以好好上學了!”不少網友感慨道。

  廣告領域的轉變不止於此,食品、醫療等各個領域的廣告都更規范了。比如,一些由男影視明星代言的女性用品廣告已撤了下來。 

  這些變化源於修改后的廣告法新增的相關管理規定。修改后的廣告法細化了廣告內容准則、廣告活動的規范,針對廣告業經營環境發生的新變化,廣告監管執法工作面臨的新情況、新問題,做出了回應。

  以對未成年人的相關規定為例,修改后的廣告法規定:“不得利用不滿十周歲的未成年人作為廣告代言人。”對以未成年人為對象的廣告作出合理限制,並明確了相應的法律責任,體現了加強未成年人保護的理念。    

  中央電視台綜藝頻道節目主持人張澤群表示,在工作中目睹了太多童星因為過早參加商業活動,被過多的光環和利益束縛而扭曲成長。同時,未成年人參與商業活動,還對其他未成年人產生了不良的示范效應,廣告法的規定很有現實針對性。   

  “現在,明星更加自律,更加謹慎地去做廣告代言人了。比如,明星在食品類的代言中更加慎重,更多的選擇一些服裝或者車類的廣告代言。代言人應具備分析、判斷及認知能力,有社會責任感,不能做對消費者不負責任或者讓消費者詬病的廣告。”北京電通廣告有限公司常務副總經理李西沙表示,“對於虛假廣告的打擊,不僅是懲罰違法和維護廣告經營秩序的問題,還關系到整個社會誠信體系的建設。應在社會上形成這樣一個共識:說了假話,就要付出代價。”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劉俊海表示,廣告法實施后,明星代言更謹慎、兒童代言廣告撤下,這些都是好現象,有助於廣告最本質功能的回歸。用真實去引導新的、正確的消費和生活方式,為消費者提供消費的理由,幫助消費者享受美好生活。    

  並不是要把廣告從傳統媒體趕到互聯網,新媒體上的廣告形式也要符合法律規定 

  9月,國家工商總局曝光了違反廣告法的十個典型案例,其中涉及利用知名藝人進行虛假宣傳、廣告中使用絕對化用語、廣告使用數據未表明出處、宣稱使用產品后即可治愈和正常人一樣等違法不當現象。

  當前,廣告市場還遠不止上述這些違法行為,仍有很多規避廣告法的不規范現象需要警惕。    

  10月21日,記者在百度視頻中輸入關鍵詞“小天才電話手表”,仍能搜索到多個“真人版”的視頻鏈接。針對這一現象,劉俊海指出,雖然該廣告“真人版”視頻已經不再由電視台主動播出,但是,隻要能在網站上下載,社會公眾仍然能看到,這也是不當的。    

  李西沙則以當前還在播出的某代駕廣告為例,指出了廣告行業中的不規范,“某代駕廣告‘酒后回家開車要幾步?’,這樣的用語就很不規范,因為酒后駕車本身就是違法行為。”  

  “廣告法實施后,確實效果明顯。但是,互聯網領域的虛假廣告並沒有絕跡,這是下一步執法的重點,也是監管的重心。對廣告的規范,同樣包括互聯網,我們並不是要把廣告從傳統媒體趕到互聯網,新媒體上的廣告形式也要符合法律的規定。”劉俊海指出。

  隨著互聯網的蓬勃發展,互聯網廣告因其具有針對性強、速度快、受眾面廣等傳統媒體所無法比擬的優勢,已經發展成為當今最具活力的新興廣告形式。也正是由於這些特點,對於互聯網廣告的監管難度也更大。首先,互聯網上的很多廣告是轉瞬即逝的,取証往往比較困難,不同於傳統媒體是固化可查的﹔其次,互聯網廣告的載體更加多元,傳播更容易,速度更快,從而誤導性和危害性也更大﹔再次,互聯網廣告與公眾的互動性更強,很多不明真相的公眾本身不是消費者,但是為了領紅包也會點贊、轉發,給身邊的人造成誤導,欺騙性不易識別。    

  針對互聯網領域廣告業問題比較突出的現狀,劉俊海分析,一方面是行政監管能力有限,還存在一些薄弱環節,執法供給仍然小於執法需求﹔另一方面,消費者維權收益小於維權成本,面臨著“追回一隻雞要殺一頭牛”的選擇困境,實踐中往往還會因為証據不充分而敗訴,最終可能維權不成,還要自己承擔律師費等開支。從經濟角度來看,消費者進行維權,顯然是不合算的。    

  需要進一步提升公民敬畏法律、信仰法律的意識,不打法律的擦邊球

  “廣告法的修改和實施,在法律層面上確實起到了一定的效果,但是,要真正做到規范整個廣告業,需要多管齊下、協同配合,形成合力。”中國政法大學教授鄭俊果認為,“同時,也需要廣大消費者理性消費和法律素養的提高。”    

  針對廣告業的進一步規范問題,劉俊海提出了協同共治的基本思路。他指出:第一,相關的執法部門應該加強行業執法監管﹔第二,廣告發布者應自律﹔第三,相關行業協會也要加強自律,行業協會作為社會組織不僅要自治,還需要自律,自律才是最好的自我保護,行業協會要及時清理行業內失范的“潛規則”,對消費者更加負責任﹔第四,還需要做好社會的監督監管。    

  法律是動態發展的。這次修訂中,廣告法的修改幅度比較大,涉及面也比較寬,內容上也有了大的擴充,將原來很多規定細化,可操作性更加強。比如充實和細化了保健食品、藥品、醫療器械、教育培訓、農作物種子等廣告的准則,明確了虛假廣告的定義和典型形態,提高了法律責任的威懾力等等,這都反映了市場監管的需求。專家認為,相關部門除了認真學習和落實修改后的廣告法之外,還需要及時做好配套規章制度的制定完善工作。比如:不滿十周歲的未成年人作為代言人的標准如何判斷? “代言”在司法實踐中是否應當從嚴解釋?互聯網領域的廣告業規范如何更具體?這些問題,還需要今后相關部門根據實踐需要進一步細化。

  採訪中,幾位專家均表示除了法律的進一步完善,執法部門要進一步加強監管力度以外,還需要進一步提升公民敬畏法律、信仰法律的意識,不打法律的擦邊球。隻有社會公眾加強守法意識,廣告制作者才能更加慎獨自律,百姓消費才能更加理性,社會監督才會更為有效。

  《 人民日報 》( 2015年11月04日 18 版)

(責編:趙光霞、宋心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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