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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配圖需慎重 莫忽視作者的修改權

羅向京
2017年08月10日09:02 | 來源:中國新聞出版廣電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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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文配圖需慎重 莫忽視作者的修改權

在出版的圖書、刊登的文章中使用配圖可增加可讀性和趣味性,是出版領域的慣例。使用他人圖片作為圖書、文章配圖應當取得圖片權利人的許可,這一點已大致成為共識。但是,為圖書、文章配圖是否應當征得圖書、文章權利人的同意?具體法律依據何在?實務之中尚多有模糊之處,因此引起的爭議糾紛也不在少數。

冰心先生的作品多以“童真、母愛、自然”為主題,在少兒出版領域選用率非常高,出版社為所選冰心作品配圖的情況也極為普遍。其中某出版社出版的《小桔燈》(美繪本選集)一書所配圖案,引起了冰心著作權繼承人的不滿。她認為該書封面舉著小桔燈的小姑娘“臉龐圓潤、扎長辮、穿花襖、著白襪”的形象,與冰心《小桔燈》一文中“瘦瘦的蒼白的臉,凍得發紫的嘴唇,頭發很短,穿一身很破舊的衣褲,光腳穿一雙草鞋”的描述不符,不能准確傳達冰心先生的本意,有違文章主旨。內文各篇文章的配圖,風格怪異,也沒有體現出冰心作品“母愛、童真、自然”的特點。出版社則認為其出版前已經向權利人獲得了使用冰心文字作品的許可,沒有對文字進行修改,已經履行了責任﹔配圖的問題是出版社在文字之外的安排,與文字作品權利人無關。

這就涉及配圖的法律性質。圖書和期刊整體版面設計與裝飾時會用到花紋、圖案、圖片等元素,往往為體現出版單位或系列圖書、期刊的風格,或與正文作品不直接相關。但結合文字作品的具體內容描寫,在文字作品當中插入繪圖,應另當別論。其目的在於運用圖片的視覺效果,來說明、解釋、補充或者增強文字所表達的意思、形象或意境。基於此種目的對文字作品進行配圖,與通過增減文字對原有作品進行說明、潤飾、補充、強化,具有同樣的作用,能達到同樣的效果。因此,從法律意義上說,為文字作品配圖的做法,應當落入對文字作品的“修改”范疇。

是否修改以及如何修改作品,是作者的權利。對此,《著作權法》有明確的規定。修改權即修改或者授權他人修改作品的權利,關系到作者的人格名譽,其保護期不受限制﹔作者死亡后,其著作的修改權由其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保護。圖書出版者經作者許可,可以對作品修改、刪節。報社、期刊社可以對作品作文字性修改、刪節。對內容的修改,應當經作者許可。

因此,給文字作品配圖,應該視為對作品的修改,須經過作者的許可。作者去世后,應當征得其繼承人的同意。冰心的繼承人有權維護冰心作品的著作修改權,對於不當配圖可以提出異議、要求停止侵權或採取其他法律措施。

近年來,由於配圖引起的爭議和糾紛,集中在教科書及少兒輔助讀物領域,尤其教科書配圖的錯誤引起了大量的批評。究其原因,是編輯出版者對於配圖的法律性質認識不清,對作者修改權的認識有失偏頗,在選用文字作品並為文字作品配圖時,沒有考慮作者的修改權益和權利人的需求。

當然,為作品配圖恰當與否,並沒有客觀可量化的標准。包括配圖在內的作品修改確認,也要考慮圖書編輯出版的流程。出版社與權利人可以在作品授權使用合同中對配圖做出約定,提出具體要求,明確配圖審查的責任和時限。對作品配圖有嚴格要求的權利人,也可以在授權時主動做出特別聲明。

(作者系中國文字著作權協會副總干事)

(責編:趙光霞、宋心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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