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力娜扎告贏微博博主 可以說演技爛不能說不要臉

海澱法院28日通報,法院在被告缺席的情況下對演員古力娜扎起訴某微博博主侵犯名譽權案件進行了宣判,法院裁定,被告對原告的“演技爛到爆”、“炒作”等表述不構成侵權,但稱古力娜扎“不要臉”等言論構成人身攻擊,因此一審判決該博主刪帖、道歉並賠償古力娜扎各項損失一萬余元。
被告不露面 缺席宣判
原告古力娜扎訴稱,劉某通過其在新浪微博平台注冊的微博賬號於2016年5月12日至6月2日期間多次發布誹謗、侮辱原告名譽的信息,這些信息被諸多網友瀏覽、擴散,嚴重降低了公眾對原告的社會評價,損害了原告的良好公眾形象,侵犯了原告的名譽權。
海澱法院受理該案后,被告劉某未到庭應訴及提交書面答辯材料,法院依法按缺席審理。法院經審理后認為,劉某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出庭參加訴訟,不影響法院依據查明的事實依法做出裁判。
惡意貶損構成侵權
法院審理認為,綜合公眾人物的容忍義務、網絡言論相對隨意和率性的特點,並為網絡言論留下相對寬鬆的自由空間等考慮,涉案微博中涉及的“演技真的是爛到爆”、“太能炒作,博同情”等內容,雖用語含有貶義,令人不快,但未達到侵犯名譽權的程度,仍屬於法律上要求當事人應保持適當容忍的言論,不構成侵權。但法院也在判決中表示,雖然出於為涉及公共話題、公共利益的網絡言論留下相對寬鬆的自由空間等考慮,並未認定某些微博內容構成侵犯名譽權,但並不贊同網絡娛樂話題討論成為進行惡意人格貶損的平台,並反對借惡意貶損他人達到炒作話題、增加網絡賬號知名度的不當目的。借機進行人身攻擊,發表惡意貶損他人人格的言論,對當事人進行侮辱、誹謗的,構成侵害他人名譽權。
本案中,劉某在微博配圖等內容中,使用“古力娜扎不要臉”等表述,並附有原告遺照樣式的頭像。
賠禮道歉還得賠錢
上述微博內容,在缺乏証據佐証情況下,意在對原告名譽進行惡意貶損、侮辱,侵害了原告的名譽權。鑒於此,原告有權要求劉某賠禮道歉、消除影響。綜合考慮劉某的主觀過錯、侵權情節、影響范圍等因素,法院裁定,被告劉某需在新浪微博個人賬號連續30日發布經法院審核的聲明,向原告賠禮道歉,並支付精神損害撫慰金1萬元及維權合理費用2520元。如劉某拒絕道歉,法院將在全國發行報刊刊登判決主要內容,費用由劉某承擔。
信報記者了解到,事發后劉某的微博賬號已經改名,目前其微博認証內容為“電視評論人,微博電視團成員 電視劇視頻自媒體”。雖然其微博粉絲已經比古力娜扎一方所固定的証據中的14萬多飆升至記者發稿前的60余萬,但其微博已經斷更三個多月,原先內容也已刪除殆盡。判決宣布后,古力娜扎一方發布聲明對此表示歡迎,劉某一方則未發表任何回應。(信報記者 張一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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