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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群體性事件報道的媒介表達與法治進路

以晉寧“10·14”事件報道為例

王 平,宋思邈
2016年09月27日15:38 | 來源:今傳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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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近年來由農地沖突、拆遷補償糾紛等引發的農村群體性事件多發、頻發,其背后折射出農村法治的嚴重缺失與不足。法治為公正、理性與有序地解決農村群體性事件提供了最佳途徑。本研究以晉寧“10·14”事件報道為例,主要考察分析媒體對農村群體性事件報道的媒介表達狀況及法治進路問題,並在此基礎上進一步探討了媒體優化農村群體性事件報道、提升其普及法治精神、助推農村基層治理法治化等深度功能的策略路徑,如在農村群體性事件報道的“法治價值取向”上,還應加強農村群體性事件的行政法反思、多元主體利益關系分析、以及化解農村群體性事件的法治思維路徑探討﹔在危機傳播模式上,還應加強蘊含“可辯駁性”法治思維的“雙向式對稱模式”等。

關鍵詞:農村群體性事件報道﹔媒介表達﹔法治進路﹔晉寧“10·14”事件

中圖分類號:G21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2-8122(2016)09-0026-03

一、引 言

改革開放以來,隨著農村經濟社會轉型和城鎮化進程的推進,農村政治、經濟和社會結構以及利益格局正發生著巨大的變化,“不僅會使原來的各種社會矛盾不斷積聚並得以充分暴露,同時也滋生著新的矛盾與沖突” [1]。由於解決糾紛沖突的法治思維和方式的嚴重不足、農民利益表達機制的缺失以及農村法律制度的不完善等因素的存在,農村矛盾糾紛的激化風險一直處於較高水平。近年來由農地沖突、拆遷補償、不公正待遇及基層干部貪腐等引發的農村群體性事件此起彼伏。搜索媒體報道可以發現,從雲南晉寧到廣東烏坎,從甘肅隴南到江蘇邳州,從河北定州到河南安陽,農村群體性事件發生地點幾乎遍及全國各地。可以說,呈頻發態勢的農村群體性事件,已經成為影響農村社會穩定的最為突出的問題。

農村群體性事件頻發值得多角度深究,從農村法治或依法治理的角度看,農村群體性事件多發、頻發背后折射出農村法治的嚴重缺失與不足。當轉型期農村多元化利益格局下錯綜復雜的利益矛盾未能通過法治思維及方式得到有效化解,而過多依賴缺乏長期效應的行政方式或主要依靠傳統性價值即“專權、人治、依附、忽視個體的僵化集體主義”等標准來處理時,難免會導致“利益矛盾無法得到有效化解而不斷被激化”[2]。毋庸贅述,“法治為公正、理性與有序地解決群體性事件提供了最佳途徑”[3]。本研究以晉寧“10·14”事件報道為典型案例,主要探析在“利益多元”與“利益均衡”“穩定-沖突”“宣傳喉舌-專業主義”等多重要求下媒體對農村群體性事件報道的框架選擇與法治進路,並在此基礎上進一步探討了媒體優化農村群體性事件報道、提升其“深度效能”,如普及法治精神、促進農村依法治理等的策略路徑。

二、研究方法

筆者通過人民網站內搜索和百度等綜合搜索,以“晉寧事件” 或晉寧“10·14”事件為關鍵詞進行正文搜索,除去內容關聯度低、轉載或重復的新聞,最終獲得有效樣本為81篇(搜集的媒體文本主要來源於《京華時報》《新京報》《南方周末報》《法制日報》等報紙媒體以及人民網、新華網、中國新聞網等權威媒體網站)。經閱讀后歸類統計,而后進行內容分析。本文類目建構涉及議題范疇、消息來源、事件歸因、危機傳播模式等四項指標。

1.議題范疇:(1)事件爆發及初查情況通報﹔(2)事件蔓延期真相情況調查﹔(3)針對沖突事件的質疑、爭議或批評建議﹔(4)查處結果及善后安置情況報道﹔(5)恢復管理及有關問題反思。

2.新聞來源:(1)僅政府或政府官員﹔(2)僅農民﹔(3)僅記者媒體或僅專業人士﹔(4)兩個或兩個以上(包括政府、農民、村干部、開發商或項目機構及負責人等)。

3.事件歸因:(1)違規征地用地、補償安置不合理﹔(2)地方政府瀆職失職或基層治理法治化欠缺﹔(3)相關法律法規不健全,農民權益保護不夠﹔(4)維穩和群眾工作能力不強﹔(5)其它,如原因不明、有待調查等。

4.危機傳播模式:依據J·格魯尼格和 L·格魯尼格有關危機傳播的“四種模式”[4],本研究為這一變量建構以下類目:(1)新聞代理/宣傳模式,這是一種單向的、沒有信息反饋,也不必進行調查研究的傳播模式﹔(2)公眾信息模式,雖也是單向的傳播模式,但卻注重調查和澄清事實、滿足公眾知情權﹔(3)科學勸說模式,旨在說服或通過科學的理論及研究來論証觀點的正確性﹔(4)雙向式對稱模式,旨在促進傳受雙方的理解、交流,從而形成一種共識、達到雙方利益表達均衡的傳播模式。

三、研究發現及分析

1.議題范疇:基於法治化視角的調查報道及批評反思居多

從危機傳播階段分析的角度看,有關晉寧“10·14”事件的報道基本集中在危機爆發期、蔓延期和解決期,未發現危機潛在期的預警性報道。如表1所示,排在第一位的是“針對沖突事件的質疑、爭議或批評建議”(29.6%),多採用評論形式﹔排在第二位的是“事件蔓延期真相情況調查”(24.7%),多採用通訊和深度報道形式﹔前二者合計共佔總報道量的54.3%,說明這兩大主題內容是報道量相對較多的議題。排在第三、四位的分別是“查處結果及善后安置情況報道”(23.5%)和“恢復管理及有關問題反思”類報道(17.3%)。排在最后的是“事件爆發及初查情況通報”,雖然篇數較少,但轉載量較大。進一步的研究發現,無論哪一種議題范疇的報道,大多離不開法治視角的考察分析,如不少報道從“征地矛盾的積壓和沉澱問題”“項目運作過程中的權錢交易問題”“土地征收的法治化問題”等方面,對晉寧“10·14”事件進行了基於法治化視角的調查報道及批評反思。

2.消息來源:法治視野的多元利益表達為主

從表2可以看出,媒體在報道晉寧“10·14”事件時,大多採用兩個或兩個以上消息來源(53.1%),包括政府、農民、村干部、開發商或項目機構及負責人等。進一步研究發現,雖然僅農民為消息來源的報道佔6.2%,低於僅政府或政府官員為來源的報道(17.3%),但在53.1%的多元消息來源報道中,農民大部分時候都是作為主要的話語主體出現在報道中,其次是政府官員、專家或專業人士、村干部、開發商或項目機構及負責人等。

多元利益主體之間的參與、協商和妥協是建構法治的前提,也是法治的“內在要素” [5]。在晉寧“10.14”事件這樣關涉多元利益主體矛盾沖突的議題中,如何客觀呈現多元利益主體的訴求及事件背后的真相,如何促進多元利益主體之間的互動、參與、協商等,不僅是媒體發揮其相對超然獨立的利益協調功能的需要,也是涉案或涉法類報道尊重法治內在要求、有效建構法治性議題的需要。可以說,對話性或民主協商的法治思維在前述多元消息來源報道中得到一定程度的體現。

3.事件歸因:農村法治缺失問題的總體歸因傾向明顯

由於一篇報道的事件歸因有時不止一個,或報道採用多元歸因框架,因而在數據統計時會出現事件歸因分布的總頻次154次多於晉寧“10·14”事件報道篇數81篇的情況。當然,上述幾種歸因框架之間也有交叉,不能截然分割。從表3可以看出,將事件主要歸因於“違規征地用地、補償安置不合理”和“地方政府瀆職失職或基層治理法治化欠缺”的頻次相對較高,分別佔35.7%和35.1%,前者主要涉及“征地手續不公開”、“村民未見審批及補償標准文件”、“非法佔地、暴力開工”、“政府監管不到位”、“忽視農民利益訴求”、“忽略了矛盾的積壓和沉澱”等﹔后者主要涉及“地方政府缺乏法治的思維和方式”、“未將利益沖突納入法治軌道”、“法治機制被棄用”、“法治化的治理方式缺失”等。排在第三位的是“相關法律法規不健全,農民權益保護不夠”,這一類歸因涉及“現有的制度安排難以滿足基層群眾表達訴求”、“土地產權包括收益權的權屬模糊”、“農民權益保護不足”等。與前三者相比,歸因於“維穩和群眾工作能力不強”及“其它原因”的比率相對偏低。

4.危機傳播模式:蘊含“可辯駁性”法治思維的“雙向式對稱模式”偏少

從表4可以看出,旨在說服或針對有關事件及問題發表意見和主張的“科學勸說模式”明顯居多,佔總量的38.3%。此類報道多採用評論的形式,表達了媒體對沖突事件及相關問題的態度或看法。自上而下、立足於官方立場視角的“新聞代理/宣傳模式”排在第二位,多採取消息形式,佔總量的28.4%。自下而上視角、傾向於公眾立場的“公眾信息模式”排在第三位,多採取通訊及深度報道形式,佔總量的24.7%。從總體上看,前三者的報道量相差不太多。差距較大的是“雙向式對稱模式”,該模式是基於傳受雙方的主權平等、旨在促進傳受雙方的理解、交流的傳播模式。這種模式有助於傳受雙方、尤其是利益相關方形成一種共識、達到各方利益表達的均衡。此外,從法治傳播的內在特點及要求看,這種傳播模式也體現了涉案類報道或法治類議題應有的“可辯駁性”或“論辯性”等特點及思維要求[6],宏觀上有助於法治思維和理念的普及以及法治傳播方式的優化。

四、總結及反思

本研究以晉寧“10.14”事件報道為例,考察分析了農村群體性報道的媒介表達狀況及法治進路問題,研究結果顯示如下。

1.媒體在“穩定-沖突”、“利益多元與利益均衡”和“宣傳喉舌-專業主義”等的多重要求中,積極地生產合法化論據,從法治視角或“法治進路”上為報道農村群體性事件這樣的爭議性議題,爭取更多的媒介表達空間。前述研究表明,無論從晉寧“10·14”事件報道的議題范疇、消息來源,還是從事件歸因、危機傳播模式等類目看,此次危機事件報道在充滿矛盾沖突的多元利益主體的媒介表達上,具有較強的法治價值取向。

2.依據危機傳播理論,基於法治視角的大量報道及評論容易產生“遞增回饋效應”和“擴音效應”[7],使一些深層次問題或有關質疑、爭議等很快成為公眾關注的焦點。這無疑有助於促進政府採取一定措施重構農村土地管理制度,或完善相關的法律法規及政策等。在媒體對晉寧“10·14”事件成因問題的大量探討中,雖然從表層次上多數媒體對該事件報道採取了多元歸因框架,但深入分析會發現,這些看似多元的歸因框架往往終融合為幾乎一致的法治框架,即根植於法治視野的反思或落腳於農村法治缺失及基層法治建設問題的報道佔絕大多數。此類法治視角的大量報道及其產生的議程設置效應,往往使該事件凸顯的涉農法制問題及其解決方案等得到公眾和政府的注意。這無疑有助於促進政府採取行動或措施,為有關問題的解決,及時制定或修訂相關法律、法規及政策等。

3.媒體在農村群體性事件報道的深度功能發揮及策略優化方面,尚存在一定的不足或有待提升的空間。如還應注意進行群體性事件潛伏期的環境監測和危機預警報道﹔加強危機蔓延期的溝通協調功能及恢復管理期的社會反思功能﹔在農村群體性事件報道的“法治價值取向”或“法治進路”上,還應加強農村群體性事件的行政法反思、多元主體利益關系分析以及化解農村群體性事件的法治思維路徑分析。

此外,在危機傳播模式上,還應加強旨在促進傳受雙方的溝通、交流,從而形成一種共識、達到雙方利益表達均衡的“雙向式對稱模式”。當前農村因土地征用引發的群體性事件大多關涉村民、開發商和政府等多元利益主體的矛盾糾紛,他們作為利益相關方的沖突升級或矛盾激化,在某種程度上恰恰源於相互之間平等溝通、互動交流的對話機制的缺失。作為公共話語平台或利益表達渠道的媒體,在群體性事件報道中應加強“可辯駁性”或“論辯性”法治思維,多通過“雙向式對稱模式”報道,擔當起農民群眾、政府和開發商等利益相關方之間的理性溝通平台,促使各方通過對話與討論,充分了解彼此的立場或訴求等,從而消除存在於各方之間的誤解,避免沖突事態的升級。當然,農村群體性報道中“雙向式對稱模式”的採用,在很大程度上取決於當地政府是否採取官民協商的“雙向度處置模式”,尤其是能否在行政法治治理模式上完成從“壓制型治理”向“回應型治理”的轉變[8]。

最后,值得深思的是,以往有關群體性事件的報道,往往被視為負面信息,被嚴加掌控﹔媒體也大多自我禁錮,為了政治安全、經濟利益,常常採取慎言、不言或以“地方政府”之命是從的策略,不敢擅自發布有關群體性事件方面的新聞信息。此次晉寧“10·14”事件報道從總體上看明顯以負面或批評監督類報道居多,不少媒體勇於深入實地揭示真相,直面熱點、焦點或敏感問題,敢於批評弊政,倡導法治化的治理方式,呼喚更深層面的農村土地法律制度變革等。可以說,晉寧“10·14”事件報道體現了我國群體性報道標志性的進步。

參考文獻:

[1] 鄭衛東.農民集體上訪的發生機理:實証研究[J].中國農村觀察,2004(2).

[2] 劉雪鬆,寧虹超.中國社會現代性轉型期解決群體性事件的思維進路——從法治秩序到法治文化[J].學習與探索,2012(5).

[3] 劉雪鬆,寧虹超.利益保障視野下“群體性事件”的法治進路[J].學術交流, 2012(9).

[4] 李萍等.特殊傳播[M].哈爾濱:黑龍江人民出版社,2000.

[5] 葉傳星.利益多元化與法治秩序[J].法律科學,1997(4).

[6] 邱成梁.法律適用過程中的可辯駁思維[J].西部法學評論, 2014(3).

[7] Young.T.R, ChaosTheory and Symbolic Interaction Theory[J]. Symbolic Interaction, 1991(14).

[8] 崔卓蘭,張繼紅.從壓制型到回應型:行政法治理模式的轉換[J].社會科學輯刊, 2014(6).

(責編:劉雨霏(實習)、宋心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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