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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保障主體權利又促進信息流動

走出個人信息保護的認識誤區

朱芸陽
2015年11月20日09:34 | 來源:人民網-人民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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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被喻為大數據時代的“新石油”,是經濟增長和價值創造的重要源泉。其中,個人信息日漸成為商業追逐與利用的對象,這也導致個人信息被濫用的風險與日俱增。當前,加強個人信息保護已成為社會共識,但如何保護、怎樣處理信息安全與發展的關系?在這些問題上還存在一些認識誤區,需要加以澄清。

  不能把加強個人信息保護等同於限制信息流動。在當今信息時代,人們比過去任何時候都更需要信息流動,也比過去任何時候都更需要保障信息安全。信息安全和信息化是一體之兩翼、驅動之雙輪,必須協調一致、齊頭並進,以安全保發展、以發展促安全。保障信息主體的基本權利與促進信息自由流動,是世界各國個人信息保護的基本理念。這一理念要求筑牢信息安全的法治基石,形成較為完備的法治保障體系,在法治框架內推動信息化創新發展。一個無序、失范、野蠻生長的互聯網環境是不可持續的,也是不利於創新發展的。

  避免個人信息保護“一刀切”思路。有些人認為,凡是個人信息都得保護起來。這種認識是片面的。個人信息有多種,最典型的是個人姓名、身份証號碼,還包括與其他信息結合起來可以識別個人情況的一些信息,如銀行賬號、家庭住址等。個人信息被濫用的風險正是源於該信息能夠識別、確認或者關聯某個特定人。因此,應保護好“可識別性”的個人信息。而一些“去身份化”的樣本信息,由於實現了個人身份與信息內容的分離,信息內容不指向特定個人,不易產生實際危害,而有助於人們認識和掌握某些領域的基本情況。對這樣的樣本信息利用應當“開綠燈”,不能“一刀切”地進行嚴格保護。

  打破“信息安全責任在企業”的思維定勢。個人信息涉及多個主體、多個環節,其保護離不開各方共同努力,不能僅靠企業,社會公眾也應增強信息安全意識。例如,網絡服務提供者在收集個人信息時,應依照法律規定保障個人的知情權和選擇權,告知信息收集的主體、范圍、目的和用途等,並提供清晰簡明、有效可行的選擇機制。同時,個人應提高信息安全防范意識,注意個人信息保護,降低信息泄露風險。

  糾正重“硬約束”輕“軟調節”的傾向。法律等“硬約束”是個人信息安全的有力保障,但不是唯一手段。行業自律等“軟調節”在個人信息保護方面有著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不能忽視。特別是科技創新的快速發展,迫切需要通過多方參與機制來實現“軟調節”,如行業自律組織的監管、消費者投訴的處理、企業個人信息保護的實踐測評等,應通過這些機制為企業提供切實可行的行為准則。

  消除技術創新會承擔后續法律責任的顧慮。創新是引領發展的第一動力。在社會信息化深入發展的形勢下,大量商機源於對信息的創新利用。技術創新本身是中性的,不能僅由於某種新的信息使用方式在后來的開發利用中存在侵害他人信息權益的可能,就追究技術開發者的法律責任。應准確把握技術中性原則,在鼓勵創新的同時加強監管,既防止束縛技術創新手腳,又防止以技術中性為名行侵權之實。

  (作者單位:中央民族大學法學院)

  《 人民日報 》( 2015年11月20日 07 版)

(責編:趙光霞、宋心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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