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識產權保護與文化創意產業發展平衡點探究
摘 要:本文以知識產權保護與國內文化創意產業發展之間的關系為切入點,針對目前所存在的知識產權保護與文化創意產業發展之間的“失衡”問題做出剖析,並提出制度與市場活動參與者兩個層面的建議:制度層面要建立知識產權價值評估體系和信用體系,對知識產權、知識財產進行更准確地評估﹔文化創意產業市場活動參與者層面,一方面要提高自身的法律意識,另一方面要靈活運用知識產權,跳脫被動維權的局限,著眼於主動獲權。
關鍵詞:知識產權保護﹔文化創意產業﹔平衡點
隨著社會的不斷發展進步,市場環境之變化風雲詭譎,尤其是在文化創意產業領域,人們的知識產權保護意識日益增強,在市場活動中靈活運用知識產權不但能夠起到保護自身權益的作用,更能為自身的發展謀求更好的效益。但對於知識產權保護的力度值得重新審視。知識產權保護的力度不夠會造成山寨、盜版等現象泛濫,而力度過強可能會對文化創意的傳播產生阻礙。因此,探究知識產權保護與文化創意產業發展的平衡點,讓知識產權保護成為文化創意產業發展的保障和推力顯得尤為重要。
一、知識產權保護與文化創意產業發展之間的平衡點
聯合國教科文組織認為文化創意產業包含文化產品、服務與智能產權(即知識產權)三項內容[1]。可見知識產權與文化創意產業的發展息息相關。
隨著社會信息化進程的邁進和大眾傳播技術的發展,文化創意產業的發展也面臨著種種挑戰,其中最為突出的就是山寨盜版、創意復制、技術竊取等諸如此類的侵犯和損害知識產權的問題。這時就需要借助知識產權保護來抵制侵害,維護文化創意產業的發展秩序和環境。
所謂知識產權保護與文化創意產業發展二者之間的平衡點就是既能發揮知識產權保護的維權與獲權作用,又能促進文化創意產業的健康發展。這不僅需要在制度層面體現“適度”保護的原則,也需要權利人真正理解,正確看待知識產權的保護。
二、知識產權保護與文化創意產業發展之間的“失衡”現象
“平衡點”是相對於“失衡”現象存在的。在知識產權保護與文化創意產業發展中,“失衡”現象表現為知識產權保護力度不足和過度保護[2]。
(一)知識產權保護力度不足現象
保護力度不足通常體現在制度中,我國的知識產權由著作權、商標權、專利權三部分構成,並借此來保護知識財產。
對於文化創意產業領域的知識產權糾紛其判定採用比例、主從、多元三個標准完成,而在實際的案例中對於該標准的把握很大程度取決於判案的法官個人意見,在一些案例中不乏存在有爭議的灰色地帶。
另一方面,關於判賠的方式、額度,由於對象是無形財產,很難有明確的標准來驗証判賠是否“合理”。這也使文化創意產業領域的法律糾紛往往持續幾年甚至十幾年之久。更有甚者,還利用現行知識產權保護制度中的漏洞“惡意侵權”,即在“侵權成本”低於其盈利的情況下蓄意侵權,從中獲利。
如“麥當勞”和“萬代福”標志設計之爭就長達10年之久,“麥當勞”前后三次上訴,至今仍未做出最終判決。
(二)知識產權過度保護現象
知識產權保護本身具有專有性的屬性,亦即獨佔性或壟斷性,但這種專有性、獨佔性、壟斷性是法律賦予權利人的特殊權利,是在合理和適度范圍內的,旨在保護權利人的合法權益,鼓勵和促進知識產權的再生產和在經濟領域的轉化[3],有利於文化創意的傳播和經濟的發展。一旦這種屬性被放大,超出合理和適度的范圍就會造成過度保護,加之上文提到的制度中存在的不足,於是在競爭中會出現濫用知識產權保護,“惡意維權”、“惡意訴訟”等現象,實則是一種不正當的競爭手段,不僅擾亂了市場競爭秩序,更會阻礙文化創意產業的發展。
正如在專利領域,出現了一種“流氓專利”的現象,作為專利的擁有者不將專利投產,而是通過索要高額專利許可費或賠償費來牟取暴力。2011年,美國很大一部分專利訴訟的原告是“專利流氓”,被指控專利侵權的美國企業為此支付了290億美元賠償金或者和解金。據有關數據統計,2013年蘋果公司被“專利流氓”起訴達42次[4]。
三、實現知識產權保護與文化創意產業發展平衡的策略
筆者認為,實現知識產權保護與文化創意產業發展的平衡需要從制度與文化創意產業市場活動的參與者兩個層面進行。
(一)制度層面
1.對知識產權價值客觀評估。在文化創意產業領域,評估知識產權的價值本身就是一個值得深入思考的問題。作為一種智慧成果,文化成果,無形資產,很難通過一個明確的標准對其價值進行評估。這也是上文中所提到現行知識產權保護制度下“判賠難,糾紛多”問題的症結所在。對於知識產權價值的客觀評估需要從兩方面入手,一方面完善評估制度和體系[5],如避免僅按照市場活動中單方的作價為判賠評估和計算依據,同時也要避免過度依賴評估機構對涉案知識產權進行評估,而是要對個人或團體在侵權期間所獲得的利潤額以及在侵權期間給權利人帶來的損失額度等多方面進行考量﹔另一方面對於審判機關和當事人而言要避免把知識產權水平評價和權屬界定混為一談(即以當事人社會地位、財富、企業規模等因素作為考量標准),導致判決不公。
2.在現行知識產權制度中加入信用體系。本建議是針對上文中所指出的利用制度漏洞採用“惡意侵權”、“惡意維權”等不正當競爭手段侵害其他團體或個人的現象所提出的。
這裡所謂“信用體系”是指建立對於文化創意產業知識產權糾紛案例的信用評估體系作為對企業或個人的信用評級標准。
假設,A公司通過竊取B公司版權,盈利100萬元,B公司提出訴訟,最終判罰A公司按獲利總額20%賠付B公司損失。那麼此時A公司將被記錄進該信用體系,如果A公司再次因侵權行為被起訴,經過信用評估,如果屬於蓄意侵權本次判賠可能按照更高的比例進行賠付,並再次計入信用體系,達到一定次數或額度,強制取消A公司的經營資質或做出更嚴厲的懲罰﹔同理,如果A公司屬於正常的經營,B公司蓄意對A公司進行訴訟,對其市場活動造成侵害(如生產或銷售停滯等),或惡意提出過分賠償,那麼也會計入信用體系,根據情節嚴重程度予以駁回訴訟或進行處罰。
(二)文化創意產業市場活動參與者層面
1.增強知識產權保護意識。知識產權保護意識包括維權與獲權兩個方面,作為文化創意產業市場活動的參與者,必須做到“知法”“懂法”和“守法”。
此處的“知法”更側重於對知識產權權屬的認知,隻有清楚地認識知識產權的權屬才能真正了解自己的權利范圍,是運用知識產權維權的前提﹔“懂法”更側重於對知識產權保護的靈活運用,突出體現在市場活動的商業談判過程中,懂得靈活運用知識產權保護,能夠在商業談判中確保自身的合法權益在不受侵犯的前提下為自身贏得更大的效益﹔“守法”更側重於對知識產權保護的正確運用,以正當競爭獲取合法利益,以正當方式捍衛合法權益。
2.以靈活的思維爭取更高的效益。在市場活動中,知識產權保護的維權作用備受重視,而它的獲權作用卻很容易被忽略。當合法利益受到侵害時,通過法律訴訟的方式來尋求保護無可厚非,然而,當我們重新審視關於知識產權糾紛的諸多案例,無論是“麥當勞”與“萬代福”標志設計之爭、郭敬明與庄羽著作版權之爭,還是瓊瑤起訴於正案等,它們幾乎有著共同的特性:高時間成本、高經濟成本、低收益。這些多是當事人的不得已之舉,由此可見,知識產權的維權作用帶有“被動防御”的色彩。而作為文化創意產業市場活動的參與者,更多的是要思考“主動獲取”,避免這種消耗巨大、兩敗俱傷的沖突,通過合作共贏來爭取更高的效益。
據此,筆者認為,在文化創意產業的市場活動中,參與者的行為可分為以下“三策”:(1)上策合作共贏,即通過商業談判等手段促使市場活動中的雙方或多方彼此讓渡知識產權或資金達成合作,結合各方優勢對知識產權進行開發,實現效益最大化。同時,即使在侵權已成既成事實的情況下仍可以以知識產權作為談判籌碼進行獲權,促使事情發生轉機﹔(2)中策自我保護,即參與者通過在作品或智慧成果中植入專屬辨識符號,明確權屬,避免糾紛,保護自身合法權益﹔(3)下策訴諸法律,正如上文所言,文化創意產業的特性決定了其領域內的知識產權糾紛一旦進入法律程序將是一個消耗巨大時間、金錢、人力成本的過程,所以從效益的角度出發,作為市場活動的參與者需要盡量避免。
四、結 語
綜上所述,知識產權與文化創意產業密不可分,知識產權保護對文化創意產業發展起到很大的影響:一方面,知識產權保護力度不足會造成山寨橫行,盜版泛濫,知識產權糾紛解決困難等問題﹔另一方面,過度的知識產權保護則會對文化創意產業產生阻礙作用,出現“惡意維權”、“惡意訴訟”等不正當競爭等現象。
惟有適度的知識產權保護才能充分發揮其維權和獲權的作用,為文化創意產業的發展提供保障和推力。這也是本文探究知識產權保護與文化創意產業發展之間平衡點的初衷,同時,此二者若要實現平衡,不僅需要制度層面的改進以達成知識產權保護的“適度”,更需要文化創意產業市場活動的參與者本身提高增強知識產權保護意識,以靈活的思維來達成更高的效益。
總而言之,今天的文化創意產業發展過程中仍存在“失衡”的問題,現行的知識產權保護制度還存在一定不足,實現知識產權保護與文化創意產業發展之間的平衡並非易事。但筆者堅信,隨著中國社會經濟的不斷發展,國家對文化創意產業重視度的不斷提升,這些問題與不足都會慢慢得到解決,這就需要吾輩共同努力,來為中國的文化創意產業創造良好的發展空間和環境。
參考文獻:
[1] (美)約翰•郝金斯著.李璞良譯.創意經濟——好點子變成好生意[M].台北:聯豐書報社,2003.
[2] 馬治國.論知識產權過度保護的危害性及防范[J].西安交通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1999(3).
[3] 劉春田.知識產權法[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15.
[4] 王素娟.文化創意產業發展中法律問題研究[M].北京: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2013.
[5] 叢立先,盧洋.論我國文化產業的知識產權保護[J].社會科學輯刊,20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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