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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多元規制矩陣下公眾人物的隱私報道

李岩 丁菲菲
2018年08月07日10: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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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西部學刊》

摘要:長期以來,法學界與新聞學界多從保護公眾人物的人格權和滿足受眾的知情權——二元價值平衡的角度,來劃歸公眾人物隱私的報道界限。本文則將“公眾人物的隱私保護”嵌入進社會結構及其資源配置與利益分配的格局之中,提出建構信息監管機制、商業性公關運作、社會文化規約、信息獲取與消費渠道的多元規制矩陣圖式,並從以上四個維度商討公眾人物隱私的報道邊界。

關鍵詞:多元規制矩陣﹔公眾人物﹔隱私權

一、公眾人物的隱私報道——“二元價值平衡說”

在現存有關涉及公眾人物隱私報道界限的研究中,大多復述平衡“私權”和“公共利益”的通說。一方面強調以“公共利益優先”為原則,從保護受眾知情權的角度出發,及時、准確地報道涉及公眾人物的新聞事件與話題,以滿足廣大受眾對公眾人物的探知欲﹔另一方面以“保護公眾人物的剩余隱私”為理由,強調遵循適度性原則,限制對公眾人物隱私報道的范圍,報道前應採取征詢當事人意見,體現出新聞從業者與公眾人物良好的互信關系。

二元價值平衡說給公眾人物隱私報道提供了一條理論性路徑,但並非是一條可實施路徑。或者說,在實施的過程中,仍無法避免一些核心的爭議性症結。例如,在披露隱私信息是否涉及公共利益時會出現彈性釋義,“公共利益優先”原則在新聞報道中,未必“善解人意”。一些媒體或個人會打著“公共利益優先”的保護傘,對公眾人物的隱私進行毫無忌諱的過度開採。同時,隱私范圍的界定尚屬司法空白,辨別報道信息是否侵權舉步維艱。當進入社交媒體時代之后,復雜斑駁的媒介生態環境,給隱私權的保護帶來了前所未有的挑戰。顯而易見,二元價值平衡說已經不足以應對新聞報道生產與傳播實踐。

在新聞實踐報道中,由於公眾人物隱私的界定存在爭議和模糊區域,以及在攫取注意力經濟為市場導向下,時常產生私權與公權的碰撞與沖突,有關公眾人物的隱私報道不斷觸碰職業道德與倫理底線。這不僅使業界困惑,更為普通大眾所詬病。對公眾人物隱私報道的“度”的把握,不僅在新聞傳播實操過程中有難度,也成為學術研究領域中的一個頑疾。

二、建構公眾人物隱私報道的多元規制矩陣

本文不再復贅二元價值平衡說,而是將“公眾人物的隱私保護”嵌入進社會結構及其資源配置與利益分配的格局之中。從信息監管機制中的內容審查與事后追懲、市場運作的商業公關、隱私保護的社會文化規約以及信息獲取與消費渠道等角度,嘗試建構公眾人物隱私保護的多元規制框架,以期在新聞實踐中提供一條行之有效的報道路徑。

(一)信息監管體制中的內容審查與事后追懲

在我國現行的信息監管體制中,政府職能機構被賦予對各類媒體行使內容審查(Content Censorship)的權力。這種權力具備明確的法律形式,成為一種有效的社會管理方式。

而社交媒體時代的來臨,使信息發布者不再局限於機構傳媒,個人、團體或社會組織均獲得信息發布與傳播的權利。大量不可控的惡炒、緋聞、挖角、爆料信息層出不窮,把關環節形同虛設,更有甚者在涉及公眾人物的隱私報道中,傳統媒體倒逼跟風,助長這種不良氣焰。這對行政管理體系中的內容審查制產生巨大沖擊,對公眾人物甚至個體的隱私保護,均帶來不利影響。

為給予信息服務保障,建議政府職能機構應將內容審查權(尤其是信息發布審核權)下放至互聯網服務運營機構。根據現行有關互聯網行政管理規范及相關條例,可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來源不明確、取証不實等信息進行嚴密布控,設置更為嚴格的人工審核與延時發布程序。此外,為消除隱私泄漏產生的不良社會影響,互聯網服務運營機構除事前內容審核外,還可通過罰款、暫停信息發布等事后追懲方式(嚴重的應封號封賬戶),禁止或限制其傳播不良信息。事后懲罰金額,應按獲利信息的5—10倍繳取,情節嚴重達到犯罪者,移送至司法機構依法查處。在社交媒體飛速發展的時代,從信息傳播源頭切中監管要害,可以盡最大限度保護公眾人物的隱私。

(二)市場運作的商業公關

一般認為,公眾人物較普通人更加注重隱私保護,主要衡量其公關形象所帶來的社會福利后果——即市場收益。當公眾人物的隱私信息,不嚴格涉及市場運作中的重大決策與商業推廣,通常會履行“名人人格權益的法律保護應因公眾利益被克減”原則,隱私信息被控制性讓度,公開發布形成公眾談資或社會話題,這也是公眾人物維系知名度的一種方式。

然而,公眾人物的言行舉止,通常具備道德垂范之典型。當公眾人物涉及失實或逾矩行為,即便信息本身歸屬於隱私界域,仍被視為自損性行為,定義為“公關欺詐”或“信息操控”。如果公眾人物通過操控其個人信息影響了另一方的判斷、選擇與行為,導致后者的自主性受到損害,這在理論上足以構成主觀福利損失。因此,必須限制公眾人物通過公關形象進行公關營銷,壓縮其牟利空間。例如某位“不檢點”明星,將失去向“不明真相”的粉絲兜售“清純、健康”公關形象的商業機會。媒體報道理應對公眾人物“公關欺詐”收益設限,並促使公眾人物圍繞隱私發生的社會利益分配更加平衡。

(三)隱私保護的社會文化規約

社會文化規約,主要指涉從道德與倫理層面的隱私保護。現實法律和隱私保護范圍並不總是重合,有時隱私保護可能遠超於法律規定預期。涉及公眾人物的相關侵權行為表面看起來與法律、條規並無沖突,甚至多屬於“擦邊球”的媒體行為,卻不得不被文化底線規約而遭受輿論譴責,最典型的例子是2015年歌手姚貝娜病逝時,某些人對遺體照片的偷拍行為,違反“死者為大”的倫理底線,顯然足以引發輿論向媒體機構施壓與聲討。

(四)信息獲取和消費渠道

當社交媒體高調進入人們的生活領域,涉及公眾人物隱私信息露光的方式,多採用非常規渠道的偷拍偷錄。這種採訪方式不但在國際司法界被定義為違法(參見美國食獅公司起訴美國廣播公司案判決),在中國同樣不受法律保護(見最高院關於民事訴訟証據的《規定》第六十八條)。然而禁止偷拍偷錄行為,並未寫入任何中國相關行政規章,它隻能作為一個業界的內部信條,提倡以自我約束為主。

在人人均可為“記者”的時代,人人卻並非是“有操守”“有擔當”的記者。非專業機構媒介或“狗仔”團隊,對公眾人物隱私的大肆攫取,主要取決於其能夠迅速激發公眾興趣,產生社會熱點,並帶高昂的社會矚目度與經濟收益,兼具社會模仿效應。而對於“可疑信息”“偷拍偷錄”信息的治理,又回到規制框架中的第一要義——內容審查,從行政管理的角度嚴把該類信息的不良傳播,任重而道遠。

三、小結

本文著眼於建構關於公眾人物隱私保護的四維矩陣。然而,面對復雜多變的諸多社會因素,關於公眾人物的隱私報道,仍有未完結的爭議,迫使研究者和新聞實踐者,都需要結合具體社會制度語境來做更加詳細的分析和研究。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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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戴昕.公眾人物的隱私保護:一個框架性理論重述[J].現代法學,2017(2).

[3]王利明.人格權的積極確權模式探討——兼論人格權法與侵權法之關系[J].法學家,2016(2).

[4]魏永征.張鴻霞.大眾傳播法學[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

[5]陳力丹.新聞理論十講[M].上海:復旦大學出版社,2008.

作者簡介:李岩(1983—),遼寧傳媒學院講師,研究方向為傳播學。

丁菲菲(1984—),遼寧師范大學海華學院講師,研究方向為廣告學。

基金項目:本研究系2015年度遼寧省社會科學規劃基金重點科研課題“社交媒體時代新聞倫理爭議性研究”的階段性研究成果,課題編號為:L15AXW002

(責編:趙光霞、宋心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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