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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形勢下互聯網新聞信息的規制創新

——《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管理規定》解讀

王 軍,朱珊珊
2017年09月21日14: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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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新聞愛好者》

【摘要】2017年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公布《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管理規定》,明確了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的許可、運行、監督檢查、法律責任等,將各類新媒體包括通過互聯網站、應用程序、論壇、博客、微博客、公眾賬號、即時通信工具、網絡直播等形式向社會公眾提供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納入管理范疇,各類平台對發布者的資格審核和上傳的內容審查都更為嚴格。要進一步加強網絡空間法治建設,促進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健康有序發展。

【關鍵詞】互聯網新聞﹔新聞信息﹔新聞信息服務

互聯網上有關政治、經濟、軍事、外交等社會公共事務的報道、評論,以及有關社會突發事件的報道、評論等即時、豐富、多元的新聞信息與國計民生關系密切。以智能手機為代表的智能便攜終端的普及,“自媒體”的概念逐漸興起,私人化、平民化、普泛化、自主化的傳播者可以通過現代化、電子化的手段,向不特定的大多數或者特定的單個人傳遞規范性或非規范性信息的新媒體內容[1]。新的傳播形勢下,互聯網新聞服務呈現新聞來源渠道多、新聞採集方式多、新聞展現形式多、新聞內容維度多、用戶評論反饋多等特點,新聞傳播正從“媒體到受眾”的單向單維形式,逐步向“媒體與用戶互動”,甚至“媒體到用戶”+“用戶到用戶”的多維度互動傳播格局轉變。但與此同時,網絡新聞內容管理制度的空白、網絡新聞傳播規制手段的缺失等問題也日益凸顯,亟須出台一項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的相關管理規定。

2017年新規重點從新聞媒體機構的總編輯責任制度、審核制度、外資規制制度,信用管理制度等方面,對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的許可、運行、監督檢查、法律責任等問題進行規制與管控(如圖1所示)。確立了一系列嶄新的監管思路,從而為我國互聯網新聞的規制開啟了一個新時代。

本文結合新規,重點從總編責任制度、審核制度、外資規制、內容管理、轉載管理、信用管理、實名管理、群眾監督等方面,對新形勢下互聯網新聞的管控問題進行分析。

一、建立總編輯責任制度,強化責任約束制度

不同於傳統媒體線性化、流程化的新聞生產方式,互聯網新聞的傳播渠道、發布方式種類繁多,新聞生產流程靈活多樣。互聯網新聞內容生產在豐富新聞內容形式、提高新聞生產效率的同時,也面臨著新聞生產過程權責不清、責任邊界模糊的問題,一旦發生新聞事故,將難以追查、確定相關責任人員。

為解決上述問題,新規明確了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提供者的總編輯責任制度。新規第11條指出“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設立總編輯,總編輯對互聯網新聞信息內容負總責”,明確了總編輯是互聯網新聞信息內容的最終把關人,對所傳播的新聞內容負總責。總編輯責任制度是一種長效約束機制,強化了對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提供者的責任追究力度,為提高網絡新聞傳播效率、增強新聞活力、承擔社會責任提供了制度上的保障。作為互聯網新聞信息提供者的代表,總編輯在對自身媒體平台進行管理時,應嚴格審核管理、突出責任落實、確保權責一致,建立責任全覆蓋、管理全方位、監管全過程的互聯網新聞生產體系,遏制重特大新聞事故的發生。

二、創新互聯網新聞審核方法,健全審核制度

當前,全球正從信息時代逐步走向大數據時代,從數量上看,來源廣、渠道多、便捷化[2]的新聞採集使新聞素材的數量呈幾何級的增長﹔從形態上,圖片、音頻、視頻等富媒體所包含的信息量也遠大於文字所能承載的信息量。面對海量互動數據,僅採用人工審核將花費大量的時間與人力成本,會降低新聞採編效率甚至是引發新聞事故。因此,需要有一套完備、高效的內容審核和內容安全管理制度。新規第12條指出:“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健全信息發布審核、公共信息巡查、應急處置等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具有安全可控的技術保障措施。”在信息審核、巡查、應急處置等問題上,特別強調了“技術保障措施”的重要性。因此,在新聞內容審核過程中,採用以智能識別技術為代表的機器審核技術能夠增加內容審核的效率,提高判別的准確率。智能識別技術通過敏感詞識別、圖像識別、用戶歷史行為識別等手段,自動篩選出疑似違規內容,增強人工審核的針對性。大幅降低審核過程中人力資源的消耗。

“自媒體”從出現至今,一直是新聞內容管控的難點與盲區。在規范“自媒體”行為的問題上,新規從問題根源出發,抓住了“自媒體”必須依托互聯網新聞信息傳播平台進行內容傳播的特點。新規第14條要求“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提供者提供互聯網新聞信息傳播平台服務,應當與在其平台上注冊的用戶簽訂協議,明確雙方權利義務”,並進一步明確“對用戶開設公眾賬號的,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審核其賬號信息、服務資質、服務范圍等信息,並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互聯網信息辦公室分類備案”,建立了政府管理平台、平台管理用戶、用戶向政府備案的閉環約束機制,為“自媒體”能夠有序、健康地成長提供了制度的保障。

三、嚴控外資進入新聞媒體,堅守互聯網輿論陣地

隨著廣播、電視、互聯網和自媒體的出現和飛速發展,人與人之間的時空距離驟然縮短,麥克盧漢在《理解媒介:人的延伸》中提出的“地球村”事實上已經形成。在佔領輿論陣地的問題上,互聯網是一個沒有硝煙的戰場,這場網絡媒體之間的戰爭,也是意識形態之間的戰爭,任何一個國家都需要且必須為保衛本國的輿論陣地做出必要的准備與措施。

(一)明確了外資不得設立互聯網新聞相關單位

新規第7條指出:“任何組織不得設立中外合資經營、中外合作經營和外資經營的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單位。”

(二)互聯網新聞信息採編業務不允許非公有資本介入

新規第8條指出:“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提供者的採編業務和經營業務應當分開,非公有資本不得介入互聯網新聞信息採編業務。”對新聞採編業務的資本來源也做出了明確的要求,從源頭上鞏固了我國的輿論陣地。

(三)有條件地與外資企業合作

新規第7條第二款指出:“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單位與境內外中外合資經營、中外合作經營和外資經營的企業進行涉及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業務的合作,應當報經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進行安全評估。”在保証外資企業安全、可信,網絡新聞內容可管、可控的前提下,依法、有序地開展合作。

四、重申內容管理,嚴把人員素質關

隨著以智能手機為代表的智能便攜終端的普及,人們能夠使用智能終端方便地採集身邊的信息,新聞內容生產的門檻不斷降低。然而,人的新聞素養並不會隨著信息技術的提高而同步提高,新聞內容生產門檻的降低也不意味著新聞內容質量要求的降低。

(一)總編輯資格管理

作為總編輯責任制的補充,新規對新聞生產者的資質做出了明確的要求。新規第11條第一款指出:“總編輯人選應當具有相關從業經驗,符合相關條件,並報國家或省、自治區、直轄市互聯網信息辦公室備案。”在要求總編輯相關業務水平的同時,以備案機制進一步強化責任約束機制。

(二)一般新聞從業人員

新規第11條第二款指出:“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相關從業人員應當依法取得相應資質,接受專業培訓、考核。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相關從業人員從事新聞採編活動,應當具備新聞採編人員職業資格,持有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統一頒發的新聞記者証。”明確指出從事互聯網新聞信息採編人員的要求並不低於傳統媒體,應持有記者証並具備新聞採編人員職業資格。

人既是新聞事件的發起者,也是新聞事件的觀察者﹔既是新聞內容的生產者,也是新聞內容的消費者。把控人的素養是把控新聞質量的源頭,該規定為確保互聯網新聞專業性、提升互聯網新聞的可信性提供了強有力的保障。

五、確立新聞轉載制度,加強互聯網版權保護

當今互聯網新聞內容傳播速度和傳播范圍的飛速發展,與轉載的出現有著直接的聯系。新規在“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定義中,就明確了“轉載服務”是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的一種重要形式。主要從轉載內容原真性的保持和轉載內容版權的保護兩個方面,給出了轉載相關規定條款。

(一)保持轉載內容原真性

新規第15條第一款指出:“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提供者轉載新聞信息,應當轉載中央新聞單位或省、自治區、直轄市直屬新聞單位等國家規定范圍內的單位發布的新聞信息,注明新聞信息來源、原作者、原標題、編輯真實姓名等,不得歪曲、篡改標題原意和新聞信息內容,並保証新聞信息來源可追溯。”該規定首先要求轉載新聞的范圍必須為“國家規定范圍內的單位發布的新聞信息”,這為價值導向正確、信息內容可靠的新聞打通了傳播的道路,同時也為內容來源不明、質量良莠不齊的劣質新聞的傳播亮起了“紅燈”。

(二)保護新聞內容傳遞不失真性

規定特別強調“不得歪曲、篡改標題原意和新聞信息內容”,保証了新聞內容層層傳遞不失真,級級傳達不走樣。規定要求“保証新聞信息來源可追溯”,保証新聞傳播內容有據可循,這就增強了新聞傳播的抗抵賴性①(即所有參與者都不可能否認或抵賴曾經完成的操作和承諾),進一步強化了新聞傳播的責任約束機制。

(三)加強轉載內容版權保護

新規第15條第二款指出:“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提供者轉載新聞信息,應當遵守著作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保護著作權人的合法權益。”在互聯網高速發展的同時,人們的版權意識並未同步增長,著作權人合法權益受損和受眾版權意識薄弱之間的矛盾日益凸顯。該條規定明確了新聞內容具有知識產權,強調了新聞內容的知識產權同樣應受到保護,填補了我國網絡新聞知識產權相關規定的空白。

六、建立信用管理體系,推行用戶實名制度

互聯網的發展為人們發表、交流意見提供了良好的環境。然而,有些“鍵盤俠”利用互聯網隱藏自己的身份,利用在互聯網上傳播內容難以追責的漏洞,在屏幕背后為所欲為,傳播內容低俗、糟粕甚至虛假的信息,造成了十分惡劣的社會影響。

為規范互聯網用戶行為,淨化互聯網輿論環境,新規第13條第一款明確指出“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提供者為用戶提供互聯網新聞信息傳播平台服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的規定,要求用戶提供真實身份信息。用戶不提供真實身份信息的,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提供者不得為其提供相關服務。”這等於為“鍵盤俠”們下達了最后的通牒。新規在該問題的處理上與規范“自媒體”行為的處理方式類似,從問題根源出發,抓住了“鍵盤俠”必須依托互聯網傳播平台進行內容傳播的特點,從內外兩方面對這些用戶進行規制:

(一)從傳播平台出發

要求互聯網新聞信息傳播平台服務的提供者按規定採集用戶真實身份信息。

(二)從用戶的角度出發

把提供身份信息作為用戶發表互聯網新聞相關信息的必要條件,保証了互聯網信息的可追溯性,增強了用戶在互聯網上發表或轉載信息的自我約束意識。

(三)強調傳播平台的保密責任

為防止用戶提供的信息被互聯網平台非法利用,新規第13條第二款明確指出,“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提供者對用戶身份信息和日志信息負有保密的義務,不得泄露、篡改、毀損,不得出售或非法向他人提供”,在淨化互聯網輿論環境的同時保証了互聯網用戶的權益。

七、完善群眾監督機制,自覺接受社會監督

“群眾的眼睛是雪亮的”,面對海量互聯網新聞信息,群眾監督是最廣泛、最直接、最有效的監督。新規第18條第二款指出:“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自覺接受社會監督,建立社會投訴舉報渠道,設置便捷的投訴舉報入口,及時處理公眾投訴舉報。”從而營造人人參與、人人監督、人人受益的互聯網輿論環境。第20條指出“任何組織和個人發現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提供者有違反本規定行為的,可以向國家和地方互聯網信息辦公室舉報。國家和地方互聯網信息辦公室應當向社會公開舉報受理方式,收到舉報后,應當依法予以處置。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予以配合”。前者為用戶提供便捷的監督入口,后者為用戶提供有效的舉報程序,為廣大互聯網用戶監管網絡新聞內容打通了“綠色通道”,為互聯網新聞在陽光下運行提供了可靠保障。

總之,互聯網新聞規制是當前新聞生產的熱點、難點問題。互聯網的高速發展讓新聞生產充滿機遇,也使新聞管控充滿挑戰。然而,挑戰與機遇並存,困難與希望同在。新規的實施立足實際,填補空白。完善了互聯網監管法律法規體系,填補了國家對新媒體平台及應用的監管空白,彰顯了新環境下的國家網絡主權,增強了對網絡輿論的引導力。權責分明,主動把關。在保障權利、履行義務的同時將責任落實到人,從而做到在日常新聞生產中防微杜漸,在出現問題時快速處置。社會監督,共建文明。鼓勵公眾積極參與監督互聯網信息服務,建立健全舉報制度,發展協同管理機制,動員社會多方力量共同參與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的治理,舉報、過濾不良信息,從而有利於淨化網絡空間,提高監管效率,促進新聞信息健康、有序傳播,也必將推動網絡新聞信息管理邁上一個新的台階。

 

注釋:

①抗抵賴性也稱作不可否認性,在網絡信息系統的信息交互過程中,確信參與者的真實同一性。即所有參與者都不可能否認或抵賴曾經完成的操作和承諾。利用信息源証據可以防止發信方不真實地否認已發送信息,利用遞交接收証據可以防止收信方事后否認已經接收的信息。通過用戶認証、數字簽名、操作日志等方法實現。

參考文獻:

[1]劉景東,孫岳.淺議自媒體[J].中國信息界,2011(3).

[2]萬麗萍.大數據時代傳媒業的新態勢[J].科技傳播,2014(2).

(王軍為中國傳媒大學教授,網絡新聞與新媒體碩士生導師﹔朱珊珊為中國傳媒大學網絡新聞與新媒體2016級碩士生)

(責編:馬瀟(實習)、宋心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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