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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百名網絡主播遭遇欠薪 未簽協議向平台討薪遇阻

2016年11月24日06:51 | 來源:北京青年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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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西安500名網絡主播遭遇欠薪

  近日,有媒體報道,西安約500名主播在幫網絡直播平台“要播”工作近一個月后,不僅沒有拿到承諾的底薪,甚至無法登錄賬號去提出。主播經紀人討薪近一個月,至今仍沒有任何實質性進展,引起網絡熱議。

  500名網絡主播被“欠薪”

  今年9月,身兼網絡主播與經紀人兩職的小雨經朋友介紹,為“要播”直播平台招募主播。與小雨取得聯絡的並不是“要播”平台官方,而是兩位來自南京的“經紀人”周晨與周堯。小雨說,周堯主要負責與“要播”平台所委托的經紀公司聯系,周晨負責與小雨及所招募的主播對接。他們之間一直是通過微信聯系,並沒有見面。

  周晨與周堯要求所招募主播從9月21日至10月20日在“要播”平台進行直播,並承諾支付每人2000元的底薪以及在直播期間粉絲贈送的網絡禮物所兌換的現金。他們與小雨及其他主播約定好,於11月15日之前,支付主播應獲得的所有款項。

  然而,在小雨和她所招募的500名主播完成工作之后的幾天,11月5日一早,小雨和其他主播發現,周晨與周堯將她們從微信中“拉黑刪除”,她們這才意識到出問題了,原屬於自己的酬勞也可能無處去要。

  於是,小雨和其他幾個主播代表通過微信,與周晨、周堯所代表的經紀公司取得聯系。這家公司注冊地在西藏,名叫克拉克文化傳媒有限公司。公司法定代表人朱某,微信名叫克某。

  小雨向記者展示了微信聊天截圖,在微信群裡,朱某堅稱已經把所有款項交給周晨,並出示了周晨“已領取款項的個人聲明”。雖然這份“聲明”上有簽字和指紋印,但小雨說:“他拒絕出示銀行流水,說是合同商業機密。”后來,朱某還將周晨的電話給了小雨,但電話一直無人接聽。

  未簽協議 討薪遇阻

  交涉無果,小雨與很多涉事主播試圖直接與“要播”平台官方取得聯系。11月10日,要播APP官方微博發布了“要播官方聲明”。聲明中稱,要播平台的長期合作機構為天津市武清區星爍文化工作室,星爍文化將為要播平台招募主播的合作項目轉委托於自然人朱某(微信名及對外常用名:克某)負責。要播平台與星爍文化從未向朱某承諾給予其輸送的主播任何底薪或最低服務報酬,要播平台更未與朱某本人就主播招募事宜達成任何合作。而后,朱某在合作機構星爍文化並不知情的情況下,朱某又將前述合作項目中的合同義務轉手委托給自然人周某、周某某等經紀人負責。

  小雨想不通的是,“要播”平台屢次答應盡快報警處理,可等待了十幾天,平台方面至今仍未報警。於是,小雨和幾個像她一樣的“經紀人”自己通過微信截圖取証並報警。然而,因為受害主播數量太多,所在地區分散,此案暫無法受理。

  記者多次撥打“要播”平台官方客服電話,始終無人接聽。

  為什麼沒有簽協議或者合同等具有法律效力的文書?“正規來說,開播前上線經紀人都要收集個人信息,像身份証、銀行卡這些要報上去,然后公司會簽訂一份協議,交給主播簽字。”小雨說,但這一次將500名主播信息“上報”之后,一直沒有等來協議。

  小雨表示,網絡主播因為人員較多,地區分散,與經紀人只是通過微信聯系。即便是簽了協議,也不能保証把協議拿到手。只是以前的經紀人都按時付款,並沒有出現類似這次的事件。“部分主播其實也不願意簽協議,他們擔心協議中有條款會限制主播行為,不能在其他平台同時期進行直播。”

  “直播平台不管大小,都會雇很多經紀公司。”小雨說,“與小直播平台合作,前三個月都會有底薪扶持,這在行業內不是秘密。”

  經常進行網絡直播的大學生王歡告訴記者,主播直播時獲得粉絲送的禮物都可以兌換成現金,其中,經紀公司對主播“有直接的好處”。比如,一個普通網友直播,獲得一份值人民幣10元的禮物,直播平台獲得7元,網友隻得到3元﹔經紀公司招募的主播卻能得到7元,而且主播們每個月還有數千元底薪。

  專家:應明確平台主體責任

  近年來,網絡直播行業爆發式增長,不少人想通過開發直播APP來“分一杯羹”。新推出的直播平台為了吸引更多的網友,得到更多的流量,雇佣幾家經紀公司,以底薪加高提成招募大量主播,幫他們“沖人氣”。

  有網友指出,一方面是由於主播自身的警惕性不夠,輕信了他人的說法﹔另一方面,行業中缺乏相關的規章制度作為維權依據,也是問題所在。“雨婷 Twinkle”表示,“希望能早點制定強制性的規定規范!還給主播行業一個保障!”

  記者了解到,目前關於互聯網直播的相關規定中,並沒有關於互聯網直播平台招募主播等的相關詳細規定。

  專家指出,互聯網直播平台通過層層經紀人與經紀公司招人“刷人氣”,環節多,鏈條長,監管難。應明確主體責任,加強監管力度。否則當類似此次事情發生時,追責猶如“大海撈針”。

  中國社會學會常務理事、陝西省社會學會會長石英說:“在網絡直播流行之后,國家加強了對網絡直播的監管,但更多的是關注直播內容的健康與否,而對於網絡直播中可能產生的經濟糾紛尚沒有做出細致規定。”經過此事,石英認為,應明確網絡直播平台為主體責任,與其他網絡監管類似,出現任何違法行為,平台應負首要責任。

  石英認為,如果平台通過層層經紀人進行招募工作,就應該謹慎核查每一層經紀公司與經紀人的信用。他說,“網絡時代,人與人不用見面就能簽約、轉賬,所以個人信用與企業信用在網絡時代是最為重要的標識。”(文/新華社)

(責編:宋心蕊、趙光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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