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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空間遭直播 個人隱私誰保護?

2017年12月19日07:09 | 來源:北京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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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公共空間遭直播 個人隱私誰保護?

  不論是在餐廳吃飯還是在健身房鍛煉,你的一舉一動隨時可能被屏幕前的一雙雙眼睛圍觀。這不是電影《楚門的世界》裡的故事,而是正在發生的現實。

  近日,自媒體平台上一篇關於公共空間網絡直播的文章,把網絡直播與個人隱私的矛盾推至風口浪尖。健身房中女顧客的形體動作在攝像頭下一覽無遺,餐廳裡就餐的男女因動作親密被指指點點……當公共空間遭遇“全民目擊”,居民的個人隱私誰來保護?

  日常生活被直播

  記者調查發現,不少直播平台都提供攝像頭直播服務,內容涵蓋街景、旅游景區、生態農業等領域。記者點開一家網站中地址顯示為湖北省武漢市江漢區江漢三路52號的直播畫面,攝像頭正對的飯館、副食品商店等九家商鋪一字排開,行人來往穿梭清晰可見。直播視頻分享時間為2017年9月14日,目前已有38.9萬的瀏覽量和1800多條評論。

  據悉,此類直播平台大多是基於智能攝像頭的用戶分享平台,不少直播平台同時銷售智能攝像頭。給原本為安全而設置的攝像頭增添直播功能,成為一些監控設備的賣點。

  “借助直播平台,廠商能搶佔智能攝像頭市場份額,並增加直播平台的點擊量和流量。對參與直播的商家而言,也有吸引客流、增加人氣的廣告效應。”中國傳媒大學文法學部網絡法與知識產權研究中心主任王四新說。

  “和主播特意進行表演的網絡直播不同,人在無意識下被拍下的畫面更真實,一定程度上滿足了部分人的‘窺私欲’。”一位網絡直播業內人士告訴記者,一些生產廠家可能存在以低廉的價格推銷攝像頭、靠與攝像頭相連的網絡平台吸引流量的行為,“這樣就能把引來的流量導入其他商業產品中去變現。”

  直播公共空間算侵權嗎

  網絡安全法規定,網絡產品、服務具有收集用戶信息功能的,其提供者應當向用戶明示並取得同意。那麼,商家在直播區域貼了告示、網絡平台有協議在先是否就能免責?

  對此,法律界看法不一。有專家表示,隱私權的行使受場所性質限制,商家的視頻監控是基於履行作為公共活動組織者的保障義務,明示后就不構成對隱私權的侵犯。另一方則認為,並不能把店內貼告示默認為商家與顧客達成契約。四川鼎立律師事務所首席律師施杰表示,商家的監控攝像頭隻能是一定范圍內的有限使用,而非提供給受眾不特定的網絡平台。

  “民法總則明確,肖像權屬於自然人的民事權利。以公民的肖像權作為盈利工具必須征得當事人的同意。即使沒有盈利行為,如果直播可能對當事人產生形象、名譽、隱私等方面的損害,也要征得本人同意后才能播出。”復旦大學法學院副教授李世剛說。

  “直播平台和商家未征得顧客同意採集顧客圖像信息進行直播,就有可能損害了顧客的利益。顧客可向有關部門投訴,也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停止侵害、賠償損失﹔若情節嚴重,還可能構成刑事責任。”北京市中聞律師事務所主任吳革說。

  盡快確定監管主體

  數據顯示,截至2017年6月,我國網民規模已達7.51億。據測算,到今年年底,我國網絡直播用戶接近4億,網絡直播不斷滲透到現實生活中,公民個人信息面臨著隨時暴露的風險。

  “自然人的個人信息受法律保護”是民法總則的明文規定,但日新月異的互聯網技術也讓個人信息權的內涵和外延不斷拓展。專家認為,此次事件暴露出社會對個人信息權保護認識普遍滯后的問題,商家、平台都需強化對個人信息的保護意識。

  中國信息安全研究院副院長左曉棟表示,有關部門要加強對涉及公民隱私的電子產品的標准制定,避免侵犯公眾隱私。

  施杰表示,網絡直播平台目前還存在“九龍治水”的問題,應盡快確定監管主體,暢通消費者的權利保護渠道﹔此外,應盡快就個人信息保護單獨立法,將當前散見於各個法律法規的條款整合成體系。(據新華社北京12月18日電)

(責編:宋心蕊、趙光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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