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汲取"21世紀傳媒案"教訓 新聞界的一堂生動法制課

2016年01月20日07:52 | 來源: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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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新聞界的一堂生動法制課

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2015年12月24日就廣東二十一世紀傳媒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原總裁沈顥等涉嫌敲詐勒索、強迫交易系列案件作出一審判決,沈顥及其余被告人分別被處以不等的有期徒刑及罰款。 朱慧卿作 (新華社發)

2015年12月24日,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對廣東二十一世紀傳媒股份有限公司及原總裁沈顥等涉嫌敲詐勒索、強迫交易系列案件作出一審判決:以強迫交易罪對被告單位二十一世紀傳媒公司判處罰金人民幣948.5萬元,追繳違法所得948.5萬元﹔對系列案件的其余被告單位分別處罰金人民幣3萬元至5443萬元﹔以敲詐勒索罪、強迫交易罪等數罪並罰,判處二十一世紀傳媒公司原總裁沈顥有期徒刑四年,並處罰金人民幣6萬元﹔對系列案件的其余被告人分別判處一年六個月至十年六個月不等有期徒刑。

被告單位訴訟代表人和沈顥等絕大多數被告人均表示服從判決,不上訴。至此,在新聞界,乃至全社會引起廣泛關注的二十一世紀傳媒案塵埃落定。

二十一世紀傳媒案已成過去時,但這一案件帶給人們,特別是媒體人的反思和影響還遠未散去,並將會以各種各樣的形式長期存在。

新聞敲詐等違法行為在謀取私利的同時,蠶食著媒體的公信力,侵害了公眾的利益

我們再來重溫一下二十一世紀傳媒案的簡單案情。

法院審理查明,2009年8月至2014年9月,二十一世紀傳媒公司及沈顥為謀取經濟利益,由沈顥確定考核辦法與具體指標,與其統一掌控的相關媒體和廣告、運營公司互相勾結,選擇正處於擬上市、資產重組商業敏感期等情形的企業,利用企業對媒體登載負面報道的恐懼心理,採取有償撤稿、刪稿,不跟蹤報道等“有償不聞”的方法,以廣告費、贊助費等名義向四川郎酒集團有限責任公司等9家被害單位索取錢財共計728萬余元。

法院同時查明,2009年12月至2014年8月,二十一世紀傳媒公司、沈顥等及其統一掌控的相關媒體和運營、廣告公司,通過上海潤言投資咨詢有限公司、深圳市鑫麒麟投資咨詢有限公司等財經公關公司,利用登載負面報道給被害單位施加壓力,或列舉因未投放廣告導致上市失敗事例,或利用被害單位擔心出現負面報道的恐懼心理,迫使70家被害單位簽訂廣告合同,涉及金額1897萬余元。

“二十一世紀傳媒案相關涉案人員之所以一步步在違法犯罪的道路上漸行漸遠,根本原因是面對生存壓力和利益誘惑,心中的‘防火牆’逐漸坍塌,將盈利的手伸過紅線。”北京浩天律師事務所合伙人鄭欣直言道。

二十一世紀傳媒案的危害性是嚴重的,體現在多個方面。

“被侵害的企業不僅遭受了財物上的損失,企業自身的發展規劃也被打亂了,企業與媒體的關系陷入了一種錯誤的惡性循環中。這種事件蔓延后,實際上也擾亂了資本市場。”沈顥在法庭上說。

在日常生活中,人們常常用“報紙都報道了”“電視台都播了”來証明某件事情的真實性,新聞媒體在老百姓的心中具有較高地位。不良媒體人實施有償新聞和新聞敲詐行為,在為自己謀取私利的同時,也在蠶食著媒體的公信力。更為嚴重的是,受利益驅動,媒體選擇性地報道和有目的性地屏蔽信息,不知不覺間扭曲了事實真相,誤導了公眾,侵害了公眾和社會的利益。

隨著輿論監督作用的不斷加強,對輿論起著導向作用的新聞報道也逐漸成為一種隱性權力。由於種種原因,這種隱性權力很容易成為一種權錢交易的標的,一些不良媒體人利用報道權、監督權牟取利益,通過違法手段進行所謂的“新聞監督”,實際上,是在用商業利益綁架媒體的公信力,這樣做隻能污損新聞業的社會聲譽,降低輿論監督的作用和影響。

無論是公民還是記者,對於“有償新聞”“有償沉默”,都應堅決說“不”

2001年1月,《21世紀經濟報道》創辦發行,這是一份“承載著新聞理想與抱負”的報紙,主要創辦者為沈顥、陳東陽等人。當時年僅30歲的沈顥,曾任《南方周末》報社新聞部主任。執掌21世紀報系后,沈顥帶領團隊開疆拓土,力圖成為中國商業財經報紙的領跑者。

然而,沈顥選擇的道路背離了自己的初衷,21世紀報系也背離了廣大讀者曾經的期待。

2010年証券市場IPO重啟,沈顥也就此帶領21世紀報系走上了一條利用負面報道和“有償不聞”的斂財之道,與職業操守漸行漸遠。

對於二十一世紀傳媒案,在社會上存在著不同的聲音,一小部分新聞從業者把沈顥等犯罪行為,看做是激烈競爭下傳媒時代的一種不得已的“經營模式”,甚至認為沈顥有值得同情的一面。盡管這種聲音很微弱,但具有一定代表性。

對於所謂“經營模式”的聲音,回答很明確:敲詐勒索不是新聞媒體的“經營模式”,當然更不是我國新聞界的常態化表現。新聞媒體正規的經營模式應是通過強化自己的信息服務,獲得廣告主的青睞和消費者的支持。新聞媒體應把自己看作是一個信息的供應商,按照平等互利協商的原則,與目標客戶達成協議,而不應是以自己掌握的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相要挾,獲取不正當的利益。否則,不僅違反新聞職業道德,而且違反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刑法等法律。

所謂“經營模式”的說法,根本站不住腳,不過是沈顥等人給自己的犯罪行為的一種辯解。

還有一種聲音是,二十一世紀傳媒案是否表示要弱化對資本市場的輿論監督。“恰恰相反,資本市場不是不需要輿論監督,資本市場的任何變化都關系到股民的切身利益,關系到企業的健康發展乃至國計民生,公眾的知情權必須得到保護,媒體的監督權需要正確行使。對於媒體而言,堅持正確的輿論導向、堅持新聞的真實性是根本﹔對於企業而言,誠信守法、規范經營是底線。各類市場參與者都應當在法律的軌道上運行,共同推進市場的規范化、法治化。”資深法律界人士趙國俊說。

有一種說法值得警惕。沈顥在自述中坦言:“自己有一種法不責眾的僥幸心理,認為自己的行為在行業內比較普遍,沒有充分反省這種行為的惡劣性質。”

不論沈顥的這番言論出於什麼目的,但言論確實代表了一部分人的想法。然而這並不正確。首先,我國的法律從來不存在法不責眾的問題,任何人,無論眾人還是個人的違法犯罪行為都會受到相應懲罰。其次,任何人對違法犯罪行為不應抱有僥幸心理,違法必被究。

因為職業特點,媒體從業人員往往會成為各種利益關系交織的節點,面對很多現實的誘惑。但無論如何,知法守法是基本要求。無論是公民還是記者,對於“有償新聞”“有償沉默”,都應堅決說“不”。

防微杜漸勝過亡羊補牢,對於新聞敲詐等違法行為要抓早抓小,治病於未發

“千裡之堤,潰於蟻穴。長期小問題的累積終於造成了崩潰,悔之晚矣!”在庭審的最后陳述階段,沈顥展開悔罪書,表達自己的痛悔。

我們相信沈顥的懺悔是真誠的,只是這懺悔來得晚了些。但對於許多媒體從業者來說,沈顥的懺悔是一劑清醒劑,應當入心入腦。

不隻沈顥,很多罪犯實施違法行為就是從看起來“微不足道”的小事開始。有的記者認為:“採訪對象提供食宿,報銷路費,是順理成章的。”也有的記者認為:“我的報道提高了企業影響力,給企業帶去了豐厚利益,他們給我一些幫助也是應該的。”

類似以上這些想法,目前在媒體界具有一定市場,默認這些說法的媒體記者也不在少數。然而,就是這些看似沒什麼大事的想法,都是違法的,有的甚至已經構成犯罪。如果這些人沒有認識到,或者已經意識到了卻依然一意孤行,一定會成為沈顥的后來者。

新聞媒體的新聞採訪權、輿論監督權等都是職業賦予的權利,是個人代表單位行使的公權力,不能異化為待價而沽的牟利工具,媒體從業者堅決不能利用手中的權力進行尋租和牟利。否則,輕者違紀,重者犯罪。

長期以來,新聞界一直在進行職業道德的教育,以提高從業者的職業道德水准,這是非常必要的。此外,媒體從業者也迫切需要接受法制教育,使他們心中時刻有法的意識,讓他們時刻通過法來厘清是非,讓守法成為一種自覺。

除了媒體從業者需要自知、自制外,全社會也應形成預防和懲治新聞敲詐等違法行為的長效機制,打出組合拳,建立健全行政監管、司法制裁、行業自律多管齊下、聯動配合的機制,推進傳媒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的現代化。

首先,進一步提高我國新聞行政監管水平,實現監管的常態化。國家新聞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從記者証管理、記者站管理、採編流程管理、經營行為管理、信用機制建設、年檢制度、執法人員隊伍建設等各方面加強制度建設,並盡快完善報刊退出機制,淘汰那些長期經營不善、管理混亂、採編質量低下的新聞媒體。

“其次,國家應加大懲處力度,增加新聞違法的成本。同時司法機關應嚴格司法,對違法犯罪行為依法懲處,充分發揮判決的懲戒和警示作用。”鄭欣說。

防微杜漸勝過亡羊補牢。對於新聞敲詐等違法行為要抓早抓小,治病於未發。抓早是未雨綢繆,防患於未然,早發現早教育早提醒﹔抓小是小處不遺漏,做到小錯、小節零容忍。抓早抓小才能避免“溫水煮青蛙”、由“小錯”釀成“大禍”。

對於沈顥的教訓,我們應秉持有則改之、無則加勉的原則,真誠希望沈顥的后來者越少越好,這將是法律界的幸事,新聞界的幸事,更將是全社會的幸事。(李 亮)

(責編:宋心蕊、趙光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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