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治理:地市報業集團轉型當務之急
改革開放以來,繼經濟體制改革、政治體制改革、教育體制改革、科技體制改革、衛生體制改革之后,文化體制改革成為又一項關系全局的重大改革。國有文化企業通過轉企改制,組建文化企業集團,做大做強國有文化企業,是我國文化體制改革的一項極為重要的目標。
然而,在改革過程中,由於一些基本問題尚未梳理清楚,地市級報業集團,除多了一個名稱外,其余沒有太多改變,由此也給法人治理結構帶來一些不順和不便。這些突出問題集中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行政審批不規范。報社屬新聞出版業,在我國實行的是行政特別許可制度。地市報社隻有取得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的行政許可登記,方能從事新聞出版業務活動。而我國地市報在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登記的法人機構名稱一般為“地市名+報社”等。
中央規定報業集團的審批權在中宣部和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隻有經中央批准的報業集團,其法人登記名稱才會從“報社”相應變更登記為“報業集團”。
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的《報紙出版管理規定》第二十三條明確規定:“中央報紙出版單位組建報業集團,由新聞出版總署批准﹔地方報紙出版單位組建報業集團,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提出申請,經審核同意后,報新聞出版總署批准。”
而我國目前成立的地市報業集團,有些是未向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行政管理部門提出申請,更未報國家新聞出版行政管理部門批准,在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層面,其法人機構名稱依然是報社。因此,無論是報紙年度核驗還是申領記者証,地市報業集團仍然要用報社這一名稱。
事業法人與公司法人沒搞清。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批准成立的報社是事業法人,地市黨委批准成立的報業集團也是事業法人,同為事業法人卻人為地出現了兩個名稱,反而制造了混亂。
實際上,如要進行企業化、公司化、集約化、集團化運作,隻要事業法人的報社出資成立公司法人的集團有限公司就可以了。因此,地市報業集團化運作,必須分清事業集團與企業集團的概念。報業集團與報社一樣都是事業法人,事業性質的報社出資注冊成立企業法人的報業集團有限公司,這才是合適的選擇。這樣既解決了報業參與市場競爭的法律主體問題,也確立了文化產業的經營主體和投資主體,有利於報業經濟在市場經濟的汪洋大海中做大做強。
黨委會與董事會的組織架構沒搭好。目前,地市報業集團的領導組織除黨委會外,還有理事會、董事會、編委會等,名稱紛繁復雜,並且黨委會與理事會、董事會等是何等關系,令人一頭霧水。
實際上,就新聞出版單位的組織架構問題,中央早在2001年就作出了非常明確的規定——新聞出版單位要建立“健全黨委領導與法人治理結構相結合的領導體制,宣傳業務與經營業務相對獨立的組織結構,適應市場需求、調控有力的經營管理模式”,並要求實行黨委領導與公司法人治理結構相統一(即黨委與董事會相一致)的組織架構。
國家新聞出版行政管理部門也多次指出,業已完成轉企改制的新聞出版企業要完善法人治理結構、盡快建立現代企業制度,有條件的要進行股份制和公司制改造,規范公司運行。同時,要求在轉企改制基礎上,培育大型報刊傳媒集團公司,形成一批“專、精、新”的現代報刊出版企業。
2015年9月14日,中辦、國辦下發的《關於推動國有文化企業把社會效益放在首位、實現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相統一的指導意見》又進一步強調,要“推動黨委領導與法人治理結構相結合、內部激勵和約束相結合,形成體現文化企業特點、符合現代企業制度要求的資產組織形式和經營管理模式”,並要“科學設置企業內部組織結構。企業黨委成員以雙向進入、交叉任職的方式進入董事會、監事會和經營管理層,黨委書記兼任董事長,切實履行內容導向管理第一責任人職責”。
因此,報業集團黨委與集團有限公司董事會相一致的組織架構,是報業集團、集團有限公司規范法人治理的組織基礎,是黨的領導在新聞出版單位的具體體現,也是我國政治制度在意識形態領域的必然要求。
這種組織架構,與市場經濟的體制要求相吻合,也理順了現代報業的公司法人治理體系,有利於集團走上一條具有中國特色的“傳媒控制資本、資本壯大傳媒”的報業發展之路。
據國家新聞出版行政管理部門調查,目前全國報業集團的總收入、利潤總額、淨資產均實現較快增長。按照中央的部署,下一步新聞出版領域的一項重點工作,是要推進報業的轉型升級、融合發展。而要實現這一目標,建立與現代市場經濟相適應的報刊市場主體,則是當務之急。
因此,報業集團的法人治理問題是順應報業發展趨勢,事關文化產業發展的體制安排問題,也是報業集團如何確立市場主體,更好地參與報業競爭的戰略問題,值得進一步研究、探討。
(作者系嘉興日報社副社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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