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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謠言多維共治法治化的路徑

張振亮
2018年03月29日15: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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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新聞愛好者》

【摘要】全面依法治國方略為網絡謠言治理法治化奠定了制度基礎,“共建共治共享”的社會治理機制為網絡謠言治理路徑選擇提供了思路。借鑒西方發達國家網絡謠言治理經驗,結合我國全面依法治國實踐,將網絡謠言多維共治納入法治化軌道,是構建我國新時代網絡謠言治理機制的重要路徑選擇。

【關鍵詞】全面依法治國﹔網絡謠言﹔多維共治﹔法治化

信息網絡技術的迅猛發展使得謠言通過互聯網媒介擴散對個人和組織合法權益、社會秩序及國家安全均產生了嚴重的消極影響。我國在網絡謠言的法治化治理方面存在亟須解決的諸多問題。我國正在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借鑒西方發達國家網絡謠言治理經驗,結合我國全面依法治國實踐,將網絡謠言多維共治納入法治化軌道,有效治理網絡謠言,維護風清氣正的網絡空間,是構建我國當下網絡謠言治理機制的重要路徑選擇。

一、全面依法治國戰略與網絡謠言法治化治理

(一)“共建共治共享”的社會治理機制

全面依法治國是四個全面戰略布局中的重要組成部分,是黨領導人民依法治理國家的基本方略。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審議通過的《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確立了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總目標。[1]黨的十九大報告指出,全面依法治國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本質要求和重要保障,必須堅定不移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道路,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堅持依法治國和以德治國相結合,提高全民族法治素養和道德素質。十九大報告進一步強調,要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會治理格局,加強社會治理制度建設,提高社會治理社會化、法治化、智能化、專業化水平,加強預防和化解社會矛盾機制建設。[2]全面依法治國戰略與社會共建共治共享理念為網絡謠言的多維共治法治化創造了重要的時代機遇與宏闊的時代背景,網絡謠言多維共治的法治化進程必將深深嵌入到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建設的歷史過程之中,從而為國家治理能力現代化與治理體系現代化建設作出應有的貢獻。

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建設進入新時代,將引領我國社會主義法治建設進入新時代,從而更好地實現全面依法治國的總目標,更好地保証人民依法享有廣泛權利和自由。全面依法治國戰略的實施對網絡謠言的法治化治理提供了強有力的法治指引。我們在依法治理網絡謠言的同時,應當充分注意保護人民依法享有的正當權利與自由。

(二)網絡謠言及其法治化治理

關於謠言的特定意涵,自古以來歷經多重變遷。一般認為在我國古代典籍中最早對“謠言”予以記述的是《后漢書》。在當時的記載中,謠言具有兩種截然不同的含義:其一為廣為流傳於民間的歌謠,含有贊頌之意。如《后漢書•杜詩傳贊》中有“詩守南楚,民作謠言”。其二則為毀謗之意,如在《后漢書•劉焉傳》中有“在政煩憂,謠言遠聞”。在當代中文表達的語境中,《辭海》和《現代漢語詞典》都認為謠言是沒有事實根據的消息。由此可見,謠言的含義從古至今逐漸發生了較大的變化。有學者從謠言與謊言相區別的角度對謠言進行了界定,即謠言“是眾人傳播虛假事件的行為,但多數傳播者並不認為它是假的。因此,它和謊言不一樣,說謊者意識到說的是假話,一個人或少數人造謠生事僅僅是謊言。可見謠言是指眾人無根之言的傳播,又稱謠諑、流言、謠傳等”[3]。在這裡特別指出謠言的主要構成要件,即沒有確鑿的事實根據、具有較強的迷惑性、特定人群之間的信息傳播等。

從網絡謠言的起因與源頭來看,網絡謠言是“網絡”與“謠言”的結合。學術界對此有不同的觀點。有學者認為“網絡謠言”是以網絡媒介進行傳播的謠言﹔[4]有學者從傳播內容的真實性角度出發,認為“網絡謠言”是在網上傳播的虛假不實言論﹔[5]也有學者認為“網絡謠言”是在網絡發布、傳播的網民感興趣的事件或問題的不實消息。[6]以上觀點都對准確把握“網絡謠言”有一定的積極意義。

在我國網絡謠言法治化治理過程中,首次明確對網絡謠言進行立法規制的是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審議通過的《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維護互聯網安全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決定》第二條第一款規定,對“利用互聯網造謠、誹謗或者發表、傳播其他有害信息,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或者煽動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的構成犯罪的行為,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在《決定》中將“造謠”“誹謗”或者“發表、傳播有害國家的言論”相提並論,並將網絡言論侵犯的客體限定為國家安全,與我國《刑法》第105條規定的內容保持一致,將有關行為按照《刑法》的相關規定定罪處罰。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刑法修正案(九)》在第二百九十一條之一中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即“編造虛假的險情、疫情、災情、警情,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虛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行為,依法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在我國立法及司法實踐中均對網絡謠言違法犯罪行為從主體、主觀方面、客體及客觀方面作出了明確規定。

由此可見,學術界與立法及司法實踐中對“網絡謠言”的界定存在明顯的差異性。前者更突出強調“網絡謠言”的“未經証實性”的傳播學特點,而法治實踐中更突出強調了“網絡謠言”在捏造虛假事實信息予以傳播或明知是捏造的虛假事實信息仍予以傳播並造成損害后果等方面的法律性特點。

結合學理及立法、司法實踐,本文將討論的網絡謠言界定為:在互聯網條件下,特定主體制造未經証實的虛假信息及言論並在信息網絡傳播,或者明知是未經証實的虛假信息及言論而在信息網絡傳播,對特定的侵害客體造成一定損害的信息。

網絡治理法治化是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應有之義,而網絡謠言基於互聯網技術的隱匿性、即時性、互動性等特點,其傳播不受時間和空間的制約,在傳播速度上更加迅速,在影響范圍方面更加廣泛,社會危害性更強。同時,網絡謠言傳播行為具有隱匿性的技術特征,傳播網絡謠言的違法犯罪成本低廉,使得網絡謠言傳播造成重大社會危害的潛在風險更大。由於網絡謠言的負面影響在現實生活中難以完全消除,它不僅侵害公民名譽、影響社會穩定,嚴重的還會危及國家安全。為積極應對網絡謠言帶來的種種挑戰,世界各國均通過制定專門的法律法規對網絡謠言予以法治化治理。我國為了治理網絡空間不實信息的散布,先后頒布各類法律法規。然而,日益繁多的網絡謠言治理法律法規並未能使網絡謠言絕跡於現實生活。相反,網絡謠言仍然肆虐於網絡空間,嚴重影響了個人生活、社會秩序及國家安全,亟須構建科學有效的網絡謠言法治化共同治理機制與現實的治理路徑。

二、制度規制、技術治理及培育網絡守法文化

(一)以依法治國思路健全網絡謠言治理法律制度

首先,要嚴格按照依法治國、依憲治國的要求,科學、准確地劃定網絡謠言與言論表達權的界限。黨的十九大報告強調指出,我國要加強憲法實施和監督,推進合憲性審查工作,維護憲法權威。[7]這凸顯了黨中央對於依憲治國的高度重視。長期以來,我國對於憲法的重要性在思想認識上是充分的,但在實踐中如何糾正違憲行為還存在諸多有待解決的問題。網絡謠言治理中的首要問題就是要劃清憲法保障的公民表達自由與網絡謠言的邊界。事實上,網絡謠言的表達在一定程度上也是一種表達自由,必須予以合理界定,把握好認定尺度。維護正常的社會秩序,我們並不提倡在網絡上隨意傳播尚未查明或証實事實真相的信息及言論,但不能簡單地將“未經証實”的網絡信息都定性為謠言而加以處罰和制裁。同時,我們也不能輕易地將網絡傳播的“與事實有出入”的信息及言論完全納入網絡謠言的范疇。當然,如果網絡謠言超出應有的法律邊界,對他人、對社會造成嚴重損害后果時,應當用法律的手段對其予以規制。這也是我國憲法和法律規定保障公民合法權益的應有之義,更不能草率地認為,治理網絡謠言就意味著要限制網絡言論表達。

其次,要理性、辯証地看待和處理網絡謠言的社會功能,加強對網絡謠言的政策與法律引導。當前,基於對網絡謠言虛假性和危害性的認識,社會各界對待網絡謠言的態度是側重於制裁與打擊,一般對於網絡謠言本身所蘊含的正向社會功能認識不充分。客觀而言,在通過法律手段規制網絡謠言的過程中,也應該理性地認識到網絡謠言所具有的積極作用。在特定背景下、在一定程度上,網絡謠言對政府監督和社會話語權的掌握等方面是有正向的幫助作用的。當然,要把建設性的批評建議等正當行為與造謠滋事的違法行為加以明確區分。因此,我們更應該突出強調的是對網絡謠言的引導和預防,而不僅僅是制裁和懲治。對於建設性的網絡批評和監督言論必要時還要予以專門保護,以更好地推動互聯網輿論建設進一步走向正常化和科學化。有學者認為,部分網絡謠言在現實中產生了倒逼政府部門迅速決策的效應,其中網絡謠言所具有的民意表達功能日益凸顯。故而,對於網絡謠言已不能簡單予以打擊了事。[8]

再次,要進一步加強網絡謠言治理的專門立法,健全完善網絡謠言治理法治體系。在依法治理網絡謠言的進程中,世界各國進行了不懈探索。1997年德國率先發布了《信息與通信服務法》——世界上首部有關網絡信息治理的專門法律。美國先后通過了約130項法律法規,對包括謠言在內的網絡傳播行為進行了規范調整。英國也制定或修改了1986年《公共秩序法》、1990年《計算機濫用法》、1996年《誹謗法》(2013年修訂)、2000年《信息公開法》、2001年《通信監控權法》、2003年《通信法》、2006年《反恐怖法》等法律,以強化對網絡不良言論的法律規制。

我國在規制網絡空間虛假信息傳播行為方面的法律法規雖然較多,但是缺乏專門針對網絡謠言治理的立法,網絡謠言治理法治體系尚不完善。從形式方面來看,現有網絡謠言治理法律法規都散見於各相關法律法規中,且規定比較籠統,可操作性較弱﹔從內容方面來看,我國法律目前尚未根據網絡謠言的危害程度予以有效區分不同種類的網絡謠言,尚未對網絡謠言實施分類治理,容易產生對網絡謠言的治理力度與其所造成的現實危害不相匹配的結果。因此,我國今后要加強網絡謠言治理方面專門性法律的制定,以《網絡安全法》的頒行為契機,加快《個人信息保護法》等法律的立法步伐。在此基礎上,修訂整合已有的法律、法規、規章以及司法解釋,研究制定我國專門的《網絡誹謗法》。該法應當明確界定網絡謠言的內涵和認定標准及懲處舉措,並以此為基礎構建我國網絡謠言治理的法律規范體系。此外,我國還應當健全完善網絡謠言治理相關的其他配套制度,如進一步完善網絡實名制、內容分級制、內容審查制等強化網絡信息治理的基礎法律制度。

我國在網絡謠言治理的法律責任體系方面,也存在諸多亟待完善的問題。首先,網絡謠言治理法律責任規定較為原則,操作性有待增強。如《侵權責任法》第36條專門針對網絡侵權行為作出規定,但在司法實踐中,該條規定卻是“宣示性多於實效性,指引性多於操作性”[9],不利於切實維護受害人合法權益。其次,在有關法律中對網絡謠言治理的法律責任存在明顯沖突。如對於散布謠言擾亂社會秩序的違法行為,根據《計算機信息網絡國際聯網安全保護管理辦法》第20條規定,由公安機關予以警告,沒收違法所得,處以罰款或6個月內停止聯網、停機整頓,建議原發証審批機構吊銷經營許可証或者取消聯網資格等行政處罰。而《治安管理處罰法》第25條則規定,對於“散布謠言,謊報險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擾亂公共秩序”的行為處以相應的拘留、罰款。可見,無論是行政處罰的金額,還是行政處罰的種類,兩部法律法規均存在明顯沖突。再次,在網絡謠言刑事責任追究的寬嚴相濟方面,引發社會各界的廣泛關注。如2013年9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589次會議、2013年9月2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二屆檢察委員會第9次會議通過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條第一項規定,“實際被點擊、瀏覽次數達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轉發次數達五百次以上的”等情形應當認定為“情節嚴重”,並明確了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行為的入罪標准。但由於其規定的入刑門檻過低,容易引發人們對刑法打擊面過大的憂慮。因此,強化網絡謠言治理法律責任規定的可操作性、協調不同法律法規對網絡謠言治理法律責任規定及嚴格審慎地設定網絡謠言治理刑事責任,是健全完善我國網絡謠言治理法律責任體系的重要任務。

(二)依法加強對網絡謠言的技術治理

網絡謠言在傳播過程中的基本特征主要表現在網絡傳播的技術特征方面,網絡謠言的治理離不開有效的網絡技術手段。我們要通過法治方式,不斷更新網絡監管技術和手段,以切實保障良好的網絡空間秩序。在大數據與新媒體時代,對網絡謠言的傳播及其負面影響幾乎無法予以估量與測算。網絡謠言大肆傳播的主要原因有來自網絡技術迅猛發展的技術因素,也有來自公眾社會心理方面的因素,如特定事件引發的社會矛盾激化或網民天然的好奇心驅使等。因此,我們要強化對網絡輿情的密切監控,加強技術防范。監控系統可以通過數字認証、防火牆和敏感詞過濾、口令識別等技術手段,對網絡謠言實施有效的管理與監控。這可以有效地預防網絡謠言的發生或在一定意義上降低網絡謠言的不利社會影響。在監控系統中,可以通過議題呈現、文本處理、網絡詞匯識別等技術對整體輿論環境予以監測,通過使用復雜網絡手段對網絡輿情傳播的影響方向進行對比分析,通過信息、心理及行動三個層面的疏導,分別對網絡謠言進行有效分析和疏導。還應充分應用網絡傳播系統中的技術屏蔽功能,在網絡系統發現虛假信息、網絡謠言的第一時間採取果斷措施,啟動網絡謠言搜索引擎的應急預案,並屏蔽刪除網絡謠言的有關信息。

(三)培育優良網絡法治文化

隨著全面依法治國方略的實施,我國公民的權利意識和民主意識普遍增強,但責任意識、理性表達訴求的意識尚有待進一步提升,培育優良的網絡法治文化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作為構建法治國家和法治社會的文化土壤和精神支柱的社會主義法治文化,黨和國家長期以來均予以高度重視。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指出,要建設社會主義法治文化,增強全社會厲行法治的積極性和主動性,形成守法光榮、違法可恥的社會氛圍。[10]黨的十九大報告強調指出,要加大全民普法力度,建設社會主義法治文化,樹立憲法法律至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治理念。[11]為此,我們必須高度重視和大力培育社會主義法治文化,充分發揮優良網絡法治文化對網絡謠言法治化治理的重要作用。

在網絡謠言的法治化治理過程中,要弘揚社會主義法治精神,努力推動營造辦事依法、遇事找法、解決問題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守法法律文化氛圍。美國社會學家奧爾波特和波斯特曼於1947年總結出著名的謠言傳播公式,傳播學者克羅斯將這一公式予以發展並提出:謠言=(事件的)重要性×(事件的)模糊性/公眾識別能力,即R=I×A�C。其中,R(Rumor)即謠言的泛濫程度,I(Importance)即信息的重要性,A(Ambiguity)即信息的模糊程度,C(Critical Ability)即公眾對信息的識別能力。[12]網絡謠言的傳播情況與公眾所具有的識別能力息息相關。因此,公眾在面對海量信息時要做到積極研判、理性應對,自始至終做到不信謠、不怕謠、不傳謠。網絡謠言的有效防治,與公民的法律意識、法律素養密切相關。在網絡謠言的傳播過程中,許多網民在轉發未經証實的網絡謠言時,有的只是希望吸引其他網民的注意力,有的是不加任何辨別地盲目跟風,很少有人意識到這種轉發網絡謠言行為所具有的違法性。當然,對於任何網民而言,在他們接收和傳播網絡信息的過程中,其負有判斷和辨別網絡信息真實性與合法性的法定義務。因此,網絡謠言的法治化治理要求網民不斷強化自身的守法意識和法律素養,培育優良網絡守法文化,不斷推進網絡法治社會建設。

三、政府規制、行業自律與個人警覺的共治機制

(一)完善與優化政府信息公開的運作機制

網絡謠言治理最有效的方式之一就是信息的及時充分公開。世界各國都高度重視網絡謠言的依法治理工作。奧巴馬就任美國總統時,基於維護國家網絡安全需要,設立了專門的“白宮網絡安全辦公室”,后又成立“全國通信與網絡安全控制聯合協調中心”。為了過濾和控制有害信息,英國《調查權管理法》規定,凡通過網絡方式傳送電子郵件和加密電子數據等文件,必須通過政府技術支持中心發送信息包。政府還設立有公民咨詢局,讓公眾及時准確獲得權威信息,以有效預防網絡非法信息侵害。

近年來,我國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取得了長足的進展,但也存在一些亟須改進的方面。如有的地方政府部門經常以《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14條“對於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政府信息不得公開”的規定為理由,僅公開其中的部分信息或者拒絕公開相關信息,使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無法落到實處。因此,我們可以考慮在條例第14條增加一款作為補充,即政府部門以該條為由拒絕公開相關信息時,應當詳細說明具體的理由與依據。事實上,如果政府部門僅以該條規定為由拒絕公開相關信息而不做任何說明和解釋,在實踐中比較容易出現行政權力的濫用。此外,可以通過制度設計充分應用第三方監督機制。如發起行政復議、行政訴訟等,行政機關的上級復議機關和人民法院對信息公開的審查更嚴格嚴謹。同時,提升政府的媒介素養也是加強網絡謠言依法治理的重要途徑。公務人員應加強公共危機處理相關知識和理論的學習,進一步強化公務人員依法處理公共危機事件的意識與理念,迅速提升處理公共危機事件的基本素質與工作能力,以便在網絡謠言等公共危機事件爆發時能夠積極有效地應對。在大數據與新媒體時代,政府應當對微博、微信等互聯網新媒體予以高度重視,加強網絡輿情大數據的統計分析,充分認識和准確把握網絡信息傳播的客觀規律,掌握並應用新媒體時代的信息傳播與表達交流的技術特征,更好更充分地向公眾傳達政務信息,以打造法治政府和服務型政府。

(二)以行業自律落實網絡謠言的把關責任

網絡謠言法治化治理是通過法律制度的設計與安排為各方主體依法設定各自的行為規范和邊界,以國家強制力保障其得以實施。網絡謠言治理中的網絡傳媒行業的自律主要指通過網絡社區公約、網絡自律公約、網絡輿論導向、媒介職業規范等方式,實現互聯網傳媒行業在網絡空間中的自律與自治。在我國目前的互聯網行業治理相關法律實踐中,網絡傳媒行業自律非常重要。因為自律與法治並非相互平行的治理系統,網絡空間中的傳媒行業自律亦應在法治化的基本框架內實現。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指出,要發揮人民團體和社會組織在法治社會建設中的積極作用,支持行業協會等社會組織發揮行業自律和專業服務功能。[13]

網絡傳媒行業應當依法自覺履行在依法治理網絡謠言過程中的行業責任,努力規范管理自身的傳播行為,充分發揮媒體行業不同於其他傳播主體的優勢,積極引導輿論導向。世界各國均非常重視網絡謠言治理中的行業自律問題。美國要求各大主要網站通過張貼規則做到張貼者自律,並對網上論壇予以分級,禁止出現虛假信息。英國對互聯網的管理肇始於1996年的“網絡觀察基金會”(IWF)。作為政府組織成立的行業自律組織,IWF通過強化網絡運營商對網絡信息的監管義務、對公眾開展網絡安全教育等措施,為淨化網絡空間發揮了重要作用。[14]同時,世界主要發達國家互聯網行業協會在網絡謠言治理中充當了重要的“把關人”角色。當前,我國互聯網相關行業的自律規范尚不夠完善,雖對網絡運營商及相關網絡參與者在網絡運營或使用網絡服務時的規則進行了規定,但主要內容以道德性准則為主,其落實和執行情況有賴於各方主體的道德與職業自覺。從互聯網行業市場化的發展趨勢來看,網絡傳媒行業自律監管應是依法治理網絡謠言的重要途徑。以政府為主導的監管方式應逐漸從直接監管向間接監管轉變。因此,我國在網絡謠言政府依法治理的過程中,必須強化網絡傳媒行業的自律監管,促使網絡傳媒行業自覺履行行業自律的社會責任,使互聯網成為全體社會成員共建共享共治的理想家園。

(三)重視網民媒介素養提升的職業化教育

依法治理網絡謠言,就要重視培養網民的理性分析判斷能力與提升網民的網絡媒介素養。我們可以通過各種途徑對不同類型網絡謠言的特點及其社會危害性進行廣泛的宣傳教育,以有效提升廣大網民對網絡謠言的辨別和防范能力。媒介素養是公民正確地判斷和估價媒介信息的意義和作用及有效地創造和傳播信息的多種能力與綜合素養。英國較早提出“媒介素養教育”的概念,並在大多數大學和學院都設有媒介素養教育的培訓項目,成為全球最早開展公民媒介素養教育的國家。近年來,我國也越來越重視公民媒介素養的教育工作,但在網民媒介素養的職業化教育方面還有很多工作要做。網民個人媒介素養越低,其理性分析判斷能力越弱,網絡謠言就越容易在網民、網絡中得到傳播。網民個人媒介素養越高,其理性分析判斷能力越強,網絡謠言就越難在網民、網絡中得到傳播。

四、確立精准動態的網絡謠言法治理念

(一)注重網絡謠言源頭防范的預警機制

依法治理網絡謠言,應當健全完善多層次全方位的網絡謠言及網絡輿情預警機制,努力提高對網絡謠言的源頭防范能力,對網絡謠言的依法治理逐步從事后治理走向源頭防范。政府要建立按照各自分工負責、協調統一的網絡謠言預警運行機制,以便在網絡謠言處於萌芽狀態或尚未在網絡上大范圍傳播之前採取有效措施,將網絡謠言的生成與傳播予以有效控制。一方面,要加強網絡輿情的實時分析和預判,尤其是要對網絡媒體上出現的社會熱點問題予以高度關注,以做到未雨綢繆﹔另一方面,要根據網絡輿情實時監控,對於發現網絡輿情的異常波動和變化,應當立即採取果斷措施,作出快速反應、積極應對。如俄政府規定,在其境內的所有網站都負有迅速清理非法網絡信息的法定義務,執法部門發現非法網絡信息應立即通知有關網站予以刪除。如該網站拒絕配合,則在兩次警告無效后,執法部門將通過法律程序關閉該網站。網絡謠言的技術特性來源於網絡本身,其能夠通過網絡傳播,我們也完全可以通過網絡來對網絡謠言予以事前防范和源頭治理。

(二)把握網絡謠言規律依法精准分類治理

網絡謠言在現實生活中具有多樣性的特點,不同類型的網絡謠言,其社會危害程度不同,應予以准確區分,要做到罰當其罪、罰當其過,避免出現危害程度較重的網絡謠言承受較輕的懲罰或危害程度較輕的網絡謠言卻承受較重的懲罰。在網絡謠言爆發、快速蔓延后,應當根據網絡謠言的源頭、起因和傳播情況及發展態勢,把握網絡謠言本身規律,針對不同類型的網絡謠言,選擇和啟動相應的應對預案,依法精准分類治理。政府、網絡傳媒行業及個人和組織應按照應急預案及時採取行動,對網絡謠言所涉及的信息予以及時澄清或及時公開真實信息。公民和其他社會組織對於無法証實的信息,可以向政府部門提出請求以對相關信息予以查証核實。政府部門應依法及時將相關信息查証核實,並將查証核實的相關情形及時向申請人反饋,這樣可以極大地消除社會公眾的疑惑,有助於營造和諧、穩定的社會秩序。網絡運營商應當依法嚴格履行網絡監管的法定職責,依法依規及時屏蔽、刪除網絡謠言等網絡非法信息,並根據網絡謠言治理預案的要求,及時將有關部門發布的官方權威信息或事件真相調查信息在網站的顯要位置予以公布,便於社會公眾得以迅速獲悉相關信息。

(三)加強事件評估反思以落實法律責任追究機制

網絡謠言事件的后期處理工作應當緊緊圍繞網絡謠言依法治理工作的各環節和全過程予以評估反思,並以事實為根據、法律為准繩的原則,依法落實相關主體的法律責任追究機制。評估反思應當建立起科學合理的評估指標體系,應側重於綜合考察網絡謠言的各種主客觀生成原因、各種影響因素及所產生的社會后果等情況,對網絡謠言的依法治理的各環節予以分階段的過程評價,形成對網絡謠言依法治理的總體評估報告。評估報告應當對各治理主體的網絡謠言治理行為及其效果予以測評,查找網絡謠言治理中的不足與缺陷,為網絡謠言的源頭治理與防范提供必要的支撐,形成“源頭治理—精准治理—評估反思—源頭治理……”的網絡謠言治理的反饋控制系統,以切實提高網絡謠言治理的針對性和時效性。在此基礎上,還要進一步分析網絡謠言依法治理工作中的得失利弊,褒獎在網絡謠言依法治理中作出突出貢獻的治理主體,對網絡謠言依法治理中消極不作為或亂作為而造成重大不良社會影響的治理主體予以嚴厲的責任追究。

[本文為國家社科基金重大項目“互聯網與表達權的法律邊界研究”(15ZDB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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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為南京郵電大學人文與社會科學學院副教授) 

(責編:趙光霞、宋心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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