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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信息安全治理走向全面規范化

謝永江
2018年06月01日14:39 | 來源:網絡傳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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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語】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密集發布規范性文件,強化了網絡服務提供者的主體責任,有力地確保了網絡信息安全

隨著網絡安全法的實施以及配套法規規章的陸續出台,我國網絡空間治理進一步走向法治化、規范化。2017年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密集發布了《互聯網論壇社區服務管理規定》《互聯網跟帖評論服務管理規定》《互聯網群組信息服務管理規定》《互聯網用戶公眾賬號信息服務管理規定》等規范性文件,對互聯網論壇社區服務、跟帖評論服務、群組信息服務、用戶公眾賬號信息服務等進行全面、具體的規范,強化了網絡服務提供者的主體責任,有力地確保了網絡信息安全。上述四項規定的出台表明,我國網信主管部門對互聯網信息內容的治理水平已經提升到一個新的高度。

明確網絡服務提供者的主體責任

所謂網絡服務提供者的主體責任,主要是指網絡服務提供者作為一個特殊的市場主體,應當認真履行其法律義務,承擔其社會責任。網絡安全法第9條就網絡運營者的一般性網絡安全義務作了原則規定,即:“網絡運營者開展經營和服務活動,必須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尊重社會公德,遵守商業道德,誠實信用,履行網絡安全保護義務,接受政府和社會監督,承擔社會責任。”第47條就網絡運營者的信息內容安全管理義務作了進一步規定,即“網絡運營者應當加強對其用戶發布的信息的管理,發現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發布或者傳輸的信息的,應當立即停止傳輸該信息,採取消除等處置措施,防止信息擴散,保存有關記錄,並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據此,包括網絡服務提供者在內的網絡運營者負有主動管理用戶發布的信息的義務,這是由網絡運營者作為大型信息中介的地位和性質決定的。

網絡服務提供者的信息內容安全管理主體責任是一項綜合性義務,涉及多個方面。《互聯網群組信息服務管理規定》《互聯網用戶公眾賬號信息服務管理規定》等對網絡服務提供者的主體責任做了進一步的細化規定,具有很強的操作性,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1.社會責任。互聯網服務提供者應當堅持正確導向,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培育積極健康的網絡文化,維護良好網絡生態。

2.管理能力建設。互聯網服務提供者應當配備與服務規模相適應的專業人員和技術能力,確保其具備承擔相應主體責任的人力條件和技術能力。

3.建立安全管理制度。互聯網服務提供者應當建立健全用戶注冊、信息審核、應急處置、安全防護等管理制度,確保有章可循。

4.建立服務規則。互聯網服務提供者的服務規則包括兩部分:一是管理規則和平台公約,需要在網站上向用戶公示,對所有用戶均適用﹔二是與特定用戶之間簽訂的服務協議,用以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

5.審核用戶身份信息。互聯網服務提供者在為用戶提供信息發布服務中,應當按照“后台實名、前台自願”的原則,對使用者進行基於組織機構代碼、身份証件號碼、移動電話號碼等真實身份信息認証。使用者不提供真實身份信息的,不得為其提供信息發布服務。

6.保護個人信息安全。互聯網服務提供者應當依法收集、使用個人信息,採取必要措施保護使用者個人信息安全,不得泄露、篡改、毀損,不得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7.及時處置違法信息。互聯網服務提供者發現含有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禁止的信息的,應當立即停止傳輸該信息,採取消除等處置措施,保存有關記錄,並及時報告。

8.接受社會監督。互聯網服務提供者應當接受社會公眾和行業組織的監督,建立健全投訴舉報渠道,設置便捷舉報入口,及時處理投訴舉報。

9.接受監督檢查。互聯網服務提供者應當配合有關主管部門依法進行的監督檢查,並提供必要的技術支持和協助,按規定留存網絡日志不少於六個月。

細化互聯網服務提供者的服務規則

互聯網服務提供者的服務規則是內部規則,往往由服務者自行制定。但四個規定開始嘗試對平台服務規則進行深度規范,對其服務依據、服務方式、信息公開、懲罰措施等作了許多精細化的規定,將一些行之有效的規則作為“最佳實踐”,進行法定化。

以《互聯網群組信息服務管理規定》為例,該規定要求互聯網群組信息服務提供者:(1)應當根據互聯網群組的性質類別、成員規模、活躍程度等實行分級分類管理﹔(2)應當建立互聯網群組信息服務使用者信用等級管理體系,根據信用等級提供相應服務﹔(3)應當根據自身服務規模和管理能力,合理設定群組成員人數和個人建立群數、參加群數上限﹔(4)應設置和顯示唯一群組識別編碼,對成員達到一定規模的群組要設置群信息頁面,注明群組名稱、人數、類別等基本信息﹔(5)應根據群組規模類別,分級審核群組建立者真實身份、信用等級等建群資質,完善建群、入群等審核驗証功能,並標注群組建立者、管理者及成員群內身份信息﹔(6)應當對違反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的互聯網群組,依法依約採取警示整改、暫停發布、關閉群組等處置措施﹔(7)應當對違反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的群組建立者、管理者等使用者,依法依約採取降低信用等級、暫停管理權限、取消建群資格等管理措施﹔(8)應當建立黑名單管理制度,對違法違約情節嚴重的群組及建立者、管理者和成員納入黑名單,限制群組服務功能。

可以說,上述規定基本上搭建了互聯網群組信息服務規則的主要框架。這種針對信息傳播的各個環節所作的細致規范,有力地確保了網絡信息內容管理的安全有序。

首次明確了網絡社群發起者、管理者的信息安全管理責任

有些面向社群的信息服務設有發起者和管理者,例如百度貼吧有吧主、論壇社區版塊有版主、微信群有群主。這些吧主、版主、群主本身也是服務使用者,通常並不是互聯網服務提供者的雇員,其行為不屬於職務行為,因而需要對自己的行為負責。當吧主發起貼吧、版主發起論壇、群主建立微信群時,相當於他們在網絡空間開辟了一個新的公共空間,為特定或不特定的人群提供信息交流場所,因而就相應地負有一定的安全管理責任,這也符合權利義務相一致原則。

例如,《互聯網群組信息服務管理規定》明確要求互聯網群組建立者、管理者應當“履行群組管理責任,依據法律法規、用戶協議和平台公約,規范群組網絡行為和信息發布”。這裡的群主管理責任,並不意味著群主需要為群成員的不法行為負責,而是說,當群成員發布了不法信息時,作為群主應當採取必要措施進行管理,如警告、踢出群,甚至解散群。當群主盡到了合理的注意義務和管理義務時,則無需再為群成員的不法行為承擔責任。

當然,群主要在網絡空間行使管理責任,就應當具備相應的管理手段。因此,《規定》同時明確要求互聯網群組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為群組建立者、管理者進行群組管理提供必要功能權限。

(謝永江:北京郵電大學互聯網治理與法律研究中心常務副主任)

(責編:趙光霞、宋心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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