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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謠言類案件的偵查取証對策研究

郭軍偉
2017年09月13日16: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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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西部學刊》

摘要:當前使用互聯網實施的各種違法犯罪行為與日俱增,特別是使用微博、博客、微信、論壇等主流自媒體進行造謠、惡意炒作等違反法律法規的現象比較突出,且犯罪手段具有隱秘性、高科技性、易破壞性的特點。因此,研究網絡謠言類案件的偵查對策,遵循客觀性、合法性、可行性偵查取証原則,把握好各類証據的偵查取証要點,確保以電子信息為主的犯罪証據固定以及犯罪嫌疑人及時落地到案。

關鍵詞:網絡謠言﹔偵查﹔取証﹔對策

網絡謠言類案件,是指犯罪嫌疑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尋舋滋事、敲詐勒索、非法經營等刑事案件的統稱。

2013年9月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的《關於辦理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維護互聯網安全的決定》等規定,將犯罪嫌疑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的誹謗、尋舋滋事、敲詐勒索、非法經營等四種主要的犯罪形式統一歸類為網絡謠言類案件。

一、網絡謠言類案件的現狀

據第33次中國互聯網絡發展狀況統計報告①顯示,截至2013年12月底,我國網民規模達6億,手機網民規模達5.4億。其中使用即時通信工具如QQ、微信等網民達到4.97億,微博注冊用戶達到3.31億。

從當前上網環境來看,以新浪微博為代表的微博類工具已經成為網民獲取、分享信息的幾個重要途徑之一。微博從滿足網民小范圍、小圈子、弱交流的需求漸漸演化成為大眾傳播信息的寬廣平台,通過微博來傳播或分享信息的公眾名人和機構組織日益增多。

在當前市場經濟快速穩定的發展背景下,互聯網信息發展的不斷延伸,與現實社會的邊界難於區分,互聯網是當前民眾的學習、工作和生活的平台,也是民眾積極的依法行使監督權的主要方式,與此同時,利用互聯網實施的違法犯罪行為與日俱增,通過使用微博、博客、微信、論壇等主要的自媒體進行造謠、炒作的違反法律法規的現象日益凸顯,如利用互聯網信息捏造事實、任意貶低、誹謗他人,以在信息網絡上幫助處理負面信息為由敲詐他人錢財等等。

筆者對近年來相關的網絡熱點事件追蹤、記錄、總結,如:“秦火火系列案”、“拆二立四系列案”、“甘肅初中生刑拘”、“中石化非洲男妓門”等諸多典型案件,共約統計出典型案件研究樣本共計100件。這些曾經備受整個網絡輿論關注和媒體深入追蹤的案件,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當前對新型網絡謠言類案件的爭議焦點,因此這些案件具有一定的典型性。通過對這些經典案例進行分析研究,為網絡謠言類案件的偵查取証提供一些建議。

在統計的樣本中,治安案件佔22%, 刑事案件佔17%,民事案件佔46%,其他佔15%(最終調解或未進入司法程序)。由此可見,被廣泛關注的網絡謠言類案件主要集中在民事訴訟領域,進入刑事訴訟程序的案件僅佔五分之一。

網絡謠言類案件的犯罪主體和犯罪客體具有內在的邏輯必然性、社會聯系性和利害關系客觀性等。樣本中被定為誹謗類的案件為46%,由此可見,當前網絡謠言類案件的主要是對個人或組織機構的誹謗,而涉及錢財利益的佔32%。

二、網絡謠言類案件的特點

(一)案件關系具有穩定的關聯性

由於任何事情都是客觀聯系的,從偵查原理的角度來看,隻要存在犯罪客體,就一定能關聯到犯罪主體,而主客體之間,案情現狀可歸納為社會關聯和利益關聯。2009年10月12日,被害人閆德利②被人惡意造謠,犯罪嫌疑人假借閆德利的名義在一個不真實的博客上發布了一條假信息,公布了279個手機號,而信息裡更是稱這些手機號的主人都曾經與自己發生了性關系,甚至還告訴大家自己是一名艾滋病患者。這個信息猶如一個重磅炸彈砸在網絡輿論中,一時大家議論紛紛,甚至在全國的各個大型論壇裡面都出現了一個新詞叫“性接觸者號碼”。容城公安機關立即介入調查,通過對被害人閆德利社會背景摸排,與被害人談話,容城公安機關最終確定犯罪嫌疑人為閆德利前任男朋友楊某,隻因楊某不滿與閆德利分手所以才想到要通過網絡來虛構她曾經是性工作者,而且還是艾滋病患者這一虛假信息,以此敗壞其名聲。最終,楊某因誹謗罪被刑事拘留。

(二)作案手段具有較強的隱蔽性

由於作案人的身份是隱藏在網絡之后,普通網民想通過自身的力量來找到謠言的准確來源非常的困難,同時無法及時有效揭穿謠言。網絡謠言是通過廣大“不知真相”的網民層層轉發,有些謠言瞬間能夠被轉載數十萬次,難以確定謠言原始發布者的真實身份。甚至作案人同時用多個賬號、並雇佣大量網絡槍手進行相互發布、轉發,致使網民失去分辨真偽的能力,從而達到極其惡劣的后果。

曾經在一個時期裡到處傳播、影響很大的中石化“非洲男妓門”案件,起源還要從中石化在某項目的招標說起。傅學勝是此案的犯罪嫌疑人,同時也是這次招標的參與人,2012年12月底他參與招標沒有成功,便懷恨在心伺機報復中石化。於是傅學勝用了幾天的時間捏造了主題是中石化非洲男妓門的謠言並在網絡上面寫成帖子發布出去,大致內容就是在此次招標中成功中標的公司是通過將非洲男妓送給負責該項招標工作的一名中石化女處長作為性賄賂才中標,而且該公司還獲利40萬美金。不僅如此,該犯罪嫌疑人不惜斥資雇佣專人負責在網上轉載、頂貼子,通過網絡槍手運作來獲得轟動效果。這個惡意捏造的帖子很快就成為網上眾多帖子裡的熱門,從百度裡可以搜到與這個帖子相關的信息僅僅三天以內的就有11萬多,對於中石化的企業形象造成了嚴重損害,更為嚴重的是傷害了受害人和其家庭。

(三)作案過程具有一定的迷惑性

有些犯罪嫌疑人在作案過程中,為了迷惑大眾,達到以假亂真、混淆視聽的目的,不惜花費高昂費用,採取“電影拍攝”的方式,達到其想要的效果。

“秦火火”案中,犯罪嫌疑人秦志暉為了使網民更加相信其謠言,專門雇人扮演和尚和妓女,並租了一條船在北京什剎海上游覽,還入住豪華酒店,並從旁進行拍攝,將視頻上傳到各大門戶論壇和微博上,並通過“圍觀者”的語氣進行散步,一手導演了“和尚船震門”。

(四)作案后果具有嚴重的破壞性

各種信息在網絡上經過多次傳播,被人刻意的改變或者斷章取義,最后在社會上都會引起軒然大波,甚至引發社會的不和諧因素。網絡謠言類犯罪的可怕之處,就在於其混淆視聽,對社會穩定造成一定的威脅。

警方通過“秦火火系列案”發現策劃、實施這一系列網絡熱點事件的始作俑者秦某、楊某等人,為了非法牟利、提高其網絡知名度和擴大其網絡影響力,捏造了外籍旅客在“7·23”動車事故中獲得兩億元的巨額賠償事實,並在網上進行散布、編造雷鋒享受奢侈生活的虛假情節,這一系列行為都是對我國英雄名譽的詆毀和對慈善救援的攻擊。從“郭美美”事件來看,據民政部門的統計,我國社會捐贈款額2011年6月是10.2億元,然而因受到“郭美美”事件的影響,2011年6月下旬捐贈數額發生了大量減少,2011年7月收到的社會捐款數額總計5億元,環比下降50%,慈善組織2011年6、7、8三個月來收到的捐贈數額更讓人震驚地下降幅度達到86.6%。北京市紅十字會2012年7月收到的社會捐款累計28筆共15.44萬元。其中個人的捐款共8筆,總計7495元,與往年相比降幅很大。北京市紅十字會在2008年、2009年、2010年的月平均捐贈額分別是124萬元、220萬元、756萬元。“郭美美事件”造成慈善組織捐贈額、社會捐款數額銳減的破壞性是多麼巨大!

三、網絡謠言類案件的偵查取証原則

(一)遵循証據客觀性原則

偵查員在辦理相關網絡謠言類案件中,必須理清案件的內在邏輯,梳理涉案人之間的關聯性,[1]97從而達到符合案件事實的客觀性原則,因此對於案情的分析梳理,要遵循以下幾點:

一是查証屬實定案的每個相關証據。

二是犯罪事實和証據之間存在邏輯上的客觀聯系,且具備充分的証明力。

三是証據充分証實犯罪行為的客觀存在。

四是所有証據能証明的犯罪事實,且具有排他性。

(二)遵循証據合法性原則

偵查員在辦理網絡謠言類案件中,所接觸到的証據均為電子証據。在新《刑事訴訟法》第四十八條中,已經將電子証據作為一種新的証據。與傳統証據相比,電子証據有其特殊性。由於存儲在計算機內的任何信息,都可以被更改、刪除,因此,偵查員在辦案過程中必須及時將存儲在計算機內的電子數據信息進行固定、導出、打印。如初始電子數據發生篡改,會導致初始電子數據的變化引起爭議,最終導致該電子信息數據不予採用。因此,在偵查人員辦理網絡謠言類案件時,為了使法律手續完備,應嚴格按照電子數據的取証要點開展工作。

(三)遵循刑事可訴性原則

根據《刑法》所規定,誹謗類的案件屬於“告訴才處理”的自訴案件(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除外)。如果受害人沒有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行為人承擔刑事責任,公安機關不能追究其刑事責任,實施誹謗的行為人也不能被判處刑罰(“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情形除外)。

刑事可訴性是指施行網絡謠言類犯罪的嫌疑人的罪行達到《司法解釋》中的第一、二、三、五、六、七條所規定的相關要求,公安機關才可以介入偵查,自訴案件才可轉為公訴案件。因此,清楚、准確掌握該類案件的適用公訴程序規定,使案件符合可訴性原則,從而追訴相關人員的法律責任。公安機關在辦理此類案件中必須要嚴格遵循《司法解釋》中所闡述的情形,這樣既尊重受害人的處置權,又保護受害人的合法權益。

四、網絡謠言類案件的偵查取証要點

在當前全面深化依法治國的背景下,証據來源的合法性、確實性、充分性就尤為重要,公安機關在辦理網絡謠言類案件時,要保証証據確實、充分,對於証據的取証要點做到有以下幾項:

(一)關於受害人陳述的取証要點

公安機關要准確掌握受害人何時發現自己的權益受到侵害,最先在哪個網站(微博、微信、博客等)上發現侵害自己的內容,具體實施侵害的嫌疑人(包括網絡賬號、微博賬號、微信賬號)是誰,通過何種方式進行侵害,侵害的具體內容是什麼,目前為止受害人受到了哪些損失。偵查員要對詢問受害人進行全程錄像並制作詢問筆錄。

(二)關於犯罪嫌疑人供述的取証要點

偵查員訊問犯罪嫌疑人時需要掌握和了解,關於受害者的網絡謠言類信息的來源,包含發布和儲存信息的手機號碼、QQ號碼、微信號碼、微博賬號、網址信息等﹔讓嫌疑人供述自己的相關賬號的功能、性質及用途,確定嫌疑人知道上述賬號的使用方法,了解侵害受害的事實,以及嫌疑人使用上述賬號是自我炒作或是承接商業活動非法牟利以及所使用的銀行卡卡號和非法所得的來源﹔嫌疑人對上述賬號進行現場操作。偵查員要對訊問嫌疑人進行全程錄像並制作訊問筆錄。

(三)關於物証的取証要點

1.電子物証。偵查員要立即對其犯罪時所使用的設備(如電腦、手機、網絡賬號等)上的電子數據進行固定和提取,網絡安全與執法部門要在5個工作日內出具相關報告,報告內容要包含犯罪工具發布犯罪信息的具體時間、內容、受害者信息等﹔相關網絡服務商,如微博、微信、論壇的中間機構要提供受害人的被侵害証明,並提供相關數據支撐,例如信息轉載次數、用戶瀏覽數、擴散范圍、具體事件、造成的影響后果等。

2.普通証物。即作案工具設備如電腦硬盤、可移動儲存介質(U盤、SD卡等)、手機。由公安機關對涉案証據和工具進行拍照固定、扣押並制作涉案物品扣押清單。

3.書証。商家雇佣犯罪嫌疑人為其一些非法行為如刪帖、轉發、網絡水軍等進行商業牟利的活動,其交易方式都是網絡進行和銀行轉賬,偵查員在對其進行偵查的過程中,要認真查找、記錄犯罪嫌疑人與商家之間費用結算的賬本等書証。

(四)關於証人証言的取証要點

偵查員抓獲犯罪嫌疑人后,要立即對作案現場(發布作案信息的網頁、微博賬號、朋友圈等)尋找相關的“粉絲”、“好友”、“關注的人”,積極聯系這類群體作為目擊証人。詢問証人、制作詢問筆錄,確定他們在犯罪嫌疑人發布犯罪信息后看見了相關內容,從而進一步在時間、空間節點上確認犯罪嫌疑人的作案事實,並對証人手機、電腦內所顯示的相關信息進行提取拍照、簽字。

(五)關於鑒定意見的取証要點

繳獲的作案工具與之相關聯的網絡服務商出具的書面檢測報告。偵查員要積極主動的和相關網絡服務商取得溝通聯絡,由該部門進行檢測。檢測時偵查員要開具鑒定聘請文書和提供全部作案工具、作案賬號等。相關檢測報告的項目包括:手機號碼的入網信息單,手機網絡數據的流量數據單、銀行轉賬的金額流水單,微博、微信等注冊日期和作案信息發布具體時間的打印單等。

(六)關於視聽資料、電子數據的取証要點

偵查員在處理電子數據的過程中,應當注意以下要點:

1.不得採用非正當程序得來的電子証據。

2.不得使用經專業機構鑒定遭到過修改、攻擊的電子証據。

3.禁止使用非法拷貝、扣押、搜查、病毒攻擊所獲得的電子數據証據。

4.由計算機生成輸出的電子証據(如打印、運行程序的表現性),應確保該計算機系統在生成電子証據時處於正常運行狀態。

5.對於存儲在電腦硬盤、U盤內的電子証據,應使該電子証據在拷貝、導出過程中不會產生客觀偏差。

因此,針對這類情形的網絡謠言類犯罪行為,應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立案並開展偵查工作,公訴由人民檢察院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將公訴的范圍擴大至部分產生嚴重后果的網絡謠言類犯罪,是現今與網絡謠言類犯罪作斗爭的客觀需要。

 

注 釋:

①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第33次中國互聯網絡發展狀況統計報告》,第11頁。

②百度百科“閆德利事件” http://baike.baidu.com/view/2889529.htm

參考文獻:

[1]張繼成.証據基礎理論的邏輯、哲學分析[M].法律出版社,2011.

(責編:馬瀟(實習)、宋心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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