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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政協委員廖奔:文字作品網絡付酬應有自己的標准

2016年03月11日08:30 | 來源:中國新聞出版廣電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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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文字作品網絡付酬應有自己的標准

  根據《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第二條規定,“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將他人的作品、表演、錄音錄像制品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提供,應當取得權利人許可,並支付報酬”。雖然該條例規定了網絡使用作品應當付酬,但國家一直沒有出台統一的付酬標准。據調查,各大網站基本是自行制定付酬方式和付酬標准,更有不少網站故意壓低或拒付報酬,特別是目前的網絡轉載數量龐大,免費轉載、不付稿酬的現象十分普遍,嚴重影響了作者的稿酬收入。

  2014年11月1日施行的《使用文字作品支付報酬辦法》第十四條第二款規定了“在數字或者網絡環境下使用文字作品,除合同另有約定外,使用者可以參照本辦法規定的付酬標准和付酬方式付酬”。本條雖然明確指出文字作品網絡付酬應參照紙質環境下使用文字作品的標准和方式,但缺乏可操作性。因為,網絡文字作品無論在質量、創作及發表方式等方面都不同於紙質文字作品,如果嚴格參照紙質作品付酬標准(比如原創作品每千字100元∼300元),顯然偏高,多數網站是支付不起的。如果沒有細化的付酬標准特別是低限標准,此條規定將成為一紙空談。

  為維護廣大網絡寫作者的基本權益,保護廣大作家的信息網絡傳播權及獲酬權,促進網絡文學的健康發展和廣泛傳播,建議盡快制定文字作品網絡付酬的細化標准。具體建議如下:

  1.網絡環境下使用文字作品可以採取以下3種報酬支付方式:第一,一次性付酬。指網絡使用者根據作品的質量、篇幅、作者的知名度、影響力以及使用方式、使用范圍和授權期限等因素,一次性向著作權人支付的報酬。網站轉載、摘編報刊或其他網站已發表作品隻適用於一次性付酬。第二,按作品字數付酬。指網絡使用者按作品的字數,以千字為單位向著作權人支付的報酬,主要適用於網絡原創文字作品。第三,按照作品點擊率付酬。指將作品以字數為單位分章節或者篇目按照點擊率計算報酬,由網絡使用者與著作權人按照一定的比例分成,主要適用於網絡原創作品。

  2.按作品字數付酬方式的標准,其上限可以參照《使用文字作品支付報酬辦法》第五條的標准,下限可以參照原有紙質作品報酬規定的下限,即原創作品30元∼500元/千字,改編作品10元∼150元/千字,匯編作品3元∼30元/千字,翻譯作品20元∼300元/千字。

  3.網站轉載、摘編報刊或其他網站已發表作品的付酬標准可以規定為每千字10元∼50元之間。

  4.按照作品點擊率付酬方式的付酬標准,應當由有關部門調研后制定合理可行的具體標准。

  5.通過信息網絡實施九年制義務教育或國家教育規劃使用已發表作品的,應當比照《教科書法定許可使用作品支付報酬辦法》300元/千字的標准,制定合理可行的具體標准,規定在每千字50元∼100元之間。

  6.根據《信息網絡傳播權條例》第九條規定,為扶助貧困通過信息網絡向農村地區的公眾免費提供已發表作品的,應適當降低其付酬標准,建議下限為10元/千字。

  總之,關於在數字或者網絡環境下使用文字作品如何付酬,《使用文字作品支付報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缺乏可操作性,建議國家版權局應展開調研,盡快制定合理可行的文字作品網絡付酬的具體辦法和標准。 (作者為全國政協委員、中國作家協會副主席、中國文字著作權協會副會長)

(責編:宋心蕊、趙光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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