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辣財經:變相醫藥廣告,專家無論真假都違法!
6月23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針對“醫藥廣告表演專家”事件,部署全國工商和市場監管部門依法查處。工商總局表示,發揮整治虛假違法廣告部際聯席會議機制作用,已與新聞出版廣電總局、食藥監總局、衛生計生委、中醫藥管理局、公安部等成員單位專題研究,各部門將依據各自職能依法調查處理。工商總局將及時公布查處結果,回應社會關切。
估計劉洪濱作為虛假廣告“表演專業戶”,她的職業生涯可以歇菜了。但是,人們對這位“演員”的憤怒之火卻無法平息,對她背后的黑色產業鏈和利益鏈感到擔憂。
“這回真是開眼了,電視上有名有姓有單位的專家,居然是扮演的!這麼騙人咋就沒人管,如果哪味藥吃出人命,她是不是要負主要責任?”北京一位“朝陽群眾”感到不解,廣告裡的“醫學專家”,真實身份怎麼認定?真的可以找演員來“扮”嗎?
還有不少群眾表示看不懂:虛假廣告到底是怎麼界定的?電視裡賣假藥坑害消費者,肯定是虛假廣告﹔那如果是真藥好藥,用“假專家”來忽悠消費者,是不是也算虛假廣告?虛假廣告是誰制作的,怎麼就能電視上一再播出?
麻辣財經“辣妹”第一時間採訪有關部門和專家,得出的結論是:這個廣告不是一處違法,而是多處違法!而且從違法嚴重程度上看,“假專家”這一條還不是最大問題。
以介紹養生知識等形式,變相發布醫藥保健品廣告就是違法
“這些都是省台播的節目,專家看著挺有來頭,有些還有患者分享療效,我當然容易信了。”哈爾濱市市民張雅蘭就曾看著節目買了治療糖尿病的藥。省級電視台信用背書,健康養生節目沒標明“廣告”具有迷惑性,知名專家的身份自帶權威光環……這套組合拳下來,足以讓很多普通觀眾信以為真。
業內人士介紹,一些養生節目實際上是藥廠請媒體制作公司拍攝的廣告,以“專題片”的形式購買地方電視台的時段播出。那麼,廣告能不能拍成“專題片”在電視上播放?答案是:不可以!
2015年實施的新《廣告法》明確規定,電視台不得以介紹健康、養生知識等形式,變相發布醫療、藥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廣告。
“無論專家真假,無論專題片是否標明‘廣告’,這種變相醫藥廣告就違法。”中央財經大學法學教授劉雙舟強調,節目是節目,廣告是廣告,不能把廣告“包裝”成介紹健康、養生知識的節目,在電視裡播出。
“消費者看到養生節目裡推薦藥品或保健品,提到功能療效,就要提高警惕。在一些養生節目中,有虛假身份的‘專家’推薦藥品、保健品,承諾不存在的療效。這些以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內容欺騙、誤導消費者,就構成了虛假廣告。”劉雙舟說。
真專家也不能給藥品、保健品代言,冒充的專家就更離譜了
2014年至2017年,劉洪斌以“苗醫傳承人”“北大專家”“蒙醫后人”等身份推薦多種藥品、保健品。很多人不解,專家可以在廣告裡為藥品、保健品代言嗎?真專家、假專家的身份由誰來鑒定?
說專家之前,咱先弄清楚啥叫廣告代言人。廣告代言人是指廣告主以外的,在廣告中以自己的名義或者形象對商品、服務作推薦、証明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老百姓最熟悉的廣告代言人,就是演藝明星或體育明星,洗發水、香水之類的,差不多全是明星代言﹔也有一些知名度很高的企業家,比如王石、董明珠等,為自己企業或其他企業產品代言。
“新《廣告法》的一大亮點,就是對廣告代言做了具體規定。醫療、藥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廣告,不得利用廣告代言人作推薦、証明。也就是說真專家也不能給藥品、保健品代言,冒充的專家就更離譜了。”劉雙舟說。
無論真專家還是假專家,代言藥品、保健品都是違法的!所以,也就不存在對“專家”身份真實性認定的問題了,反正都在“不得”之列。
如果出現了違規代言行為,將面臨什麼處罰?依據《廣告法》,在醫療、藥品、醫療器械和保健食品廣告中作推薦、証明的﹔為其未使用過的商品或者未接受過的服務作推薦、証明的﹔明知或者應知廣告虛假仍在廣告中對商品、服務作推薦、証明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罰款。
上面這個條款是針對“代言人”的,可是人們的擔心又來了:這位“劉洪濱”只是個群演,並不是幾百萬元出場費的大明星。有媒體報道,這位群演拍一場“廣告戲”報酬隻有2000元,就算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罰款也沒幾個錢,能剎得住虛假廣告的歪風嗎?
大家的擔心並非空穴來風。自從劉洪斌被曝光以來,一些媒體又爆出多位“醫藥廣告表演專家”,網友戲稱“著名虛假醫藥廣告表演藝術家”。目前,虛假醫藥保健品廣告已經形成了灰色產業鏈,藥廠作為廣告主,雇佣影視制作公司等廣告經營者拍攝廣告,再到電視台發布,影視制作公司負責請主持人、專家、觀眾、患者等。
那麼,這個鏈條上各方責任該如何界定? “發布虛假廣告欺騙、誤導消費者,使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由廣告主依法承擔民事責任,也是首要責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廣告代言人,明知或者應知是虛假廣告的,應當與廣告主承擔連帶責任。”劉雙舟認為。
也就是說,冒充專家代言是違法行為,但虛假醫療廣告的病根,是在廣告主身上!
依據《廣告法》,對發布虛假廣告的廣告主,最高可以處以廣告費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或一百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的罰款。醫療機構違法行為情節嚴重的,除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罰外,衛生行政部門可以吊銷診療科目或者吊銷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証。
治理虛假醫藥保健品廣告,沒有法律空白卻有監管空白
新《廣告法》2015年開始實施的時候,被稱為“史上最嚴廣告法”,對虛假廣告、醫藥保健品廣告、廣告代言等均給出了明確規定,並不存在法律空白。但為什麼2015年以后,“劉洪斌們”還能活躍在各大衛視呢?
“整個虛假廣告鏈條上的參與者都有利可圖,存在動機。特別是近年來,互聯網廣告發展迅速,傳統電視廣告份額降低,一些地方台的生存壓力加大,給這類廣告以一定的生存空間。”劉雙舟說。
整治醫藥保健品廣告,涉及多個監管部門。比如,藥品、醫療器械和保健食品廣告需要經過食藥監局等部門的審批才能投放,工商部門負責對發布的廣告進行監管。變相的醫藥保健品廣告,通常以訪談節目、養生保健節目的形式播出,這些虛假廣告帶有隱蔽性,給監管部門識別和監控帶來了難度。
《廣告法》很嚴,但執法不嚴,可能是導致虛假廣告亂象的一個重要原因。醫藥保健品,事關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必須要嚴起來!“消費者如果受到虛假違法廣告侵害,要保存好購買小票等証據,向工商部門或消費者協會舉報,身體受到傷害的還可以申請民事立案。”劉雙舟說。(人民日報中央廚房·麻辣財經工作室 林麗鸝 李麗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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