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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新聞評論的社會責任

李智
2016年10月25日15: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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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西部學刊》2016年10月刊

摘要:新聞評論是對新聞事實發表的意見。相比於新聞報道,新聞評論具有鮮明的價值屬性,對社會制度情境的依賴更強,對社會所要承擔的責任也更突出。概括起來,新聞評論的社會責任主要包括政治責任、法律責任和倫理責任三個方面。新聞評論的三重社會責任是統一的,但在某些情形下,由於新聞評論的政治、法律與倫理價值標准並不完全一致,承擔新聞評論的社會責任就成為一種講求周全、兼顧的平衡藝術。

關鍵詞:新聞評論﹔社會責任﹔要素

新聞評論不是新聞,不是事實報道,而是事實評價,是基於新聞事實或有新聞意義的事實而發表的意見。相比於新聞報道,由於新聞評論對社會制度情境的依賴更強,因而,新聞評論帶有鮮明的價值屬性,對社會所要承擔的責任也更為突出。

一、新聞評論社會責任的提出

無論是以事實描述為特征的新聞報道還是以價值規范為特征的新聞評論,都屬於大眾媒介的傳播內容,因而都處於一定的傳播及媒介制度中,進而處於規定傳播及媒介制度的整體社會制度之下。所謂制度,就是系統。社會制度就是社會系統。從社會學意義上的系統論角度而論,處於社會系統內人化的各個要素既有相對的獨立性,又同其他人化的要素相互制約,並統一受制於整個社會系統,服從並服務於該社會系統。就傳播媒介及其傳播內容而言,自其誕生之日起,就脫離了自在狀態而進入包含政治、經濟、文化等要素的整個社會系統之內,從而受制於整個社會系統。大眾傳播媒介因其大眾性而具有很強的公共性,它理當更多地體現為公共的意志(“公意”)和公共的利益(“公益”)。正是從這個意義說,作為大眾媒介傳播活動的新聞評論不僅是個人和媒體機構的一種權利或自由,更是一種義務和責任。

針對大眾傳播媒介為追逐利潤而逾越新聞自由的界限和拋棄應對社會擔負的基本責任,西方人很早就提出了新聞媒介的社會責任思想和理論。1788年,被美國人譽為“自由開創之父”的托馬斯·杰斐遜在支持制訂旨在保護新聞自由的聯邦憲法修正案的同時,就指出:“報界有義務向公眾提供可信的、准確的和重要的消息與意見。”20世紀初,美國新聞界制訂了《記者信條》《新聞法規》等規約,業界要尊重公民自由和對公眾盡責的行業規范。到20世紀40年代,美國非政府機構——新聞自由委員會(“哈欽斯委員會”)明確而系統地提出了有關媒體社會責任論的基本思想:現代傳播媒介應當“將自己視為公共討論的共同載體”,應當成為“一個交換評論和批評的論壇”,“社會中所有重要的觀點和利益都應該在大眾傳播機構上得到反映”,要描繪出“社會各個成員集團的典型圖畫”、要負責介紹和闡明社會的目標和美德,以及要使人們便於獲得當前發生的重要事件等。[1]其后在50年代,美國學者T.B.佩特森(Peterson)提出了作為“現代社會公眾通訊工具”的媒介所應承擔的包括以提供關於公共事務的信息、討論或辯論來服務於政治制度,啟發和提高公眾的自我決策意識,對政府進行監督等各項職責和任務,他認為:“自由伴隨著一定的義務,享受著政府賦予的特權地位的報刊,有義務對社會承擔一定的責任。”[2]70年代,美聯社編輯主任協會制定倫理規則明確要求:“報紙應當為人們交流評論與批評提供論壇,特別是當那些評論與社論立場相左的時候。”[3]凡此種種,表明的是新聞媒介在追求和享受新聞自由的同時所應承擔的方方面面的社會責任。在所有這些對新聞媒介的社會責任規約中,幾乎都涉及到發表意見的新聞評論的社會責任。

迄今為止,新聞(包括新聞報道和新聞評論)的社會責任即新聞責任問題一直是西方各主要資本主義國家新聞界及其整個社會的公共議題,西方的新聞業始終處在追逐商業利潤、享受新聞自由與接受新聞審查、承擔社會責任之間的矛盾沖突之中。

中國自近代引入新聞學以來,對新聞的認識和理解就包含了對新聞責任的關切。在論述報紙社會功能和意義時,無論是梁啟超的文章《論報館有益於國事》、嚴復的文章《國聞報緣起》,還是徐寶璜的著作《新聞學》,都涉及報業即新聞業的社會責任、新聞工作(者)的職業使命和道德。[4]尤為突出的是,鑒於當時動蕩的社會局勢和革命的時代主題,聯系國事是報紙的第一要務,報紙所擔當的更多的是政治宣傳家的重任和義務,報紙的政治實用價值備受重視。由此,基本上可以說,報紙不是以新聞而是以新聞評論為本位(只是到了后來,報紙才向新聞本位回歸),而報紙所承擔的社會責任,則更多地是新聞評論的社會責任。新聞界的這種評論本位主義盛行至改革開放前,並存留至今。從這個意義上說,不同於西方,中國人所謂的新聞責任首要地不是新聞報道即新聞本身的社會責任,而更多地是新聞評論的社會責任,尤其是其中的政治責任。

一般而論,從人類新聞實踐來看,無論從歷史還是從邏輯上說,新聞報道要早於新聞評論,因此,對新聞評論社會責任的關注要晚於對新聞報道社會責任的關注。作為廣義的新聞中的一項重要內容,作為一項主觀性更強的新聞實踐活動,相比於新聞報道,新聞評論因其與新聞本身的差異而使其社會責任問題更難以被評判,更難形成公認的標准。但是,基於新聞評論更強的社會性及對公眾的社會影響力並不亞於新聞報道,對新聞評論在社會責任方面的媒介批評同樣成為一種媒介實踐的必然。因此,迫切需要對新聞評論的社會責任加以主題化研究。

二、新聞評論社會責任的要素

基於新聞與社會的多重關系,新聞評論的社會責任是多方面的。概括起來,新聞評論的社會責任主要包括三個方面,即:政治責任、法律責任和倫理責任。這三重社會責任成為對新聞評論媒介批評的主要標准和依據。

一)政治責任

新聞是觀念的產物。從政治學的角度看,新聞實踐活動是一種界定和調整權力關系的權力話語活動。如果說,新聞報道是“用事實說話”,是把報道者的傾向寓於對事實的客觀報道之中,因而表達的是“無形的意見”,那麼,新聞評論則是“有形的意見”,是基於事實的立場和觀點的價值偏向性表達,它總是受一定的權力即政治意識形態框架支配。而作為意識形態機構的新聞媒體把關后的新聞評論,更是一種制度性(而非個人性)行為,因而其政治性、意識形態性或“黨性”完全是一種必然的品性。在意識形態的框架效果即篩選、過濾機制作用下,新聞評論具有鮮明的價值特征和價值觀差異。正是從這個意義上說,新聞評論是一套言說定義(或規范)現實世界的權力話語,新聞評論活動是政治性的活動,從事新聞評論就是從事政治。恩格斯曾指出“絕對放棄政治是不可能的﹔主張放棄政治的一切報紙也在從事政治。問題隻在於怎麼樣從事政治和從事什麼樣的政治。”[5]從事政治活動的新聞評論當然要承擔一定的政治責任,這是一項必然的邏輯。在自由主義的社會語境下,新聞評論要承擔充當“社會公器”和被喻為的“看門狗”(watchdog)的角色,為社會(公益)服務,肩負起對政府、非政府組織及公司企業進行新聞輿論監督的政治責任,要求成就為“自由而負責的新聞界”﹔在社會主義的社會語境下,新聞評論要承擔充當執政黨、政府和人民的耳目喉舌及輿論支持、輿論引導(導向)和輿論調控工具的政治責任。新聞評論履行輿論監督和政策宣傳等政治功能,就是在承擔政治責任。這種對政治責任的承擔集中表現為合政策性,即要為一定的政策所約束,服從和服務於政黨和政府的內政外交政策。

(二)法律責任

從法律學的角度看,新聞評論是一種關涉個人與個人、個人與集體、人的權利與義務、自由與責任等社會關系的新聞實踐活動。基於新聞評論的權利和自由是有底線和疆界的,新聞評論的法律責任更多地表現在不作為上,力求避免評論權利的濫用和誤用。新聞評論因此主要成為被社會規范的對象(而非社會規范者)。從這個意義上說,新聞評論的法律責任基本上是消極性的、否定性的責任。事實上,新聞評論承擔法律責任主要表現為合法性,即要合乎法律精神的要求,要受一定的法律規范的約束(應該承認,並不是所有的法律都是合法之法或“良法”。從原則上說,對不良之法或“惡法”,作為社會輿論工具的新聞評論不但不能在精神上受其束縛,而且在行動上要通過新聞批評的方式提出各種建議和意見,使之盡早得到修正)。[6]換而言之,新聞評論要在法律允許的界限內進行,具體是指新聞評論主體選擇評論的新聞事實和人物及得出的相關結論必須是法律(主要是新聞傳播法)允許傳播的內容,不會對他人或某個群體、對執政黨和政府及整個社會造成負面影響,不得侵犯他人的個人權利,不得損害法人的利益,不得危害國家安全,不得敗壞社會的公序良俗,不得造成干擾獨立司法審判的“新聞審判”現象。

(三)倫理責任

從倫理學的角度看,新聞評論是一種辨別善惡並影響社會價值取向的軟權力話語行為。“言論是一種試圖影響人、改變人——改變人的價值觀、行為和信仰——的文本,因此,它不能不受到倫理的審視。”“就像論說可以用來幫助人們做出更好的決定並改變他們的生活一樣,‘論說’也可以破壞和傷害人們。作為民主社會的公民和‘私民’,我們必須以監督和批判的眼光審視我們所制造和接受的論說。”[3]作為一種廣為傳播的社會言論(“論說”),新聞評論的倫理品性是顯而易見的。新聞評論的倫理目標應當是使傳播對象或者說受眾“耳聰目明”,更具思考力、鑒別力、批判力和創造力,總之,更自主、自由,更有個性,而不是相反——更易於被人所操控、役使和同(質)化。換而言之,新聞評論者即“論(說)者的倫理”旨在“強化個人和社群”(strengthening the individual and community),使之更有力量。而要實現上述倫理目標,就必須要求新聞評論者像古希臘聖人蘇格拉底那樣,做知識和真理的“助產士”,通過“辯証法”與人“理論”,目的不在駁倒對方,而在於共同達到真理,達成共識。事實上,今天的新聞評論者更應平等對待傳播對象,平等交流,做到理性勸服。如果說新聞評論的法律責任主要是一種消極性作為的責任,那麼,新聞評論的倫理責任更多地表現出積極性作為的責任一面,它要積極作為,執行一定的社會基本職能。譬如,新聞評論要盡可能多地提供全社會的各種聲音,搭建“開放的話語空間”和“意見的自由市場”,尤其是確保話語權和發言機會的均衡分配,讓弱勢、邊緣群體發出自己的聲音。還有,新聞評論要盡可能地彰顯人性中的光輝,顯示人道主義和推崇人文關懷,弘揚和釋放道德力量的正能量,以凝聚社會共識和舒緩社會情緒。當然,從根本上說,新聞評論的倫理責任要求新聞評論合道德性(“合德性”),即要求新聞評論遵守德性社會的道德約束,其評論主體所選擇評論的、作為公開傳播對象的新聞事實或人物及得出的結論都應該符合社會公認的道德觀念和規范,為之所接納。概括起來說,新聞評論的道德責任包括:在內容上,要“公正”(fairness,而非不偏不倚,impartial),不要碰觸和突破民主、法治和社會基本價值觀的底線﹔在形式上,要公開,不得隱匿或模糊地表達自己的觀點,不得使用不利於讀者全面、深刻地理解、把握事實,獨立、合理地進行判斷、推論的論証方法或修辭手段。應該指出的是,基於倫理界限和規范不像法律界限和規范那麼硬性和明確,新聞評論的道德責任比其法律責任要寬泛也要寬鬆一些,承擔新聞評論的道德責任也就要求更自覺、自主一些。

三、結論

新聞評論的社會責任不是外在強加的,而是內生的,是其作為一種特殊的新聞形態的內在屬性所規定和賦予的。一般而論,新聞評論的三重社會責任——政治責任、法律責任與倫理責任——是統一的,但不可否認,在某些特定的情形下,新聞評論的政治價值標准、法律價值標准與倫理價值標准即合政策性、合法性與合道德性並不完全一致。英國作家塞繆爾·約翰遜(Samuel Johnson)的言論——“每個社會都有維持和平和秩序的權利,因此就有權禁止宣傳報道帶有危險傾向的意見……執政者在限制他所認為的危險意見時,他在道德上或神學上可能有錯誤,但是他在政治上則是正確的。”[4]——恰好從對立面上反映了這種多重價值標准的非統一性。因此,承擔新聞評論的三重社會責任就成為一種講求周全、兼顧的平衡藝術。此外,承擔新聞評論的社會責任還要求注意一種情形。上述政治、法律和倫理三重標准有可能與新聞價值標准都不一致。譬如,有些事實具有新聞價值,以新聞價值標准來衡量是值得評論和傳播的,但從政治、法律或倫理的角度看,又都不適合評論和傳播。因此,在承擔新聞評論的社會責任時,還有一個平衡政治責任、法律責任和倫理責任與傳播責任的問題。

(作者簡介:李智,男,博士,中國傳媒大學傳播研究院教授。)

基金項目:國家社科基金重點項目“中國國際傳播學術話語體系建構研究”(編號:15AXW008)。

參考文獻:

[1]新聞自由委員會編.一個自由而負責的新聞界[M].展江等譯.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4.

[2]郭慶光.傳播學教程[M].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11.

[3]馬少華.新聞評論[M].長沙:中南大學出版社,2005.

[4]董岩.新聞責任論[M].北京:人民日報出版社,2010.

[5]馬克思,恩格斯.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三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6]楊保軍.新聞真實論[M].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6.

(責編:趙光霞、宋心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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