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維護合法權益 促進法治傳播——《互聯網群組信息服務管理規定》解讀

朱巍
2018年01月18日14:25 | 來源:網絡傳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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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9月7日,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印發《互聯網群組信息服務管理規定》(以下簡稱新規),已於2017年10月8日起正式實施。新規旨在維護國家安全及公民、法人和組織合法權益,促進互聯網法治傳播。

新規不會泄露網民的交流隱私

新規出台后,社會上有些觀點認為這可能導致網民交流隱私的泄露,其實這是對新規的誤讀。網絡安全法是新規立法的法律基礎之一,因此,保護網民數據權、隱私權等合法權益是新規的重要立法初衷。

首先,侵害公民個人信息犯罪案件的實踐中,經常出現大量通過互聯網群組等方式尋找買賣家、交易、交流的情況,甚至還出現個人信息在群裡公開售賣,此類案件都曾經以微信群、QQ群等方式進行犯罪預備、犯罪聯絡或銷贓。很多情況下,這些案件中的群主建群目的就在於組織犯罪,也存在群主在明知某成員利用群工具進行犯罪的情況下,仍放任不管,這就造成信息犯罪的二次傳播。所以,新規旨在打擊這類犯罪群體,清除其賴以生存的土壤,保護我們的信息安全。

其次,新規並沒有要求網站對群聊的內容進行監控或跟蹤。從實踐看,組群聊天的記錄都保存在使用者自己的終端硬盤中,包括網絡服務提供者在內的第三方是無法觸碰這些記錄的。新規在“保存記錄”的要求中主要分為三處:一是網站對違法違規的組群採取必要措施時﹔二是網站對違法違規組群的建立者、管理者和使用者採取必要措施時﹔三是網站對列入黑名單取消用戶使用資格時。這三種情況的“保存記錄”主要是根據舉報內容的保存,或經過舉報后進行監測記錄的保存,或是對違法違規者信息的保存,並不存在涉及其他人聊天信息的常態化保存范圍。

最后,新規中將“網絡日志”作為網站應該保存的內容,時間至少六個月,這樣的規定是符合我國網絡安全法和國外立法趨勢的。網絡日志是訪問量和IP的記錄,這與用戶具體聊天記錄不是一回事。

網絡實名制不是把昵稱改真名

網絡實名制又叫真實身份認証制度,自2012年12月28日通過的《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加強網絡信息保護的決定》首次提出,到2017年6月1日起實施的網絡安全法在法律中進行明確,我國網絡實名制已經走過5年的路程。

目前,包括Facebook在內的很多境外網站,早已全面開展網絡實名制建設。必須強調的是,網絡實名制是打擊電信詐騙等網絡犯罪的重要手段,沒有網絡實名制,就意味著無法建立溯源機制,也就縱容了網絡犯罪的發生。同時,網絡實名制也是未成年人網絡權益保護,包括防沉迷系統等機制的前提條件。網絡實名制更是新型電子商務發展和信用社會的重中之重,沒有網絡實名制,C2C的網絡交易可信度以及網絡信用制度建立也就成了空中樓閣。

我國的網絡實名制基本原則是“前台自願,后台實名”,也就是說,並非是讓用戶把自己的微信名、QQ名都改成自己的現實真名。用戶在前台顯示的昵稱隻要符合國家網信辦公布實施的“賬號十條”相關規定,叫什麼名字都是用戶自願。用戶在后台需要履行實名認証制度,目前的認証主要是通過移動手機號碼進行的“間接認証”。不過,很多用戶的QQ號和微信號等賬號注冊,都是在手機實名制完成之前,所以,新規再次強調了實名認証的統一性,要求網站不能為沒有經過實名認証的用戶提供服務。

群主要為成員承擔責任系誤讀

新規明確了群主與管理者的責任,即按照“誰建群誰負責”和“誰管理誰負責”的原則,“依據法律法規、用戶協議和平台公約,規范群組網絡行為和信息發布,構建文明有序的網絡群體空間”。

必須強調,這裡說的“負責”指的是法定義務,並非是法律責任,隻有違反了法定義務,才有可能產生法律責任。群主組建的群,就如同現實舉辦公眾聚會和活動一樣,幾百人的活動安全和秩序等問題,聚會和活動主辦者和管理者都要承擔相應的責任。我國《侵權責任法》第四章明確規定,“賓館、商場、銀行、車站、娛樂場所等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可見,管理者承擔的責任並非是無過錯責任,而是過錯責任。隻有活動管理者在沒有履行安全保障義務並有過錯的情況下才承擔責任。

那麼,群主如何才算是有過錯呢?第一,群主組建的群主要目的就是為了從事犯罪活動的,例如,傳播淫穢物品、傳銷群、買賣個人信息群。第二,在群成員發布違法違規信息后,有証據証明群主知情或經人舉報后,群主或管理者拒絕採取必要措施的。第三,群主明知群文件中存在違法違規內容,卻拒不採取必要措施等幾種情形。

當然,群主要採取什麼必要措施,還要看網站賦予群主和管理者哪些權限,新規明確了網站要賦予群主和管理者相關管理權限。實踐中至少要包括以下幾種:一是刪除違法違規信息的權限﹔二是踢出違法違規者的權限﹔三是刪除違法違規群文件的權限﹔四是受理舉報和接受公眾監督的渠道。

那麼,群主錯誤刪除相關信息,或者侵害到成員的表達權如何處理?2014年最高法發布的網絡侵害人身權益民事糾紛司法解釋中,對錯誤“通知”導致信息刪除的法律救濟已經作出具體規定,包括網站恢復的義務以及錯誤通知人要承擔的侵權責任等。不過,這樣做似乎成本過高,所以,新規特別規定了自律和社會公約。未來相關自律公約完全可以做到“線上問題線上解決”,成立線上的自律委員會進行相關裁決。

群員上限並沒有法定數額上限

很多對新規的錯誤解讀稱,“新規會讓組群人數受到限制”。必須強調,新規並沒有對組群上限進行限定。新規規定網站“應當根據自身服務規模和管理能力,合理設定群組成員人數和個人建立群數、參加群數上限”。也就是說,服務規模和管理能力應該相適應,越大的用戶數量就意味著越高的管理能力,反過來講,越高的管理能力也就可以承擔起越大的用戶規模。可見,新規出台后,那些做得好的網站完全可以按照自己的管理能力提升服務規模,群員上限反倒可能上升。

作為組群服務提供者的網站,新規對其管理能力和法律義務也作出明確規定,既包括履行用戶信息安全保護責任和制定管理制度,也包括建立信用制度、完善建群和入群審核驗証制度、設置群唯一識別碼等技術措施。具體的相關標准新規並沒有更多涉及,這都需要在實踐中繼續完善。

(朱巍:中國政法大學傳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

(責編:趙光霞、宋心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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