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挂私服泛濫 網絡游戲著作權保護面臨新挑戰


剛剛結束的S8全球總決賽讓IG戰隊余熱未消,電子競技的浪潮又一次席卷了整個網絡。雖然電子競技不能等同於網絡游戲,但很多網友對游戲的態度在悄然改變。
在華東政法大學知識產權學院主辦的“網絡游戲著作權侵權與犯罪的界限”研討會上,華東政法大學校長葉青說:“我勸女兒不要玩《王者榮耀》等網絡游戲,好好去學習。她講,老爸你是校長,你看看,電競現在都拿金牌了,為國爭光了!”葉青的話讓參加研討會的專家學者會心一笑。參會的專家學者同時還看到,在行業繁榮發展的背后,網絡游戲的新技術、新行為等都給網絡游戲的著作權保護帶來很多新挑戰、新問題。
更高形態的表現形式
我國現行《著作權法》尚未將網絡游戲作為一種保護的獨立客體,但可以從中分解出美術作品、文字作品、音樂作品、類電影作品、計算機軟件作品等。從作品的受侵害權利類型角度,可劃分為侵害署名權、修改權、發表權、保護作品完整權、復制權、發行權、信息網絡傳播權、改編權等類型。
目前我國網絡游戲的著作權糾紛案件越來越多,案情錯綜復雜。一個網絡游戲著作權侵權糾紛案件,往往涉及多種作品類型、多種著作權權利。一些被起訴的游戲,常常存在大規模、成體系地使用“走紅”的網絡游戲中的諸多元素,比如游戲角色、游戲場景、美術圖標等。針對這一現象,上海大學知識產權學院院長許春明說:“現在網絡游戲的侵權不僅是傳統的代碼復制問題,而且是更高形態的抄襲素材乃至換皮游戲,這才是現在游戲行業中最受關切的部分。”
比如,張某某未經浙江盛和網絡科技有限公司許可,將該公司的《藍月傳奇》網絡游戲美術圖片用於其組織研發的《王城霸域》H5傳奇類手游。經中國版權保護中心版權鑒定委員會鑒定,《王城霸域》334個美術作品與《藍月傳奇》對應的美術作品相同﹔《王城霸域》82個美術作品與《藍月傳奇》對應的美術作品基本相同。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認為,被告單位福州初心互娛網絡科技有限公司和被告人張某某以營利為目的,未經著作權人許可,非法使用著作權人的美術作品,非法經營數額46萬余元,屬於“有其他嚴重情節”,其行為已構成侵犯著作權罪,判決被告單位福州初心互娛網絡科技有限公司犯侵犯著作權罪,判處罰金人民幣10萬元,被告人張某某犯侵犯著作權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緩刑1年6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8萬元。
在這一案例中,素材抄襲被判侵犯著作權罪,抄襲的人受到了應有處罰,這是比較容易判斷的情況。還有一些情況是難以判斷的。比如,網絡游戲地圖的核心要素被剽竊了,如何判斷並追究其侵權責任乃至刑事責任就是一個非常專業的問題。上海市人民檢察院第三分院知識產權處處長房長纓在實際工作中就碰到了相關難題——原告說自己的地圖被剽竊了,但法院找出多個別的游戲的地圖,樣子也是一樣的。在以往案件辦理的過程中,原告起訴被告侵犯其著作權,往往著作權是屬於原告的。但現在在新的案子裡,反而需要法院去尋找源頭。法院有時會高度懷疑著作權是不是屬於原告,也許原告也是用了別人地圖裡面的元素。
對此,房長纓結合民事侵權和刑事犯罪之間的關系,認為《刑法》具有相對獨立的判斷邏輯,應當以存在侵權行為為前提,而不是以存在侵權責任為前提。
部分抄襲如何處置有爭議
部分素材抄襲是否構成《刑法》的規制,這是大家爭議的一個焦點。華東政法大學知識產權學院教授叢立先提到,《著作權法》上用的“剽竊”一詞,在社會上就是“抄襲”,“抄襲跟剽竊是一回事,在財產權上侵權就是據為己有,把別人的東西拿到自己手裡,抄襲剽竊游戲中重要的某類作品,如果對整體進行抄襲剽竊,意味著跟私服的侵權行為沒有區別”。
“我們都同意游戲是作品的整體集合,現在的爭議是部分抄襲。如果隻抄襲了游戲中的核心要素和關鍵要素,某一類關鍵作品核心的作品,或者是非核心的作品,這種抄襲引起的嚴重著作權侵權行為構不構成《刑法》的規制,這是問題的關鍵。”叢立先說。
許春明和叢立先都認為部分抄襲如果達到《刑法》的規定可以入刑。許春明認為,需要特別注意刑法和《著作權法》的銜接,對改編他人網絡游戲引入《刑法》規制,同時在認定違法所得和非法經營額的問題上,應當適用比例原則。許春明說:“擅自許可他人改編游戲不入罪,因為它僅僅是一次改編。擅自改編他人游戲也不入罪,因為也僅僅是一次改編。但是復制、發行擅自改編的游戲可能會入罪,網絡傳播擅自改編的游戲也可能入罪,我堅持部分復制也可以入刑,認定違法所得和非法經營額,應適用比例原則。”
叢立先也認為,對於部分素材的抄襲剽竊,應該看抄襲剽竊的客體與抄襲剽竊的對象在游戲中的重要程度,以及其在游戲中是不是具有獨立性。具有獨立性而且剽竊行為又在質和量上達到了《刑法》中規定的犯罪情節和相關的質和量的要求,應該考慮在《刑法》上加以進行規制。
但是,北京外國語大學法學院副教授陳明濤就此提出了補充意見。他認為,核心在於部分抄襲的內容能不能構成獨立的作品,如果不能構成作品,是不能入罪的。
陳明濤說:“著作權侵權入罪一定是強調復制,而不是實質性相似,實質性相似和盜版是有區別的。在美國,對游戲作品的盜版和對待民事實質性相似的侵權,判決處罰力度完全不一樣。如果涉及盜版,他們可以判停止侵權。如果涉及演繹作品,美國的法院通常不會判停止侵權,他們認為演繹作品雖然屬於侵權,但對整個社會有增量的考量。素材抄襲是對作品裡面的一部分表達進行了復制,如果這一部分的表達達到了一定的量級,我們認為就構成作品的實質性相似了。如果達不到量級,比例比較小的話,通常會認為它構成了完全新的作品,盡管利用了其中某一部分表達。”
外挂和私服是否構成侵犯著作權罪
網絡游戲領域侵權形態早期只是簡單的代碼復制問題,后來逐步發展出外挂和私服兩種新的形態。外挂是利用電腦技術針對一個或多個網絡游戲,通過改變軟件的部分程序制作而成的作弊程序﹔私服是未經版權擁有者授權,非法獲得服務器端安裝程序之后設立的網絡服務器,本質上屬於網絡盜版,而盜版的結果是直接分流了運營商的利潤。
針對網絡游戲的私服和外挂,上海知識產權法院二庭法官何淵說:“私服復制了原來游戲作品95%以上的源代碼,把別人的游戲拿過來自己建立服務器端,從這個意義上說,我們認為還是原作品,適用侵犯著作權罪。”
現實中也有多個如此審判的案例。如2016年6月至7月間,胡海夢伙同馮廷震、劉劍非,未經著作權人廈門吉比特網絡技術股份有限公司及其獨家運營商北京光宇在線科技有限責任公司許可,私自架設服務器,運營其網絡游戲《問道》,收取玩家充值款共計人民幣15萬余元。北京市海澱區人民法院判決胡海夢、馮廷震、劉劍非犯侵犯著作權罪。
與私服相比,何淵認為,外挂行為自己有一個編程,可能會借用源代碼的部分,加入自己對源代碼的修改,然后再打通接口,植入到游戲軟件中去修改原作品當中的動態數據庫。動態數據庫的修改使客戶的最終游戲人物或者游戲裝備得到升華,上述行為可能不構成對游戲作品整個的著作權復制。因此,何淵認為這是一種破壞技術措施的行為,將其作為侵犯著作權罪對待有一定爭議。
但在實際的案例中,有不少外挂被判侵犯著作權罪。比如被告人蔡某某在未經授權或許可的情況下,非法取得深圳市騰訊計算機系統有限公司運營的網絡游戲《逆戰》的源代碼,並在其基礎上進行編譯制作成外挂程序,通過在外挂程序中加入驗証功能,將外挂程序分為日卡、周某、月卡,並取名為“神馬”“遮天”,交給被告人熊某某、王某某在網絡上銷售。湖北省嘉魚縣人民法院今年6月28日發布的刑事判決書中明確,蔡某某、熊某某、王某某均構成侵犯著作權罪。
可以看到,對外挂是否構成侵犯著作權罪還存在一定的爭議。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知識產權庭法官張本勇表示,根據司法實務,外挂在法院裡面的判決,有判侵犯著作權罪的,有判非法經營罪的,還有判破壞計算機信息罪的。張本勇的看法是:“外挂的本質是一種以營利為目的,未經批准從事互聯網游戲出版活動,情節嚴重的,應當認定為非法經營罪,危害性要大於以復制為特征的私服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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