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變神醫"頻霸屏 "劉洪濱"們身后有什麼"黑偏方"
新華網濟南6月24日電 近日,“神醫”劉洪斌(或作劉洪濱)火了。
據統計,三年間,這位銀發老人曾以九個不同身份,頻繁現身電視銀屏,以資深老專家角色推銷不同“藥品”。有網友戲稱她為“著名表演專家”。
這些“百變神醫”到底什麼身份?怎麼能推銷藥品?相關節目為何頻頻“霸屏”?“中國網事”記者進行了調查。
“百變神醫”何許人也?
2014年到2017年,劉洪斌(濱)輪番扮演祖傳苗醫傳人、北大專家、養生保健專家、祖傳老中醫、蒙醫第五代傳人等,活躍在一些地方衛視的各類養生節目中,先后推銷過苗仙咳喘方、天山雪蓮、苗家活骨方、蒙藥心腦方等9種藥品和保健品。她究竟是誰?
近日,北京大學、吉林省人民醫院和首都醫科大學附屬北京地壇醫院等均表示:劉洪斌(濱)查無此人。記者在國家衛計委網站執業醫師查詢系統中,也未查到名為劉洪斌(濱)的人。
23日,廣電總局發布通知,“苗醫鮮藥·苗仙咳喘方”等廣告超時,還存在以節目形態變相發布或以電視購物短片廣告形式播出,夸張、夸大宣傳,以醫生、專家、患者、公眾人物等形象作療效証明等違規問題,要求各級廣播電視播出機構須立即停止播出上述廣告。
記者調查發現,與劉洪斌(濱)類似的“專家”十分活躍,在各個電視台頻繁露臉。這些“專家”出現在不同電視台、不同節目中,“同人不同名”“同名不同職務”是共同特征。
這類節目現場,“神醫”推銷“包治百病的神藥”,“飽受折磨的患者”現身說法,還有“撥打熱線電話享受部分免費名額”等促銷手段。其實,很多所謂“神醫”其實是普通群眾演員。
“劉洪斌”們怎能推銷藥品?
記者發現,劉洪斌(濱)等推銷的所謂“藥物”,大多打著傳統中藥的旗號。而在網上,這些“藥物”差評連連,且多半已經被藥監部門定性為假藥。據媒體報道,這些“醫藥產品”曾屢上黑名單,被河南、安徽、河北等地食藥監局多次查處。
例如,2015年8月,濟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中分局曾對“苗醫鮮藥(消喘膏)”藥品廣告進行處罰,原因為“畫面出現專家劉老師形象介紹苗仙咳喘方的功效,4分46秒后出現多位患者形象演示使用苗仙咳喘方后的效果”等內容違規。
“她(劉洪斌)提到雪蓮治百病,簡直是無稽之談。”河南省人民醫院中醫科副主任醫師楊強表示,沒有哪種中藥可以包治百病,天山雪蓮只是中藥的一種成分,要和其他藥物配合,才能對某些疾病有較好的治療效果。
不少醫藥界業內人士表示,真正的臨床大夫,平時工作已接近飽和,基本沒有時間參加此類節目的錄制。而“劉洪斌”們靠著貌似專家的形象,不錯的口才,加上“不輸給一般演員的‘背台詞’功力”,得以大行其道。通過相關節目(有些節目涉嫌企業贊助行為),“神醫”們獲得報酬,涉事企業“賣藥”獲利,而消費者乃至病患卻在為名不副實甚至有害無益的假藥、假保健品買單。
“劉洪斌(濱)絕不是個案……目前,仍有一些‘老神醫’在一些電視台的虛假廣告節目裡充當主角……根本原因還在一個‘利’字。”楊強表示,相關制假企業舍得花費不菲的廣告費,並通過網絡推廣,可見其制假利潤多麼巨大。
《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等法規,對於廣告主、廣告經營者、發布者以及代言人等,有較為細致的規定。如《廣告法》第十六條規定,醫療、藥品、醫療器械廣告不得含有下列內容,比如,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斷言或者保証﹔說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利用廣告代言人作推薦、証明,等等。
2016年8月,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發布《關於進一步加強醫療養生類節目和醫藥廣告播出管理的通知》,專門針對養生類節目亂象。可記者發現,很多醫療醫藥或保健品推銷廣告,打著養生節目的幌子,大大超出有關法規允許的范圍,可以說是“知法犯法”。
《廣告法》為何管不住頻頻霸屏的“神醫”們?
記者發現,目前,已有多家電視台因藥品食品混淆宣傳,保健食品宣傳醫療效果等被處罰。不少廣告學、法學專家認為,除了扮演“神醫”的演員,生產企業、廣告公司、影視制作公司、播出機構等,也是“神醫”泛濫的主要責任方。
中國人民大學現代廣告研究中心主任王菲介紹,“神醫”廣告中演員扮演專家,肯定是造假﹔如果藥品本身是假藥,就是涉嫌詐騙。
中國傳媒大學廣告學院副院長鐘以謙認為,《廣告法》規定,電視台等需要核實廣告內容。“有時廣告公司或影視制作公司出具一些虛假証明或行業批文,電視台缺乏相應的鑒別能力。”
北師大新聞傳播學院執行院長喻國明表示,廣告在播出前需要獲得工商管理部門的許可,要留底備案。但可能存在一種情況:廣告主報備時用的是一個版本的片子,實際播出時可能換成了另一個版本。
這些問題,反映了廣告商業生態的畸形。
中國消費者協會副會長、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劉俊海則表示,類似事件不是個案,已成為《廣告法》等法規“落地”的一個難題。
不少專家認為,最主要問題不是無法可依,而是執法不嚴,甚至是不作為。北大新聞傳播學院廣告系主任陳剛表示,“神醫”事件屢禁不止說明監管不到位,醫療廣告播出的審批流程仍需加強落實和監管。
劉俊海建議,除了強化行政執法,更應協同治理。如對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及代言人等建立黑名單,將相關涉事企業列入異常經營名錄﹔而對相關的電視台等廣告部門負責人,可採取更為嚴格的舉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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