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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單位駐地方機構管理辦法:不得給記者下經營指標

2016年10月31日07:50 | 來源:北京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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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不得給駐地方記者下經營指標

  國務院法制辦28日就《新聞單位駐地方機構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向社會征求意見。《辦法》規定,新聞單位不得向駐地方機構採編人員下達經營創收指標。

  《辦法》規定,新聞單位駐地方機構不得擅自設立分支機構,不得私自聘用工作人員,不得設在黨政機關,而黨政機關工作人員也不得在新聞單位駐地方機構兼職。

  同時,新聞單位不得向駐地方機構採編部門或者採編人員下達經營創收指標、攤派經營任務、收取管理費。分社、網站地方頻道從事新聞採編和經營活動,須嚴格執行採編和經營兩分開原則,實行收入支出兩條線,人員不得混崗,部門不得交叉,業務不得重疊,新聞採編人員不得從事任何經營活動,經營人員不得從事任何採編活動。支社和記者站不得從事與新聞採訪無關的其他活動,不得從事出版物發行、廣告、開辦經濟實體及其他經營活動。

  新聞單位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向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出售或者以其他形式轉讓駐地方機構及其証照,不得將駐地方機構的新聞採訪、組稿等新聞業務活動對外開展合作。(記者 高健)

(責編:宋心蕊、燕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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