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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林外傳》版權方訴《龍門鏢局》構成不正當競爭

2016年10月15日06:08 | 來源:北京青年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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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訴《龍門鏢局》不正當競爭

  因為電視劇《龍門鏢局》多次明示、暗示與《武林外傳》存在前世今生的關系,多次出現“《龍門鏢局》完勝《武林外傳》”等文字,涉嫌不正當競爭,《武林外傳》版權所有方於是將《龍門鏢局》8名聯合投資出品方告上法庭,索賠3000萬。10月12日,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已受理上述訴訟。

  原告聯盟影業投資公司訴稱,2005年其投資拍攝的電視劇《武林外傳》取得了巨大的成功,編劇為陳萬寧(筆名:寧財神)。2013年,小馬奔騰壹公司等八被告聯合出品了寧財神的又一部電視劇《龍門鏢局》。八被告在多個場合突出編劇地位,明示、暗示電視劇《龍門鏢局》與《武林外傳》存在前世今生的關系﹔多次出現“《龍門鏢局》完勝《武林外傳》”、“《武林外傳》在置景和服裝上因陋就簡,《龍門鏢局》高端洋氣”等文字﹔且寧財神也多次宣稱《龍門鏢局》系《武林外傳》的升級版,但原告與《龍門鏢局》之間並無任何關聯。

  聯盟影業公司認為,《武林外傳》電視劇的熱播使其成為知名商品,“武林外傳”成為知名商品特有名稱。八被告的行為屬於虛假宣傳、商業詆毀、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構成不正當競爭。為此,原告請求法院依法判令八被告連帶賠償原告經濟損失3000萬元及合理支出1萬元。

  在當天的庭審中,被告小馬奔騰壹公司、小馬奔騰公司、小馬騰飛公司共同答辯稱,三被告攝制、發行40集電視連續劇《龍門鏢局》系合法使用著作權﹔原告僅享有電視連續劇《武林外傳》的版權及衍生物品的所有權,並不包括劇本的著作權﹔編劇寧財神有權創作《龍門鏢局》,且《武林外傳》和《龍門鏢局》是編劇寧財神的兩部完全獨立的作品,三被告基於寧財神創作的劇本拍攝影視作品,並未侵害原告的利益,更未貶損原告及《武林外傳》的聲譽。

  該案將擇期進行宣判。(記者 李鐵柱)

(責編:宋心蕊、燕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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