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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博客信息服務管理規定》出台:微博客法治進程的重要指引

2018年02月02日13:44 | 來源:中國網信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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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微博客法治進程的重要指引

   自2010微博元年以來,微博客已經發展成為廣大網民獲取信息和交流表達的重要渠道。同時,也出現了個別危害國家安全和社會穩定、侵害他人合法權益、誤導社會輿論導向、低俗色情、煽動民族歧視、虛假廣告、傳播炒作和侵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違法違規信息。

   為促進微博客信息服務健康有序發展,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維護國家安全和公共利益,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依法正式出台了《微博客信息服務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

   《規定》從平台資質、主體責任、實名認証、分級分類管理、保証信息安全、建立健全辟謠機制、加強行業自律和建立信用體系等各個方面做出了全面具體的規定,必將成為新時代微博客健康有序發展的重要指引。

   一、打擊網絡謠言保障網民知情權

   在違法違規微博客信息中,網民最反感的當屬網絡謠言。新聞信息類謠言、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信息和誤導公眾危害公共利益的謠言,近年在微博客中層出不窮。特別是有個別自媒體濫用微博客,為博取關注獲取商業利益,在沒有新聞信息服務資質的情況下發布未經核實的新聞信息,甚至以捏造、杜撰等方式違法發布所謂的“獨家新聞”,嚴重侵害了社會公眾知情權,甚至影響社會穩定,人民群眾對此反映強烈。

   為維護網絡新聞信息安全,保障網民知情權,《規定》重申了《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管理規定》關於新聞信息服務許可制度,明確規定對向社會公眾提供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的,應當依法取得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許可,嚴禁未經許可或超越許可范圍開展新聞信息服務。

   《規定》在治理虛假信息方面,一方面,強調平台必須建立健全辟謠機制,對謠言和不實信息要主動採取辟謠措施,從根源上保証信息真實性﹔另一方面,將舉報的權利賦予了全體網民,要求平台需要接受社會監督,設立便捷舉報入口,及時處理公眾投訴和舉報。

   平台對微博使用者發布的違法信息除了要做到及時採取必要措施以外,還應保存記錄並向主管部門報告。可見,《規定》對打擊網絡謠言和保護用戶知情權方面是一個互相關聯的體系,隻有監管部門、平台、用戶和全體網民齊抓共管,良性互動,才能真正建立信息真實的網絡清朗空間。

   二、微博客平台要承擔主體責任

   習近平總書記在4·19重要講話中明確指出,“一個企業既有經濟責任、法律責任,也有社會責任、道德責任。企業做得越大,社會責任、道德責任就越大,公眾對企業這方面的要求也就越高”。

   微博客平台作為數億網民每天活動的共同家園,在獲取商業利益的同時,必須承擔起法律責任、社會責任和道德責任。《規定》將平台應承擔的主體責任,結合互聯網發展實踐,做出了明確具體的規定。

   第一,信息內容安全責任

   盡管微博客平台並非是網絡內容提供者,但在使用者發布和傳播信息活動中具有技術管理的先天優勢,是互聯網法治化的關鍵抓手。《規定》將用戶注冊、發布審核、跟帖評論、應急處理、從業人員教育培訓和總編輯制度方面,把主體責任上升成為具體可操作的制度要求。在技術方面,平台需要建立安全可控的技術保障和防范措施,在制度上要配備與服務規模相適應的管理人員,落實總編輯負總責制度,將信息內容安全落實到位。

   第二,完善分級分類管理機制

   按照網絡傳播規律,平台對信息發布和傳播的管理類別和等級也是不同的,擁有越多的關注度,其表達所負的法律責任和社會責任也就越高。同理,經過平台認証的機構或個人,相比普通用戶而言,公眾的信任度也就越高,他們應承擔更高的注意義務。微博客平台要針對不同的用戶,不同的主體和不同的內容,採取相適應的管理機制。在分級分類管理中,平台需要結合使用者的信用等級綜合管理,越高的信用等級應用有越高的權限,當然也要承擔更高的標准,以此類推。

   第三,落實實名制

   互聯網真實身份認証制度是網絡法治的基礎,也是互聯網信用體系建立的基礎,更是打擊電信詐騙保護網民權益的基礎。《規定》將實名制分為兩部分規定,一是重申了“前台自願,后台實名”的傳統網絡實名制原則﹔二是明確了前台實名認証賬號的法定程序。實踐中,前台實名存在很多問題,個別違法者“冒名頂替”他人,甚至假冒公眾人物或政府機構,造成混亂。《規定》明確規定了前台實名登記的相關程序,增加了向網信管理部門分類備案的做法,進一步強化了信息主體責任。

   第四,明確了信息內容的服務管理原則

   最近一段時間,存在個別人濫用“熱搜”傳播散布低俗、持續炒作、散布違法信息、誤導公眾和損害公共利益的情況。針對此類情況,《規定》將“促進經濟發展、服務社會大眾、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傳播先進文化和堅持正確輿論導向”作為倡導“依法上網、文明上網和安全上網”的基本服務管理原則。

   不可否認,熱搜詞的商業化運作是正常市場行為,但不能以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和公眾知情權、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權益、散布低俗內容和混淆視聽為代價。網絡空間是億萬網民的共同家園,稍有不慎,就會變成藏污納垢的垃圾場,若隻顧眼前短期利益,屆時損害的不單是社會利益,到頭來網絡平台的商業利益也會就此毀滅。其實,互聯網經濟基礎不僅是市場經濟,更是法治經濟,將網絡內容安全與文化安全寫進法治原則,這對平台長遠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網民合法權益來說,都是一件好事。

   三、《規定》是互聯網法治成果運用到微博客服務管理的具體化

   近年是我國互聯網立法的高峰期,諸如《網絡安全法》、《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先后出台。《規定》將我國網絡法治實踐中的這些重要成果以條文的方式具體化到微博客管理之中。

   《規定》一方面明確了微博客平台的主體管理責任,一方面提出各級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和新聞媒體等組織機構對所開設的前台實名認証賬號發布的信息內容及其跟帖評論負有管理責任,以此為基礎,構建出網絡法治環境“齊抓共管”的新局面。

   按照《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新技術新應用安全評估管理規定》要求,微博客平台在應用新技術、調整增設具有新聞輿論屬性或社會動員能力功能時,需要依法報請相關網信管理部門進行安全評估。相關具體自評估、第三方評估等程序,微博客平台需要結合這兩個規定依法履行。

   按照《網絡安全法》和《民法總則》的規定,《規定》對保護用戶個人信息安全做出了具體要求,平台不但需要履行安全保護責任,而且也不能因商業利益非法向其他合作方提供。這並非是否認互聯網+背景下開放平台的商業化運作,而是在強調用戶擁有對自身信息的自我決定權,隻有平台明示充分告知並征求用戶同意基礎上,才能依法進行商業合作。(中國政法大學傳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 朱巍)

(責編:趙光霞、宋心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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