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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傳播語境中道德綁架的內涵與規避

王譽俊
2016年05月24日16:23 | 來源:今傳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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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相較於傳統的媒介平台,網絡空間作為新聞發布和傳播的場所有其獨特性。在這樣的空間裡,輿論的參與度和傳播速度被極大地提升,這在對於塑造社會道德建設作出巨大作用的同時,也生成了道德綁架在內的負面問題。本文站在傳播學的視角,分析了新聞生產語境下道德綁架的現象與成因,並從自律與他律的角度給予規避該現象的措施建議。

關鍵詞:道德綁架﹔新聞生產﹔媒體﹔受眾

在2015年8月5日播出的真人秀節目《中國夢想秀》中,來自貴州的“追夢人”楊女士在節目中說自己的夢想是讓失散多年的妹妹回家,重新接受她的父母,一起拍全家福。楊女士的妹妹張女士小時候被親身父母送給別人,在知道自己身世真相后不願接受親生父母。雖然張女士由於節目組的安排,出現在了節目的錄制現場,但是她始終拒絕和親生父母相認。不料,該節目的主持人當場指責張女士心胸狹隘,說她應該原諒父母,否則永遠不會幸福。主持人甚至還對張女士說:“在你兒子的眼裡你是個狹隘的女人”。此番表態在各大媒體平台引發軒然大波,總體而言,無論該節目主持人的初衷為何,如此咄咄相逼,就是道德綁架的典型事例。

網絡空間作為新聞發布和傳播的場,與傳統的媒介平台相比較,有其獨特性,“其特殊的動作方式使它既難以被歸入‘發布者’,也不完全符合‘傳播者’的特征。[1]”“新媒體平台使得碎片化傳播這一現象變得‘顯性’了,但碎片化傳播本質上是整個社會碎片化或者說多元化的一個體現。而價值體系的多元化,是碎片化出現的基礎。[2]”在這樣的空間裡,輿論的參與度和傳播速度被極大地提升,這在對於塑造社會道德建設作出巨大作用的同時,也生成了不少負面問題:道德的評判被媒體或受眾唯一化甚至絕對化,打開網絡新聞平台,每每總能看到關於日常民生的歌頌或是對於市井沖突的擴大。網絡社會是如何讓用戶忽略對真相的探究的呢?網民獲取的信息越來越多,仔細閱讀的越來越少﹔儲存的信息越來越多,消化吸收的越來越少。原本主要通過傳統媒體發揮作用的社會輿論,現通過網絡平台發揮了前所未有的影響。這種影響既有積極的一面,也有消極的一面﹔其消極表現之一就是導致近年來不斷出現的道德綁架問題。

一、道德綁架的內涵分析

道德綁架雖然是以發揚道德為出發點而展開,並非就是符合特定文化背景下的實際社會道德的。首先,即便它以道德為目標而非其它原因帶動網絡輿論,但這不能意味著此種行為就是符合道德本質的,隻能說其初衷或許是行善﹔其次,雖然行動者要求被綁架人完成的行為是道德的行為,但是由於採取手段的軟約束性甚至是非道德性,最終也使道德綁架成為一種不道德的行為。此外,道德綁架通常發生於公開的媒介平台上,而不是私人間的救助行為中。這是因為綁架施行方需要借助公共平台來形成輿論的壓力,這也是進而能夠脅迫被施行方履行所謂道德義務的前提。也就是說,沒有公開的報道或信息傳播,就不存在道德綁架這一輿論現象。

任何個人或者團體都有可能成為道德綁架的對象,而社會公眾人物更容易成為被綁架的那一方,因為他們本身就是媒體和網民關注的焦點,而且普遍被認為是能夠實行救助行為的實體。因而與此產生對比的是普通人更容易在道德綁架事件中成為被施予道德義務的那一方。道德綁架要求發生的行為是符合綁架者道德判斷的行為,而不必是符合所有涉事方共同價值觀的行為﹔所以此種行為因帶有的強迫性而失去了道德的光輝。在網絡社會中,最為常見的事例是對社會弱勢群體的救助行為。例如2016農歷新年期間在微信朋友圈上被大量轉發的關於女孩赴江西男友家吃年夜飯隨后毅然分手的事件,在多家新聞媒體的轉發和評論之后逐漸變成了一個全網話題。

道德綁架網絡新聞的現象出現有其深層次的原因,從新聞生產的視角可以分為內部與外部兩大因素。網絡媒介平台在新聞生產的過程中,無論是記者還是編輯,每位都是發布源的把關人。而這些媒介信息的把關人必須具有自我審查的意識,包括在道德層面的意識審查。除此之外,每個新聞傳輸者受個體主觀因素影響,其認知也會作用到媒介內容的再生產過程中。這些主觀因素可以包括價值觀、生活背景、教育程度、職業角色和職能定位等。部分讀者自認有了微博、微信和新聞客戶端等App就可以了解整個世界,其實他們不過是活在柏拉圖的洞穴暗喻之中。試想讀者日常所關注的都是其自身所感興趣的,而不喜歡的內容會不自覺的忽略甚至屏蔽,這種協調過濾機制隻會強化群體極化的輿論生態。雖然無論是信息的發出者還是接收者,都隻有在激蕩中才會得出真理,但是網絡的新聞生產往往是基於協同過濾的。從“第三人效果”的角度來看,在涉及道德綁架的新聞中,無論是信息的把關人還是參與者,都高估了輿論對於受眾可能產生的影響,因此站在道德高地,刻意地拔高了編輯或評判新聞的道德標准,從而產生了道德綁架新聞的不良結果。

中國現在處於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邁向成熟的轉型期,道德綁架不僅是網絡中的部分個體的表現,同時也是現實社會的問題。它反映了我國輿論傳播之外的其它不足,包括國民法律意識的淡泊、權利保護與平衡的缺乏,以及社會結構的不穩定等。此外,主流的媒體發布信息必須經過審查﹔作為國有資產的媒介平台,在執行宣傳任務時往往需要考慮到道德意識的弘揚。新聞生產工作者要滿足受眾享用新聞的使用價值,但在實際操作中,媒體會受到諸多限制,不能完全依照事實的新聞價值來選擇。如果從傳媒與政治的關系來定性傳媒職能的話,其中一個方面便是傳媒具有教育、引導群眾的職能﹔這便有了傳媒是人民的教科書、精神文明的建設場所、學習的園地等說法。但又由於信息傳播的不對等性,媒體單方面用恆定的道德標准去評判新聞變得更加困難。於是,賦予報道以較強的道德色彩成為傳統,正面煽情而忽視對於人性的探討。例如在災害報道中,媒體常會淡化對災害本身的描述,縮小人與自然的沖突,往往以救災內容撐起新聞的主體,正面拔高典型,從而宣傳大愛與道德的這一面。

二、傳播學語境下的措施與建議

信息時代的傳播與生活方式既改變了新聞生產的原則也改變了受眾的交流、生活方式,並由此催生出了新的道德意識與行為習慣。而道德綁架在新聞傳播中有三個關鍵點值得推敲。首先,道德綁架者施行的是“行善”的名義﹔其次,道德綁架是通過公眾的輿論壓力而施行的﹔再者,道德綁架者要求目標方履行的是符合前者自身價值觀的行為。本文認為,對於道德綁架的規避可以從自律和他律兩個方面談起。新聞傳媒首先有推動社會公平正義的功能、責任,且也確實在擔負起建設和諧社會的部分責任﹔其次,新聞生產必須是合理、合法與合乎正義的﹔此外,面對社會的各個階層,媒介的信息傳播必須一視同仁,既不能排斥弱勢群體,也無須過分地倡導人道主義關懷[3]。

作為引導主流社會主義價值觀的新聞媒體,因其自身定位和平台的不同,對於道德的詮釋也有不同的側重點,就好像對於“私”這一字的理解,並非只是負面的,而需要放到具體語境下去分析。在某些情境中,就可能產生道德觀念的偏差甚至是對立。在新聞生產的語境下,道德綁架可以產生諸多影響,包括綁架新聞生產的真實性和客觀性原則。例如在2015年,安徽利辛女子被惡犬咬傷,隨后被傷者男友編造謊言騙捐的新聞也引發了廣泛關注。這些新聞報道生成的原因,既有媒體對新聞驗証的缺失,也是過分追求立典型的道德任務的結果。一些新聞工作者為了博人眼球,不惜借助引人入勝但並非遵照專業素養的要求進行的內容傳播,這樣就不利於形成統一、可持續發展的道德體系。由此可見,包括自媒體在內的新聞生產方應當尊重社會大眾的道德選擇,既不應越權扮演道德審判者的角色,也不該對某些主流的價值觀過分推崇。道德文化層面的傳播是建立在多方位、多層面上的利益博弈,它要求媒體人宣傳理想,同時也理解現實。

現階段網絡上的法律法規仍十分欠缺,網絡道德還未與現實社會中的道德水平齊頭並進。但是虛擬空間上的自由也是相對而非絕對的,立法者需要明確網絡話語傳播的法制道德建設章程,切實履行相應監督管理力度,讓受眾和網友都意識到,無論是現實生活中,還是在網絡上都必須遵守相應的法律法規。從立法的角度來看,完善對“道德綁架”的處罰規定,對情節嚴重者明確刑事處罰,而不應該僅僅是口頭道歉等輕微處罰草草了事。此外,道德綁架的行為通常發生在公共領域,絕不僅僅限於私人范疇,因此,需要新聞宣傳部門與相關執法部門合作,才能取得良好的社會效果。

與此同時,受眾也需要自我調整和培養新的道德觀念與行為習慣。國人的道德內涵豐富,因此對於行為道德與否的評價體系也相對而言因視角的不同而難以統一。就像茅於軾先生談及的那樣,“先人后己”與“毫不利己專門利人”一類的要求本身就包含著邏輯上的矛盾,即不可能成為真正得以實施的道德原則[4]。一方面,網民和讀者切不能為了滿足自我的表現欲望而將評論極端化﹔我們要明白,每個公民個體的人身隱私、物質與精神雙重層面的安全問題,以及近年逐漸得到社會關注的心理健康問題皆不容隨意侵犯﹔另一方面,因由孤立地提倡某一種道德觀念改為實現文明道德行為的良性循環,例如將現實社會中的助人為樂精神網絡化傳播。

三、結 語

道德作為一個歷久彌新的話題,經常受到現實大眾傳媒與網絡公眾的關注,而媒介和受眾對於道德問題而出現的綁架現象,則在當下產生了巨大爭議。社會不能沒有道德文明,新聞生產必須提倡道德素養,受眾也必須加強自身的道德修養。道德綁架可能產生的消極影響不容忽視:它會阻礙國民道德素質的培養與提高﹔會瓦解不同群體間互相關愛信任的意識﹔還會增加社會的不穩定因素。如今,新媒體的出現,各種傳播途徑彰顯,使得新聞報道更要客觀公正,以客觀的態度面對受眾。網絡世界是虛擬的,但又是觸手可及的。在社會開放程度越來越高的今天,各種網絡新媒體層出不窮,公眾也越發依賴這些網絡的新聞生產平台。網絡新聞的公信力雖不及傳統媒體,但其受眾面更廣,傳播更為快速,產生的影響力也更廣泛。因此媒體對於道德的培養不應人為地操控,而是要通過不斷引導,在潛移默化中生成。作為媒介內容的傳播者,在維護公眾利益和宣揚道德品質的同時,更需要採用合理、合法的手段去實話實說和體現真正的社會主義價值觀與人文關懷。

參考文獻:

[1] 吳飛.大眾傳播法論[M].杭州:浙江大學出版社,2004.

[2] 彭蘭.碎片化社會背景下的碎片化傳播及其價值實現[J].今傳媒,2011(10).

[3] 邵培任.媒介理論前瞻[M].杭州:浙江大學出版社,2012.

[4] 茅於軾.中國人的道德前景(第三版)[M].廣州:暨南大學出版社,2008.

(責編:王妍(實習)、宋心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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