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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聯網+”環境之下的著作權保護

楊 若
2016年09月27日15:42 | 來源:今傳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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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在“互聯網+”環境下的影視、音樂、軟件、出版等行業的著作侵權訴訟案件高居不下,已經成為社會各界高度關注的話題。本文深入分析了“互聯網+”環境下著作侵權的成因、形態,從公眾教育、行政監管、法律保護、技術支撐等角度,初步提出解決問題的防范路徑。

關鍵詞:“互聯網+”﹔數字版權﹔法律保護

中圖分類號:DF4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2-8122(2016)09-0030-02

在“互聯網+”時代,原本“高不可攀”的出版傳播,悄然走下“神壇”,仿佛一夜之間,人人都是小通訊社,人人都是小出版社。網絡技術正在顛覆著人們的生活及生產方式。

一、網絡侵權

“知之為知之,不知百度之”的戲語,道出了上網找答案的便利[1]。QQ、博客、微博、飛信、微信、電子圖書、數字電視等新興媒體已經“飛入尋常百姓家”。人們在共享知識和信息紅利的同時,也飽受著或不經意間侵害他人知識產權的危險、或自己知識產權被無端侵害的苦惱。存有版權瑕疵的復制品充斥我們生活,即使是守法公民,也很難保証自己的“清白”[2]。

網絡侵權是指在網絡環境下所發生的侵權行為。網絡侵權是知識侵權的一種,網絡侵權行為與傳統侵權行為在本質上是相同的,都是未經版權人許可,違反法律規定而擅自行使版權人權利或妨礙版權人權利實現的行為。相較於傳統侵權,網絡侵權成本更低廉,手段更隱蔽,似乎后果更嚴重。

二、原因分析

1.令人尷尬的現狀

2016年4月26日是第16個世界知識產權日。最高人民法院日前發布的白皮書顯示,2015年全國法院全年共審結各類知識產權案件超過14萬件,比上年增加一成多。

有數據顯示,多數網站內容原創比例僅約10%,其余的多是“不告而取”的轉載。

根據國家版權局發布的信息,最新的《中國互聯網絡發展狀況統計報告》顯示,目前國內網站數量已經超過69萬個。這些網站或多或少存在盜版侵權的嫌疑。比如說,目前很多網站設有聊天室和免費下載頻道,它們不僅給個人之間盜版文件的傳播提供便利,而且很多情況下是網站自己主動發布盜版文件[3]。

新聞原創似成重災區。據了解,排在網上被侵權最為嚴重前5位節目,4檔就是新聞節目……著作權法規定,“時事新聞可以無償使用”,而這僅止於“單純事實消息”。如果有人闖入作者具有“獨創性”之禁區,便是典型的侵權了[4]。

目前,我國知識產權制度仍不完善,自主知識產權水平和擁有量尚不能滿足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社會公眾知識產權意識仍較薄弱,市場主體運用知識產權能力不強,侵犯知識產權現象還比較突出[5]。這是令人尷尬的現狀:網絡知識產權保護乏力,現有的著作權制度已很難有效保護“互聯網+”環境下作者的正當權益﹔知識產權保護水平提升的速度,遠不及互聯網應用發展的速度。“互聯網+”環境下的新型侵權手段不斷衍生、花樣繁多,網絡知識產權保護面臨諸多挑戰。

2.侵權分析原因

聚焦“互聯網+”背景下的知識產權侵權,原因大概不外如下幾種:(1)主觀因素。主要是版權意識薄弱。魯迅筆下的孔乙己有這樣的說道,“竊書不能算偷……”雖是文學作品,我們也不難看出 “不能算偷”的觀念由來已久,竊取知識(著作,只是它的載體而已)只是文人們的“雅事”。因此,侵犯知識產權,在許多人眼裡似乎不能和一般意義上的直接攫取物質東西的“盜竊”劃上等號。這也從一個側面反映出在公眾知識產權上的誤區。再者,人們長久以來對“紙質版權”本就認識模糊,而對於更為“虛擬”的數字版權便是有意或無意地輕視、忽視了。也有惡意侵權現象。應該說,在網絡界面,多數人是無意識地在不知不覺地侵犯了他人權益。當然,惡意侵犯他人著作權的確有一些。比如,有人為了達到某種目的,謀取非法利益,不要人品人格,不管法律法規,罔顧網絡道德,胡扒亂拼,故意剽竊。(2)客觀因素。①網絡營運模式致使網絡侵權。網絡使復制成本大大降低,人們習慣於在網上獲得免費內容,一是網絡設置超鏈接易於造成侵權,二是網上下載、轉載易於造成侵權。②技術發展為盜版提供方便。應該看到,盜版技術也伴隨網絡信息技術的發展而提升。眼下,“秒盜”已然成了原創者新困惑。網絡盜版的“對照正版逐字敲字”早成歷史,已經演變為軟件的 “切換”,速度更快、效率更高。③維權麻煩大。有人不會維權、不敢維權。有人認為網絡侵權訴訟立案難、勝訴難、執行難,時間較長,程序復雜,成本太高,不值得﹔証據是訴訟之王。有人認為,網絡維權取証難,舉証難,証據保全更難,麻煩大。④違法成本低。王鳴教授是我國著名的育種專家,他主持培育的西瓜優良品種“西農8號”,上市以來屢遭侵權。不少人都勸他用司法手段來維權,可王鳴選擇了放棄。他說,這是無奈之舉:不是不想打官司維權,而是實在“耗不起”。比起國外,我國現行法律法規對專利侵權處罰還是過輕[6]。很多判決賠償金額偏低,“贏了官司,丟了市場”。全國著名的網絡歌手唐磊雖說打贏《丁香花》著作權糾紛官司,但賠的錢也隻有區區2萬余元[7]。⑤法律有待完善。有關人士認為,在實際執法中,不少執法人員都切實感受到,現有的法律法規還不是特別完善,遇到具體案件時,有的條文不夠明確,給查辦案件帶來了難度。如今網絡侵權案件高發多發,應該認真學習世界范圍內的新案例,以不斷調整和完善網絡環境下知識產權保護的法律法規[8]。

三、防范路徑

1.破除觀念障礙

要堅持法治教育與法治實踐相結合,法治教育優先的原則,持續加大著作權法的宣傳,為著作權保護注入法治基因,教育人們學法、信法、遵法、用法,增進公眾知識產權意識,做著作權保護的宣傳者、踐行者。

著作權是一種私權,與主要依賴政府部門的強力監控保護的公權不盡相同,關鍵得靠著作權人的力量來維護。像2005年上海步升音樂傳播公司訴北京百度網訊科技有限公司侵犯其音像制品信息網絡傳播權案等,都是著作權人自己提出訴訟的。因此,“互聯網+”環境之下著作權的保護,有賴公眾每位個體維權意識的普遍提升並積極維護。

2.強化行政監管

行政主管部門要更新觀念、轉變思路,積極運用互聯網思維,堅持服務與治理並重,查找薄弱環節,創新監管措施,探索網絡背景下有效監管的新舉措、新模式。比如,關口遷移,主動出擊等。

3.加強依法治理

法律是著作權保護的終極武器。治理網絡侵權行為屢禁不止現象,除了以德治理之外,隻能依靠強制性的法治來兜底,用法律法規為“互聯網+”環境之下的著作權保駕護航。

一是,要建立和完善知識產權保護法律法規。目前,我國已經出台了著作權法及實施條例,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侵權責任法以及《關於信息網絡傳播權的司法解釋》《關於審理計算機網絡著作權案件的解釋》等,然而這些顯然遠遠不夠應對伴隨網絡發展而出現的形形色色的侵權新情況、新動態。比如,要積極完善避風港原則。網絡服務提供者是控制者和營運者,在侵權法中處於中介者和間接侵權人的地位。他們往往會被牽扯到他人的侵權訴訟當中。因此,迫切需要規定網絡服務提供者的著作權侵權責任,完善過錯認定方法,既不能讓遵法守法的網絡服務提供者“受冤枉”,也不能讓有的隻顧“追求利益最大化”,不去為社會負責的不良網絡服務提供者鑽了避風港原則的空子。這就要不斷建立和完善有關法律法規,明確網絡用戶、網絡服務提供者應該承擔法律責任、社會責任,加強“頂層設計”,織密法律的籠子。再是,要強化法律實施,嚴格執法。目前,最為關鍵的是要把現行的有關法律法規執行到位,加大對網絡侵權行為的懲罰力度,簡化辦案程序,提高侵權成本、降低維權成本。第三,要積極探索網絡環境下著作權保護的舊難題、新問題的解決之道,填補法律空白,回應公眾焦慮。比如,為何網絡著作權具有易受侵害性?此易受侵害性是否是網絡環境造成的(繼發性的),抑或是著作權自身的性質所致(原發性的)[9]? 要切實正視互聯網發展的新動態、新情況,積極關注域外打擊網絡侵權的新舉措、新成果,積極研究、虛心借鑒﹔要開展諸如網絡環境下著作權利益平衡如何實現、微信平台有關著作權的保護問題、虛擬財產的法律保護模式的選擇等等研究,為建立健全適應互聯網傳播特點和規律的相關法律法規提供理論支撐。

4.提升技術保障

要依靠技術突破贏得防治先機,掌握防治主動,應對防治挑戰,適應防治需求。要在硬件、軟件方面加大投入,搞好網絡維權技術研發。隻有將“技防、物防”與“人防”形成全方位的防范體系,才能使防范效能達到最佳。比如,要積極採取技術措施進行知識產權保護升級,對作品、制品設置密碼、電子水印、加密系統等有效技術、裝置或部件,完善版權許可方式,控制復制、控制傳播,限制未經許可的瀏覽、訪問,加大破解侵權假冒難度,從技術層面保護知識產權不受或少受侵害。

不說別的,隻說論文查重檢測,就是一項較為有效的技術手段,對著作權保護的作用就不容小覷。當然,這只是一種事后手段,隻能有限反映語言表述上的相似或重復。

四、結 語

“互聯網+”環境之下的著作權保護是一項長期復雜的社會綜合系統工程。正如網絡發展無止境一樣,與之伴生的網絡維權亦無窮期,我們要做好打長久戰的思想准備。加強“互聯網+”環境之下知識產權保護,要秉持法治理念、運用互聯網思維,認清新特點,應對新挑戰。隻要從公眾教育、行政監管、法律保護、技術保障等方面下功夫、花氣力,堅持打建結合、德法互補、全面施策、標本兼治,良好的網絡背景下的著作權保護環境就會早日形成。

參考文獻:

[1] 編者.當教育進入網絡時代……[N].人民日報,2015-11-18.

[2] 鄭媛媛.論著作權的易受侵害性——以民法中的“佔有”理論為視角[J].知識產權,2015(2).

[3] 韓天琪.知識產權保護路在何方[N].中國科學報,2014-07-04.

[4] 張璁.新聞原創,經不起不告而取[N].人民日報,2015-12-09.

[5] 國家知識產權戰略綱要[N].人民日報,2008-06-11.

[6] 專利官司為何“耗不起”[N].人民日報,2015-11-13.

[7] 柴燕菲,王先富.取証難成本高成為網絡歌手維權官司“攔路虎”[N].中國新聞網,2009-07-25.

[8] 韓天琪.知識產權保護路在何方[N].中國科學報,2014-07-04.

[9] 鄭媛媛.論著作權的易受侵害性——以民法中的“佔有”理論為視角[J].知識產權,2015(2).     

(責編:劉雨霏(實習)、宋心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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