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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人作品侵權第一案"宣判 金庸勝訴獲賠188萬元

李鐵柱
2018年08月17日06:52 | 來源:北京青年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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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同人作品”侵權第一案金庸獲賠188萬元

  因認為作家楊治(筆名江南)的小說《此間的少年》大量使用了自己小說中的知名人物,比如郭靖、黃蓉、令狐沖等,著名武俠作家金庸將楊治、北京聯合出版有限責任公司、北京精典博維文化傳媒有限公司、廣州購書中心有限公司等起訴到法院,要求對方停止侵權。在歷時將近兩年后,廣州市天河區人民法院昨天對該案宣判,金庸獲得賠償188萬元。該案也被稱為國內“同人作品第一案”。

  使用金庸作品人物名被訴侵權

  “同人作品”指的是利用原有作品中的人物角色、故事情節或背景設定等元素進行二次創作的作品。《此間的少年》是一部校園小說,作者是江南,主要講述了在汴京大學,喬峰、郭靖、令狐沖等大俠們的校園故事。

  金庸起訴稱,2015年,大陸地區出版發行的小說《此間的少年》中所描寫人物的名稱都來源於他的作品《射雕英雄傳》《天龍八部》《笑傲江湖》《神雕俠侶》等,且人物間的相互關系、人物的性格特征及故事情節與上述作品實質相似。該小說由楊治署名“江南”發表,由被告聯合出版公司出版統籌、被告精典博維公司出版發行,在大陸地區大量出售。

  金庸認為,自己作品中的人物名稱、關系形象、故事情節等元素,都是獨創,楊治未經許可,照搬原告作品中的經典人物,在不同環境下量身定做與自己作品相似的情節,對自己作品進行改編后不標明改編來源,擅自篡改自己作品人物形象,嚴重侵害了自己的權利。

  被告辯稱與金庸作品存明顯區別

  對於起訴,楊治稱,《此間的少年》是其追憶在北大的校園生活而創作的當代校園生活小說。故事在虛構的汴京大學展開,年代設定為北宋年間。但是小說描述的生活場景、器物、文化都表明其講述的是當代校園生活,人物也是校園中貼近生活的典型人物形象。

  楊治稱,自己是金庸的讀者,當初在網上連載創作該小說時,出於好玩的心理使用了金庸創作的武俠人物名稱來指稱《此間的少年》中大多具有真實原型的人物。

  《此間的少年》並未違背誠實信用原則和商業道德,也沒有對金庸的合法權益造成實際損害,不構成不正當競爭。

  金庸勝訴獲賠188萬元

  歷時兩年多之后,昨天,天河區法院對該案作出一審判決。

  法院認為,楊治利用原告小說中的元素創作新的作品,借助於原告作品整體上已經形成的市場號召力與吸引力提高新作的聲譽,可以輕而易舉吸引大量熟知原告作品的讀者,通過出版發行行為獲得經濟利益,客觀上增強了自己的競爭優勢。

  天河區法院一審判決楊治、聯合出版公司、精典博維公司立即停止不正當競爭行為,停止出版發行《此間的少年》,並銷毀庫存書籍。楊治賠償金庸經濟損失168萬元,聯合出版公司、精典博維公司就其中30萬元承擔連帶責任﹔楊治賠償金庸為制止侵權所支付的合理開支20萬元,聯合出版公司、精典博維公司就其中3萬元承擔連帶責任。

(責編:宋心蕊、趙光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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