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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傳播中的“馬賽克”與新聞倫理

——以飛車搶劫小孩案件為例

寧 威
2017年04月17日08: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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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西部學刊

摘要:新聞報道對犯罪嫌疑人的面部圖像是否應進行“馬賽克”處理,受眾反應不盡相同,國內也暫未出台相應操作性強的法律條款,因而媒體在實際操作中出現一些亂象。在某省飛車搶劫小孩的案件報道中,對犯罪嫌疑人圖像的“特殊”馬賽克處理方式贏得了受眾好評,反映受眾對於一定場合不必全用“馬賽克”的情緒訴求。筆者對於有法律依據的“馬賽克”處理並不否定,但從學術探討角度提出:媒體應以“公共利益優先原則”為出發點,在報道中“一事一辦”、對那些人們深惡痛絕的惡性罪案,採取“應曝盡曝”的圖像處理方式進行報道,以震懾犯罪。

關鍵詞:法治報道﹔新聞倫理﹔“馬賽克”處理

一、報道回放:圖像“馬賽克”處理的“一波兩折”

“2016年1月3日,安徽省太和縣郭廟鄉5歲女孩怡怡(化名)跟哥哥杰杰(化名)在村頭玩耍。被兩名騎摩托車男子以問路為名,將女孩搶走。此事經網絡傳播后引起全國關注,當地警方調取了嫌疑人的清晰圖像,並懸賞10萬元通緝,在抓捕嫌疑人后,經審訊,三名犯罪嫌疑人交代了其作案事實,嫌疑人王某軍(男,27歲)和王某蘭(女,51歲)為河北邯鄲人,二人在邯鄲經營一家面館,嫌疑人范某為太和縣人(男,42歲),三人為拐賣小孩牟取私利,……目前,公安機關正在對案件進行進一步調查中。”①

以上是發布的一條新聞片段,我們可以注意,在上述報道中,受害人和犯罪嫌疑人的名字均作了化名或省略化的技術處理,犯罪嫌疑人的戶籍住址僅報道到地級市這一層級。

犯罪嫌疑人落網后,光明網刊發配以圖片的新聞報道,標題為:《警方公布搶女童嫌犯照片,網友:馬賽克處理方式給滿分》。報道如下:

“【中國警察網安徽站官博】 2016年 1月6日發布消息:被搶的五歲女童安全回到太和縣,三名嫌疑人也被帶回,照片特別給三嫌疑人面部做了馬賽克處理。”②圖中我們可以看到這種“新式”的馬賽克處理方法,僅對額頭部位標注了“馬賽克”三個漢字。(見下圖)

光明網在報道中繼續寫道:因當日上午的報道未對照片中嫌疑人的面部進行馬賽克遮蔽處理,而引發“某些群眾”“不適”,於是,一波兩折,下午二次重新報道時,則對圖片做了僅是在三名犯罪嫌疑人的額頭部位“寫了”“馬賽克”三個文字的技術處理,而非對頭部整體圖像進行“馬賽克式”遮蓋處理,結果,犯罪嫌疑人面部圖像依然暴露無遺。然而,這種特殊的、與常規不同的處理方式,卻受到廣大受眾的好評。

光明網的報道中所說的“不適”和不理解的 “某些群眾”是哪些人?對其身份的推斷,有可能是犯罪嫌疑人的親友家屬,更多的應該是在法律層面進行規范化考量的業界人士。但絕大多數的受眾對第二次的這種暴露犯罪嫌疑人面部特征的方式,能引發認可和歡迎,反映受眾對於一定場合不必全用“馬賽克”的情緒訴求。

二、問題的提出和解釋

(一)問題的提出:對犯罪嫌疑人的面部是否進行馬賽克式遮蔽處理?

根據一般新聞工作原則和報道常識,在犯罪新聞報道一般都會注意以下一些問題,一是應注意盡量保護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隱私,特別是對於一些“非惡性案件”、普通民事案件,以及包括激情殺人、過失殺人(對方有罪錯)等“非主觀惡意”的惡性案件的當事人,應注意對其隱私權、肖像權的保護。二是報道內容應以公檢法機關公開發布的信息和內容為准,因為這些內容大多是經慎重考慮或審定過的﹔三是報道中發表評論,應符合天理人心。在報道中,凡事要以案情為依據,以法律為准繩,不被復雜的社會輿論所裹挾和左右。

在關於犯罪嫌疑人面部是否進行馬賽克處理的問題上,一般也有如下常識性的報道處理方式:

(1)已由法院判處刑罰的“犯罪人”(不應再稱為“犯罪嫌疑人”),其人身自由等權利被剝奪,不需打馬賽克﹔

(2)對於一些違法犯罪的現場報道,如對賣淫、吸毒、賭博場所的輕微違法犯罪報道,應當對違法犯罪行為人做馬賽克處理,如對性交易現場的報道,不應暴露嫌疑人面部五官和有意暴露其身體,這體現法制的人性化,也有利於他們回歸社會﹔

(3)對於涉及未成年人的案件,根據未成年人保護法,盡管其涉嫌違法犯罪或已經宣判其有罪,面部圖像一律應當進行馬賽克處理,在報道中應該使用姓名簡稱或者化名﹔

(4)對於非公開審理案件的報道,例如有關涉及國家安全和機密的案件,嫌疑人面部應進行馬賽克處理﹔

(5)對於犯罪現場中的受害人的受害場面應作以技術處理,對於受害人,應當進行馬賽克處理,以保護其隱私。

(二)受眾的不同的觀點與報道中的無序操作

那麼,對於那些已經被公安機關偵破抓獲的犯罪嫌疑人,如本文飛車搶奪小孩欲以拐賣的案件,在案件事實已經基本清楚,可以下結論的情況下,雖此時還未經法院審判,在此“時間差”內,報道案件時對犯罪嫌疑人的圖像面部是否應當打馬賽克,受眾則有不同的觀點,歸納為:

有受眾認為:在有關公安機關偵查審問而非法庭公開審判的新聞報道內容中,如果畫面完全暴露犯罪嫌疑人的五官,屬於侵犯人權、侵犯隱私、毀壞名譽。他們認為,在未被法院定罪判決之前,涉案人員在法律意義上擁有受保護的尊嚴和受保護的隱私,其人身權利受法律保護,而隱私權、肖像權屬於人身基本權利,不能被隨意剝奪,哪怕是在監獄中的服刑人員,也具有此項權利,有權在被採訪報道時,要求對其進行面部的馬賽克處理,以及對其聲音進行變音技術處理。

也有受眾認為:現在很多法治報道,有的記者和報道為了吸人眼球,把被害人的生活照片不做任何圖像技術處理地報道出來,如涉及失蹤、墜樓女孩等案件﹔而相反,卻對犯罪嫌疑人的照片打了馬賽克,簡直是本末倒置,缺乏對被害人的最起碼尊重,卻又以“保護人權”的名義對犯罪嫌疑人的頭像“做了保護”。

以上兩類觀點,目前仍以各話各說的形態呈現,也不乏在某些問題上的論爭。

在實際的新聞操作中,因缺乏具體可依據的法律法規條例,各新聞單位在有關報道中隨意性操作比例很高,呈現出一種無序狀態。眾多的法制案件是否進行馬賽克處理,完全根據編輯記者的個人習慣、經驗、喜好、甚至趕工發稿的鬆緊程度。有時對於同一宗案件,涉案人的面部圖像處理,各新聞單位操作手法也不同。例如,對於那些被曝出有賭博、吸毒等違法行為的明星們,從薛蠻子到李代沫再到柯震東、房祖名,“待遇”很不一樣,有的臉部被打上馬賽克,有的則完全露臉﹔名字有的用“某某”代替,有的則直接用其真名﹔有的被稱為犯罪嫌疑人,有的則不這樣稱呼,如柯震東的眼部被打上馬賽克,字幕顯示的是“嫌疑人柯震東”。導演張元因吸毒被報道時,臉部被打上了馬賽克,字幕顯示的是“導演張某”,並無“嫌疑人”字樣。薛蠻子在供述嫖娼過程時,臉部沒有打馬賽克,字幕用的是“嫌疑人薛必群(本名)”,在播報導演高虎、演員張默等人涉毒事件時,也都採用真名,且無馬賽克處理。③對於涉案人員面部的報道圖像是否要做馬賽克處理,目前中國法律並無具體標准和詳細規定,而且對待不同人的標准不一,令人遺憾。④希望盡快出台具體的案例法,做到有法可依,從而改變報道中對於馬賽克使用的無序狀態。

(三)法理學依據和解釋

隱私權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與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護,不被他人非法侵擾、知悉、收集、利用和公開的一種人格權,同時有權要求新聞媒體不報道、不評論。[1]49肖像權,是指對自己的肖像享有再現、使用並排斥他人侵害的權利,構成侵犯公民肖像權的行為通常有二,一未經本人同意﹔二以盈利為目的使用他人肖像。[1]51

根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公安部令第127號)第二百六十五條明確規定,犯罪嫌疑人如果在逃,公安機關可以發布通緝令,採取有效措施,追捕歸案。其有效措施為:通緝令中應當盡可能寫明被通緝人的姓名、別名、曾用名、綽號、性別、年齡、民族、籍貫、出生地、戶籍所在地、居住地、職業、身份証號碼、衣著和體貌特征、口音、行為習慣,並附被通緝人近期照片,可以附指紋及其他物証的照片。⑤這種規定,是特殊情況下國家賦予公安機關的特殊處置方法,對未經法院判罪的犯罪嫌疑人相關情況公開而不進行馬賽克處理,是服從並服務案件偵破的需要,是有法理依據的。

可見,對於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與私人信息,是依法受到保護的,犯罪嫌疑人在未定罪之前,沒有失去“自然人”的身份,當然也在保護之列,新聞報道對其頭像打馬賽克,是有法律支撐的。除了有法律依據的公安上的通緝令這一特殊情況可不打馬賽克而外,新聞報道不能超越法律自行而為。

新聞媒體作為信息發布和傳播機構,對於違法犯罪、危害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的行為,有權進行“合理”地社會監督。合理是指對於案件的報道,可以披露犯罪嫌疑人的姓名和戶籍所在市縣,但僅此程度而已,不應再涉及其具體的家庭住址和身份証等詳細信息﹔不能對犯罪嫌疑人的體貌特征有主觀情感傾向性的描述、判斷或主觀好惡性的評價﹔另外還要注意的是,一般隻報道犯罪的主要事實經過,不應對詳細細節,如犯罪手段和方法進行過多描述,避免形成他人模仿犯罪﹔對於與犯罪嫌疑人違法犯罪事實無關的其他的人和事,如犯罪嫌疑人的親屬及其面部圖像,不能予以披露報道和報道性地介入其生活。

另外,根據《刑事訴訟法》第十二條之規定,未經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對任何人都不得確定有罪。未經判決的都屬於“犯罪嫌疑人”而非“罪犯”,⑥所以在未宣判之前,在做有關新聞報道時,應注意對犯罪嫌疑人的隱私和肖像進行人權性的保護,應該進行馬賽克處理,涉案人員在法律意義上的尊嚴和權利應受到保護,這也就是文中一開始因未打馬賽克而引起一些人感覺“不適”的原因,這也體現了法制人文精神和社會的進步。

三、回到原點,再看馬賽克的作用

進行馬賽克處理的初衷,體現一種人權保障和人性光輝,不拋棄不放棄,是有利於犯罪人改過自新,促使他們重新回歸社會的,同時也起到保護他們的親屬不會因犯罪人而受到牽連,從而遭受社會或者他人的指摘甚至歧視等,其目的無非是不會使犯罪人及其家屬在今后的社會性評價降低。

換一個角度來看,社會中的人們如果對這些曾經犯過罪,且經過法律制裁和懲治改造的“新人”如能處以平常之心,至少做到不歧視的時候,是否進行面部的馬賽克處理也就不具有任何必要性意義了,也就無所謂了,當然這是一種理想的狀況。但至少在當前,對犯罪嫌疑人打馬賽克是必要的,是法治進步的體現,也是新聞報道不可忽視的。打不打馬賽克,並不能從情感出發,而要依據相關法律規定。這是筆者的基本態度。在此大前提下,針對社會實際情況,筆者從學術探討的角度,結合新聞倫理,提出如下看法,與同行們商榷:

那些曾經犯了罪的人,也許他們本身並不在意自己當時是否被打了馬賽克,當我們一些“講求人權”的人為這些犯罪者“說話”,而對其人權或者隱私權考慮有加、慎之又慎的時候,犯罪人本人可能毫不在意,所以打不打馬賽克,能否對犯罪者今后有感召力或者人權保障,是否能促使他們今后能走向正途,這種效果是模糊的,特別是很多犯罪分子毫無羞恥心、悔罪心,利欲熏心,正如本文列舉的搶奪孩童進行拐賣,被人民群眾痛斥的那類不曝光不足以平民憤,不曝光不足以震懾犯罪的犯罪惡行。故此,對那些屢次犯罪、流竄犯罪、手段惡劣殘忍、嚴重危害社會的犯罪分子,還有諸如打砸搶等黑社會人員,完全不需要打馬賽克,如果打,隻能是“保護了犯罪”,使罪犯有恃無恐,使犯罪更加猖獗,而非保護人民。傳媒機構應秉承公共利益至上原則:即因出於社會公共利益的考量而“必須”對某些信息進行公開的原則,[2]203在這個原則的前提下,當前社會轉型期某些地區社會治安惡化以及對某些案件頻發地區,對於犯罪嫌疑人的所謂肖像“應曝即曝”,在操作上,一事一辦,具體案件具體分析,應該不受某些條款的圈囿和羈絆,媒體在採訪曝光和報道過程中,如果受到非議,“在涉及犯罪嫌疑人的所謂隱私時,不打馬賽克,如果能証明是出於社會公共利益和社會公共安全的需要,可以作為侵犯其隱私權的抗辯理由,”[1]50此舉,更能對社會起到宣傳警示作用。

從受眾反應上看,法制新聞報道中給犯罪嫌疑人面部進行馬賽克處理,使得信息模糊,容易招致廣大受眾的不理解和抗議。相反,正如本文所舉的案例,對犯罪嫌疑人面部圖像的特殊處理方式(相當於未打馬賽克)卻博得網民點贊,伸張了社會的正義和法律的威嚴。

從新聞報道的角度來看,受眾對新聞的知情權應該“大於”犯罪嫌疑人的所謂隱私權,特別是對於那些盜竊、搶劫、殺人、強奸等嚴重危害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的主觀惡意的惡性案件的犯罪分子應大力曝光,不進行馬賽克處理的宣傳效果更好,有震懾力。平安的社會環境需要新聞報道的宣傳力和威懾力,這對於預防犯罪、保護平安有積極效果,也可以給公眾提供強大的輿論保障和心理支持,成為強大的安全后盾和正能量化身。這種不打馬賽克的報道,本身也是對犯罪行為的一種社會譴責和“懲罰”,更提升了法制新聞“可視感”價值。

四、結論

新聞報道應恪守相關法律規定,對於法院未判罪的犯罪嫌疑人的頭像應打馬賽克,在姓名與相關信息上也應進行法律保護。但當前相關規定過於原則,操作性不強,致使報道中亂像不斷。筆者從學術角度提出上述看法,希望有關部門,不僅僅考慮到保護犯罪嫌疑人的隱私,也應結合新聞倫理,從有利於整個社會的角度出發,來制訂相關新聞報道中關於如何靈活處理馬賽克的問題,使新聞媒體在報道惡性案件中一些罪大惡極的犯罪嫌疑人的行徑時,不受必須打馬賽克的限制,以加大新聞媒體對於惡性犯罪現象監督的職能。

注 釋:

①光明網:http://legal.gmw.cn/2016-01/07/content_18400410.htm.

②網易新聞:http://money.163.com/16/0107/06/BCN6BPD800253B0H.html.

③21世紀新聞網:http://news.21cn.com/hot/cn/a/2014/0820/06/28057807.shtml.

④新華網:http://news.xinhuanet.com/legal/2014-08/20/c_1112145390.htm.

⑤中國政府網:http://www.mps.gov.cn/n16/n1282/n3493/n3823/n442421/3486957.html.

⑥中國政府網:http://www.gov.cn/flfg/2012-03/17/content_2094354.htm.

參考文獻:

[1]楊桃蓮等.新聞傳播法規與職業道德教程[M].上海:復旦大學出版社,2011.

[2]魏永征.新聞傳播法教程[M].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6. 

(責編:石思嘉(實習)、燕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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