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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報道"有罪推定"要不得

王法軍
2017年07月04日16: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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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前司法界普遍認同“無罪推定”原則,但在新聞媒體的案件報道中,卻常見有悖這一原則的表述,如“對犯罪事實供認不諱”“等待××的將是法律的嚴懲”等。這既不符合無罪推定原則和未經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對任何人不得確定有罪原則,也違背了真實客觀的新聞報道原則和《中國新聞工作者職業道德准則》,其根源在於人們心中潛伏的“有罪推定”意識。

“無罪推定”原則要明確

為什麼說“對犯罪事實供認不諱”的表述違背了“無罪推定”等原則呢?無罪推定原則是國際通行的刑事訴訟基本原則之一。無罪推定的基本含義是任何人在法院依照法定程序確定有罪以前,應推定其無罪。

與無罪推定原則相對應,我國實行未經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對任何人不得確定有罪原則。我國《刑事訴訟法》第12條規定,未經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對任何人都不得確定有罪。這一原則主要包括兩方面含義:其一,定罪權隻能由人民法院統一行使。除人民法院以外,其他任何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都無權確定被告人有罪。其二,未經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對任何人不得確定有罪。這就要求在人民法院作出最終判決前,不得將嫌疑人、被告人視為有罪之人。

不難看出,“對犯罪事實供認不諱”等表述並不符合無罪推定原則、未經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對任何人不得確定有罪原則。這些案件報道,絕大多數是尚在公安偵查階段的案情報道,案件並沒有經過法院判決。因此,對任何人都不得確定有罪,包括公安機關在內的“其他任何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都無權確定被告人有罪”。既然如此,又怎麼能夠斷言是“犯罪事實”呢?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認是否是事實,是否構成犯罪,須經法院審判才能確定。實際上,並非所有的供認都是事實,也有的是犯罪嫌疑人虛假供認。即使供認的是事實,也不一定能構成犯罪。

我國刑法第十三條明確規定了犯罪概念,即“一切危害國家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國家、顛覆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和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破壞社會秩序和經濟秩序,侵犯國有財產或者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財產,侵犯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以及其他危害社會的行為,依照法律應當受刑罰處罰的,都是犯罪,但是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

這表明,我國刑法中的犯罪,是一種危害社會已經達到觸犯刑法的程度,並且是應當受到刑罰處罰的行為。某種行為雖然具有社會危害性,但是情節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

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工作報告中談到2016年依法履職情況時披露:“加強人權司法保障。嚴格落實罪刑法定、疑罪從無等法律原則,各級法院對667名公訴案件被告人和372名自訴案件被告人依法宣告無罪,確保無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加強審判監督,各級法院再審改判刑事案件1357件……”

這些數字充分說明,未經法院判決,就在報道中作出“對犯罪事實供認不諱”這樣的帶有定性與結論色彩的表述,不隻違背法律原則,從事實上看也是站不住腳的。試想一想,假如當初媒體對那些法院判決無罪者或者冤錯案件的當事人使用了“對犯罪事實供認不諱”之類的表述進行報道,豈不是形成了新聞報道的“冤假錯案”?

案情“轉述”有利客觀准確

從新聞報道原則來看,真實、客觀、准確是採寫的基本要求。新聞的生命是真實,報道最重要的原則是客觀,主觀描述案情的性質存在偏離客觀性的風險。既然尚未經法院審理確認是否是事實,判定是否是犯罪,就不應說嫌疑人、被告人“對犯罪事實供認不諱”。判決前的報道應該引用公安或者檢察機關的法律文書、辦案人員的介紹等,對案情作“轉述”,可以說供認了什麼,但是對供認的是否是“事實”、是否是“犯罪事實”,不作帶有定性和結論色彩的表述。

《中國新聞工作者職業道德准則》第六條中明確規定:維護司法尊嚴,依法做好案件報道,不干預依法進行的司法審判活動,在法庭判決前不做定性、定罪的報道和評論。

案件報道中還有一種常見表述不得不提——“等待××的將是法律的嚴懲”,這是在稿件結尾常見的一句話。這是一種肯定式的預判,同樣違反了“無罪推定”的原則,而且也未必符合實際。因為罪與非罪須等法院判決,因此,是否會受到刑罰處罰也須等法院判決。即使是構成犯罪,根據刑法的“罪刑相適應”的基本原則,在量刑時也有從重、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等不同的情況。怎麼能未判先知,斷言“等待××的將是法律的嚴懲”?

長期以來,一些媒體記者編輯、來自公安等部門的通訊員都習慣於使用“對犯罪事實供認不諱”等表述,根源也是因為心中尚潛伏著“有罪推定”意識。新華社曾公布新聞報道中的禁用詞,其中“法律類的禁用詞”這一部分指出,“對刑事案件當事人,在法院宣判有罪之前,不使用‘罪犯’,而應使用‘犯罪嫌疑人’”。其實,不只是不能把“犯罪嫌疑人”稱為“罪犯”,在“無罪推定”越來越深入人心的今天,新聞媒體要擔負起“引領導向”的使命,自身首先應該轉變意識,所有不符合“無罪推定”原則的表述都應該禁用。

(作者單位:青島日報社)

來源:中國新聞出版廣電報

(責編:程惠芬、戴莉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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