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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著協人員解答七大問題 搞清音樂廣播權付酬現狀

張群
2016年03月31日14:53 | 來源:中國新聞出版廣電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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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七大問題搞清音樂廣播權付酬現狀

編者按 中國音樂著作權協會作為中國大陸地區唯一的音樂作品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從成立至今20余年,始終致力於為音樂詞曲作者兌現著作權收益。在音樂作者依法享有的多項著作權收益中,廣播電台、電視台使用音樂作品應繳納的廣播權使用費是最重要的音樂著作權收益之一。自2010年啟動音樂作品廣播權許可收費以來,這項工作越來越受到音樂詞作者的普遍關注。但是音著協在此項工作推進過程中,卻遇到了許多問題,到底是什麼原因導致廣播權許可工作開展得步履維艱呢?本期《版權周刊》特邀請音著協相關人員對此進行了梳理和分析,希望可以讓更多人理解此項工作的意義。

截至目前,已有近百家電台、電視台獲得了中國音樂著作權協會的許可授權,並向音樂作者支付了廣播權使用費。與此同時,僅2015年一年,協會針對全國多家持續侵權的電台、電視台提起了一連串的“廣播權侵權之訴”。音著協認為,廣電行業作為我國文化傳媒行業舉足輕重的組成部分,是弘揚、傳播包含音樂作品在內的主流文化傳播者,本應在音樂作品付酬問題上起到積極表率作用,但“合法合規者”與“知法犯法者”並存,這種存在於廣電行業的音樂付酬問題兩極分化現象,值得人們深思。

問題一:為什麼廣播電台、電視台需要支付音樂作品廣播權使用費?

根據我國《著作權法》規定,著作權人享有多項財產性權利,廣播權就是其一。簡單說,就是電台、電視台通過傳統的電台頻率、電視頻道向觀眾傳播節目,在節目傳播的過程中使用到了音樂作者的作品,涉及了音樂作者的廣播權,因此,需要向音樂作者支付報酬,即音樂著作權使用費。

問題二:廣播電台、電視台應該通過什麼途徑向音樂作者支付廣播權使用費?音著協是唯一有效選擇嗎?

廣播電台、電視台應該通過音著協解決這個問題,而且從法律角度和國際慣例上說,也是唯一有效的途徑。

廣電行業是一類非常特殊的音樂使用者,廣播電台、電視台使用音樂作品具有規模大、數量多、曲目不特定等特點,這種使用方式必然導致其很難逐一找到音樂作品的著作權人並逐一獲得使用許可,而著作權人自身也很難依靠個體力量面向所有廣播組織進行授權。對於這類著作權人個體難以行使的權利,著作權集體管理制度及其組織是解決廣播權問題的唯一有效途徑。為此,世界范圍內普遍通過立法的方式建立了著作權集體管理制度以及國際著作權保護體系,且通過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獲得廣播使用音樂作品的統一許可授權是國際上通行的做法。

2009年年底,在我國《著作權法》和《著作權集體管理條例》的框架下,國務院專門出台了《廣播電台電視台播放錄音制品支付報酬暫行辦法》,對通過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來解決廣播權付酬問題給出了明確的規定。隨后,音著協正式啟動了與廣電行業協商解決使用音樂作品廣播權付酬工作。

問題三:2015年,協會為何先后在全國多地針對廣播電台、電視台提起了數起廣播權訴訟?

通過訴訟手段嚴厲打擊那些長期侵權使用音樂的廣播電台、電視台是2015年協會的工作重點。一年來,共提起廣播權訴訟10起,涉及地區包括廈門、濟南、南京、寧波、廣州、蘇州等地。單從目前的訴訟結果上看,總體上還是讓人滿意的。其中,廈門、濟南、南京、寧波、蘇州、廣州六地的廣播電台或電視台,經法院調解或判決,按照每首涉訴歌曲7000元~1萬元人民幣向協會進行賠償,其他訴訟也正在立案或一審過程中。毫無疑問,依照我國法律的規定,這些電台、電視台的侵權事實十分明顯,因此,協會在多次與之友好協商,要求其依法向音樂作者支付廣播權報酬無果的前提下,不得已提起了訴訟。

問題四:既然廣播電台、電視台必須通過協會來解決音樂廣播權付酬問題,協會的廣播權許可收費工作思路是什麼?訴訟是解決問題的最主要方式嗎?目前進展情況如何?

協會廣播權許可工作的一貫工作思路是——積極依托“行業許可合作模式”,友好協商為主,必要訴訟為輔。

2009年,《付酬辦法》出台后,協會正式全面啟動廣播權許可工作。考慮到我國廣電行業層級設置,地區差異,“一對一”協商耗費成本等多重因素,協會先后與中國廣播電影電視社會組織聯合會旗下的廣播、電視兩個版權委員會建立了對話機制,並與兩個委員會積極磋商,本著“低起點、可操作、著眼長遠、互利共贏”的合作理念,最終形成了完全適應我國廣播電台、電視台音樂作品廣播權付酬的行業內整體解決方案,充分考慮了東中西、省市縣的差異,全面平衡了廣電行業使用音樂作品涉及的各種復雜情況問題,既符合中國國情,又與國際音樂版權操作慣例接軌,同時也體現了《著作權法》及《付酬辦法》的基本精神。經過幾年的實踐檢驗証明,這種“行業許可合作模式”已經取得了一定成績。目前,全國已有30多家電視台、40多家廣播電台與協會簽署了音樂廣播權付酬協議,簽約台基本覆蓋了國家級台、省級台和部分市級台。

問題五:既然這種“團購”模式可以很方便、優惠地解決廣播權問題,那為什麼協會還會提起這麼多廣播權訴訟?

這與我國廣播組織內部版權法律意識水平參差不齊的實際情況有關。目前,在“行業許可合作模式”下,全部中央級台、大部分省級電視台、少部分市級台已和協會完成了付酬協議的簽署,並按年支付使用報酬。雖然從質量上看,這中間已經包括了國內絕大多數有重要影響力的電台、電視台,但是從數量上看仍然不足,根據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的統計信息,截至2014年,全國共有電視台166家,電台153家,廣播電視台(總台)2207家,教育電視台42家。這些台——特別是數量龐大的市級台、縣級台,甚至是個別省級台,從音樂版權保護的角度來看,多數仍在“三無”行列——無視他人權益、無視法律法規、無視行業形象。究其原因,主要是因為這些廣播組織存在落后的、不正確的思想觀念,缺少基本的版權法律意識,而且存在著嚴重的“依權不依法,依人不依法”的思想,特別在某些台領導的思想觀念中有非常明顯的體現。有些台領導即使在了解了應該支付報酬的法律規定后,仍然表示:“隻要上頭下發紅頭文件,我們立刻交費,否則免談。”

許多未履行付酬義務的地方廣播組織在與協會的溝通中態度消極、惡劣,以各種理由推諉搪塞。有些電台、電視台甚至指責已經合法交費的電台、電視台過於積極,稱“我們至今沒交一分錢,音著協也沒拿我們怎樣。”持這種態度的廣播組織在廣電行業內不在少數,它們的所作所為在樹立了“違法經營成本”低於“守法經營成本”壞榜樣的同時,也是在慫恿業界其他廣播電台、電視台效仿其違法行為。這對於已經自覺付酬的廣播電台、電視台造成了極大的不公,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破壞行業規范。

在這種情況下,協會隻能拿起法律武器,但是,協會之所以進行訴訟,並不是為了獲得涉案少量曲目的賠償,而是希望通過訴訟促使侵權使用者轉變意識,自覺獲得著作權許可,通過國家倡導的著作權集體管理制度、“行業許可合作模式”整體解決其面臨的音樂作品廣播使用時的合法性問題。另一方面,協會定期在官網進行信息公示,也是從另一個角度“懲惡揚善”。

問題六:目前的10起廣播權訴訟是否已經促使這些被訴的廣播電視機構採用行業合作模式,向協會支付音樂作品使用報酬?

盡管音著協已經勝訴了6場訴訟,而且其余尚在進行中,但非常遺憾,還沒有一家能夠主動納入到合法使用音樂的行列中來。相反的,有些被訴的電台、電視台將他們的特權思想、藐視法律和他人權益的做法體現得更加淋漓盡致。

在庭審中,一些涉訴電台、電視台往往隻委托一名律師出庭應訴,甚至直接缺席﹔法院判決生效后,有的廣播組織居然拒絕繳納賠償金,音著協不得已隻能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才最終拿到賠償金。未涉及訴訟的大批廣播組織在與音著協的交涉中也多次公開表示,“不是還沒有訴到我們台嗎?等訴到我們台的時候再說吧”“那你們音著協就去告我們吧”。

說實話,這些情況的出現既出乎意料,又在我們意料之中,根據多年與廣電行業的接觸,我們認為會出現這種情況,無外乎兩點:首先,不尊重他人的著作權。多年來廣播組織作為重要的宣傳平台,其社會地位一直非常特殊。這種特殊性體現在廣播權付酬問題上,極易導致個體著作權人作為弱勢群體,很難對抗掌握著平台力量和話語權的龐大機構,這使得有些廣播組織長期侵權已成習慣,對使用音樂作品需要付酬一事始終無法理解和接受。其次,不尊重法律,以人治代替法治。這些被訴廣播組織法律意識極其淡薄,骨子裡特權思想卻根深蒂固,“依法辦事”在他們看來僅僅是一句口號。

問題七:面對廣播權付酬的現狀,協會今后將如何作為?

繼續推動並捍衛“行業許可合作模式”,以訴促談,幫助相關廣播組織轉變觀念,培養全行業尊重版權的良好習慣,仍將是協會未來開展版權許可工作的指導思想。

目前,廣電行業大規模的侵權如果持續成為常態,整個廣電行業的音樂版權保護情況必將進入惡性循環。鑒於協會承擔著維護音樂著作權人合法權益的國內國際義務,將積極依靠政府、廣大會員及社會各界的監督,敦促侵權組織盡快履行付酬義務,絕不允許侵權行為繼續發展下去。一方面,繼續保持對侵權廣播組織進行嚴厲的訴訟打擊﹔另一方面,努力維護、加強同行業組織的溝通與合作,積極擴大許可合作規模,讓更多的廣播電台、電視台能夠通過“行業許可合作模式”合法使用音樂。此外,對於已經收到的廣播權使用費,協會也將更加細致地做好分配工作,保証音樂著作權人的權益能夠落到實處,使更多詞、曲作者切身感受到廣播權收益的變化,讓著作權人甚至全社會對於音樂作品的廣播權有更加實際的體會,關注並監督我們的廣播權付酬工作。

訴訟方式雖然從來不是協會推進廣播權付酬工作的主要手段和最終目的,但是“以訴促談”在今后一段時間內將會成為協會採取的必要措施。根據實際情況,針對一些訴訟后仍然拒絕解決問題的廣播電台、電視台,我們將提起二次、三次乃至更多次訴訟,並將有關情況向相關國家部門上報、向全社會進行公示,力促那些電台、電視台認真衡量善惡榮辱,盡早轉變思想觀念。

■有話直說

合法使用音樂作品 誰也不能例外

□康乃馨

2015年11月,中國音樂著作權協會以侵犯音樂作品廣播權為由將廈門廣播電視集團(廈門電視台)訴至廈門思明區人民法院,這已經是2015年以來協會針對廈門電視台的第二次訴訟。

日前,該訴訟已經有了判決結果,法院就涉訴的8首音樂作品一審判決被告賠償協會人民幣4萬元。

在第一次訴訟當中,法院認定廈門電視台在其節目中使用協會所管理的音樂作品,且未繳納許可使用費的行為侵犯了著作權人的音樂作品廣播權,並就涉訴的兩首音樂作品作出了賠償協會人民幣2萬元的判決。但在第一次訴訟以后,廈門電視台仍然持續侵權,並拒絕與協會協商整體解決其廣播權問題。面對這種情況,協會無奈隻得啟動對其第二輪訴訟,以維護廣大著作權人的合法權益。

通過這兩次訴訟充分體現了協會在維護廣大著作權人廣播權益上的堅定決心。其實,協會向廈門電視台發起的訴訟並非僅為涉案的個別歌曲獲得經濟賠償,而是希望通過選擇典型歌曲訴訟來揭示問題、主張權利,促使被告自覺守法地使用音樂,並通過國家倡導的著作權集體管理制度整體解決其面臨的音樂作品廣播權合法使用問題。同時也希望更多的侵權者,能夠正視長期侵犯廣大著作權人權益的問題,因為隻有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與協會簽署一攬子許可使用協議並支付著作權使用費,合法使用音樂作品才是解決問題的唯一出路。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及《廣播電台電視台播放錄音制品支付報酬暫行辦法》,協會已同中國廣播電影電視社會組織聯合會電視版權委員會成功搭建了針對電視台的許可付酬模式。在該模式下,全國范圍內已有30余家有影響力的電視台同協會達成許可協議,並支付了著作權使用費。

(責編:宋心蕊、燕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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