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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日報:未成年人直播當依法規范

許 輝
2017年12月13日07:10 | 來源:法制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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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未成年人直播當依法規范

近日,有媒體報道稱某直播平台疑似有未成年人脫衣、露體直播。隨后,該直播平台承認平台確有失誤,並將全面禁止未成年人直播。記者調查發現,總體來看,一些知名直播平台有相對比較嚴格的認証審核程序,未滿18周歲的申請者無法進行直播。不過,仍有不少直播平台的認証門檻較低,沒有對年齡進行特別限制,直播間裡也不乏低俗內容(12月12日《法制日報》)。

在網絡直播不斷得以規制的當下,將未成年人直播納入其中並重點關注就成為題中應有之義。不管當前未成年人參與直播的總量有多大,也不管現如今這些參與其中的未成年主播在其中有無違法行為,網絡直播管理中的兩大問題我們無法回避:未成年人能否參與網絡直播?參與的條件是什麼或不能參與的依據是什麼?

任何事物的發展都有其兩面性,不能因其潛在的負面因素就不加分辨地予以禁止,這有違事物發展的客觀規律。未成年人參與網絡直播的總量多少不是決定要不要對其加以規范的前提,網絡直播的任一管理盲區都應當消除、漏洞都應當堵死。對網絡直播中違法行為的法律規制並不僅僅只是針對未成年人。根據互聯網直播服務管理規定第九條,網絡主播不得利用互聯網直播服務從事危害國家安全、破壞社會穩定、擾亂社會秩序、侵犯他人合法權益、傳播淫穢色情等法律法規禁止的活動。根據該規定第十七條,通過網絡表演、網絡視聽節目等提供網絡直播服務,違反有關法律法規的,由相關部門依法予以處罰。有這一條款兜底,打擊網絡直播中的違法犯罪行為就成為了相關職能部門應盡的職責,依法規范自己在網絡直播中的行為也就成為了每一個網絡主播必須履行的法定義務。

可在現有的法律規范中,未成年人能否參與網絡直播並無明確規定——既無倡導性規定,也無約束性規定,更無禁止性規定。目前,網絡虛擬社會已成日常學習、生活和工作不可分離的一部分,一刀切地限制未成年人不得參與網絡直播並不可取。否則就如同不允許未成年人參與電影制作和電視主持一般,未成年人展現自我、體現自我價值的渠道就會被堵塞,公眾也會失去了解、見識未成年人才藝的機會。因此,應盡快研究建立健全未成年人參與網絡直播的相關管理規定以規范直播行為、明晰直播法律責任,讓未成年人可以依法參與直播。

從網絡直播行為性質來看,其屬於民事法律范疇,我們可以從相關民事法律法規中查找相關依據。從我國民法總則關於自然人民事行為能力的規定來看,未成年人分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而網絡直播因其具有引發眾多法律問題的復雜性,不應將其視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獨立實施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所以,不管是哪一類未成年人需要參與網絡直播,都應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認。此外,需要明確直播平台應當履行的義務和需要承擔的責任。網絡直播平台在資格認証及審核時必須對此予以把關、實名認証,同時還要健全機制加強日常監管,防止未成年人網絡直播游離在平台監管之外。否則,就要依據互聯網直播服務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讓平台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責編:宋心蕊、趙光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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