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費搜索廣告亂象亟待規范
搜索引擎已經成為廣大網民獲取信息的重要途徑。最近有媒體報道,女作家六六在微博上稱,她通過百度搜索上海美國領事館官網的地址,看到的都是騙子廣告。
記者調查顯示,以百度、搜狗、360搜索等為代表的搜索引擎商和廣告主進行合作,通過付費搜索廣告獲取利潤。這既是搜索引擎商謀求自身發展的經營行為,又是傳統廣告在互聯網時代的新形式,其本身無可厚非。但如果一味追求點擊率和廣告利潤,對付費搜索和自然搜索結果不加以區分,忽視對付費廣告內容的審核,甚至放縱部分虛假宣傳廣告出現在搜索結果中,那麼,毫無疑問搜索引擎商必須承擔相應的責任。
國家工商總局2016年發布了《互聯網廣告管理暫行辦法》,明確規定了互聯網廣告的概念和形式,“推銷商品或者服務的付費搜索廣告”屬於互聯網廣告,競價排名這樣的模式滿足廣告的特征,其必然應受到廣告法等法律法規的約束。付費搜索廣告存在很多不規范之處,影響了該行業的健康發展,侵害了搜索引擎用戶的利益。
有法可依是加強監管的前提。目前施行的廣告法雖然在2015年進行了修訂,但是對付費搜索結果是否屬於廣告仍然沒有明確規定。《互聯網廣告管理暫行辦法》雖然作了相關規定,但是其屬於部門規章,法律位階較低,且相關規定還有待於進一步明確,配套措施應更加完善。
和傳統廣告相比,付費搜索廣告是新興事物,發展還不夠充分,要正確看待發展過程中的利弊,興利除弊,加強監管。要建立常態化的監管機制,引入互聯網技術手段,對付費搜索廣告的內容進行監測,一旦發現存在虛假宣傳等違規行為應及時查處。對於搜索引擎商是否嚴格履行審核義務要加強監督檢查,確保搜索引擎服務商充分盡到作為廣告發布者的法律義務。在監管中平衡公眾利益和企業發展,准確劃分責任,在搜索引擎商未盡義務范圍內進行處罰。
此外,同樣重要的是加強行業自律。搜索引擎商既要追求經濟效益,也要兼顧社會效益,在法律和道德約束下謀求發展,應對付費搜索廣告與自然搜索結果作出顯著區分,以便搜索用戶進行辨別。搜索引擎商還應強化審核機制,加大技術和人員投入,確保廣告主具有合法資質,廣告內容真實合法。同時,對於虛假廣告管理不力的應及時、主動承擔法律責任。
(作者單位:北京市懷柔區人民檢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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