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營者膽太大,非法售書終被抓
——偵辦湖北黃石“2·18”非法經營教輔圖書案始末

執法人員對涉案非法出版物進行取証。

洪某某因未辦理國家相關部門頒發的出版物經營許可証、工商營業執照等証照,擅自銷售中小學教輔圖書,犯非法經營罪,被判處有期徒刑3年。2017年11月20日,全國“掃黃打非”辦公室挂牌督辦案件——黃石“2·18”非法經營教輔圖書案,由湖北省黃石市黃石港區人民法院審判終結。2018年6月30日《中國新聞出版廣電報》記者就此進行採訪,了解到該案的整個辦案過程。
擅自售書非法獲利11萬余元
2016年2月,根據群眾舉報,黃石市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支隊聯合公安部門依法對位於黃石港區紡織三路的出租房進行檢查,當場查獲16753冊教輔類圖書,當事人洪某某無法提供相關証照,其行為涉嫌非法經營。同年2月26日,黃石市公安局將洪某某刑事拘留,4月1日執行逮捕,11月18日,黃石港區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洪某某犯非法經營罪向黃石港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原來,1950年出生的洪某某是湖北省浠水縣人,居住於湖北省黃石市下陸區團城山街道杭州西路。隻有初中文化水平的他,長期從事個體圖書經營工作。據了解,自2011年7月開始,洪某某從湖北世紀華章文化傳播有限公司、湖北獵豹圖書文化有限公司等38家發行公司和個人處,購進《名校課堂》《暢優新課堂》《課時掌控》等大量中小學教輔材料,銷售給黃石市長盛書店、正正書店等40余家書店。
然而,這一切都是在其未辦理國家相關部門頒發的出版物經營許可証、工商營業執照等証照的情況下進行的。2016年2月18日,黃石市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支隊及民警查封了洪某某存放圖書的場所——黃石市黃石港區紡織三路的出租房。經查明,洪某某於2011年7月至2016年3月期間,非法經營中小學教輔類圖書,銷售圖書數量為174530冊,實際銷售金額為1074974.97元,毛利潤為113685元。
2016年11月18日,黃石市黃石港區人民檢察院向黃石市黃石港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洪某某違反國家規定,非法銷售圖書174530冊,非法經營數額為1074974.97元,嚴重擾亂市場秩序,情節特別嚴重,其行為已經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四)項之規定,應當以非法經營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擾亂市場秩序構成非法經營罪
對於上述事實,洪某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對主要事實無異議,並有到案經過、戶籍証明、送貨單、銀行歷史交易明細清單、扣押清單、湖北省暫扣款物票據等書証,各種書籍照片等物証,証人的証言,被告人洪某某在公安機關的供述,現場勘驗記錄、搜查筆錄、辨認筆錄,視聽資料等証據予以証實。
黃石市黃石港區人民法院認為,洪某某違反國家規定非法銷售圖書,非法經營數額為1074974.97元,擾亂市場秩序,其行為已經構成非法經營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確認。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經營數額在15萬至30萬元以上的,屬於“情節特別嚴重”,被告人在本案的經營數額1074974.97元,應當認定為“情節特別嚴重”,故應判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5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考慮到被告人積極退出全部贓款,可以酌情從輕處罰。
2017年11月20日,黃石市黃石港區人民法院依法對被告人洪某某作出判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四)項、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定,被告人洪某某犯非法經營罪,判處有期徒刑5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5萬元。
宣判后,洪某某不服,提出上訴。湖北省黃石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組成合議團,經過閱卷,訊問洪某某,認為事實清楚,決定不開庭審理。考慮到黃石市出版行政主管部門在對洪某某進行調查時,他積極配合,主動到出版行政主管部門的辦公場所接受行政執法人員的調查詢問,且在其案件因涉嫌犯罪被出版行政主管部門移送到公安機關,亦主動配合,歸案后始終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黃石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洪某某的行為符合我國刑法及相關司法解釋關於自首的規定,依法可對其減輕處罰。綜上,黃石市中級人民法院終審判決:洪某某犯非法經營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緩刑4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2萬元(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款自判決生效后30日內繳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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