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仿冒App屬不正當競爭或犯法 應用商店應承擔連帶責任

2018年11月26日07:18 | 來源:法制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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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仿冒App屬不正當競爭或觸犯刑法

《2018年雙十一購物安全生態報告》認為,虛假仿冒App或者與正版App界面一致,或者使用與正版App相似的名字,“李鬼”冒充“李逵”。這些“李鬼”App存在盜取賬號密碼等隱私、詐騙錢物等風險。

對於虛假仿冒App引發的種種問題,記者採訪了業內專家。

虛假仿冒App涉嫌違法

今年8月,中國消費者協會發布《App個人信息泄露調查報告》便指出,根據全國消協組織受理消費者投訴情況統計,2018年上半年電商平台、社交平台軟件等非法搜集消費者個人信息現象成投訴新熱點。“李鬼”購物App更是其中的“重災區”。

亞太網絡法律研究中心主任、北京師范大學法學院教授劉德良認為,之前出現過很多釣魚網站,假冒知名網站的域名和頁面。仿冒購物App也是類似的,讓消費者覺得這些App與正規購物App是一樣的。之所以要制作假冒購物App,就是為了通過在用戶注冊信息時獲取用戶信息。如果仿冒購物App挂有木馬,除了盜取用戶個人信息,還可能會盜取用戶銀行賬號和密碼,進而可能給用戶財產造成損失。

虛假仿冒App涉嫌違反相關法律。

劉德良認為,虛假仿冒購物App通過各種渠道進行推廣,從而誘導消費者下載。這一行為肯定是違法的。模仿或者假冒購物網站的行為違反了反不正當競爭法,屬於不正當競爭行為。“首先,我們應該看到虛假仿冒購物App的本質是不正當競爭,從法律適用上來講,反不正當競爭法等關於市場競爭秩序的法律規定對這種行為是禁止的。當然,對於虛假仿冒購物App這一非常具體的行為,法律上通常不會去作出規定。如果仿冒購物App或網站涉及盜取用戶信息或者挂有木馬程序,那麼還會涉及對用戶其他財產的盜竊,這就涉及違反更多法律規定,包括治安管理處罰法,甚至還可能觸犯刑法,構成犯罪。從行政管理角度來講,這也是一個違反工商行政管理的行為。”劉德良說。

監管者很難辨別App真偽

《2018年雙十一購物安全生態報告》提到,這些虛假仿冒購物App不但數量龐大,其覆蓋量,也就是裝載了這些App的手機、平板電腦等數碼設備的數量,也十分龐大。數據統計顯示,近一個月內,虛假仿冒的手機淘寶App已經覆蓋了超過17萬移動設備,不但被仿冒量居於首位,覆蓋量也居於首位﹔虛假仿冒的閑魚App已經覆蓋了超過5萬移動設備﹔虛假仿冒的拼多多App也已經覆蓋了超過2萬移動設備。

“虛假仿冒購物App的開發行為比較隱蔽,運營者設法規避監管。從監管角度來講,如果沒有消費者的直接投訴和舉報,監管者一般很難辨別App的真偽。在這種情況下,仿冒App的開發往往是秘密進行的,開發后通過網絡進行推廣,吸引消費者下載,由於其界面和正規App是一樣的,很難區分。這確實給監管帶來了很大困難。”劉德良說。

劉德良認為,在“雙11”等網絡購物節期間,很多消費者缺乏安全意識,導致山寨App濫竽充數、混水摸魚。一方面,消費者在購物節期間有大量購物需求,導致缺乏應有的防范心理﹔另一方面,山寨App的開發設計和運營者迎合這種需求,導致大量仿冒購物App涌入市場。

應用商店應承擔連帶責任

由於許多消費者是從第三方應用平台下載虛假仿冒App,對於這些平台來說,應該承擔怎樣的責任?

“第三方應用商店對仿冒購物App也應承擔相應責任。第三方手機軟件應用商店對入駐其內的開發設計者和經營者的身份資質具有審查備案的義務。一旦出現問題,應該可以通過第三方應用商店找到實際的開發設計者和運營者。如果第三方應用商店沒有承擔審查的義務,其行為就違反了與工商管理有關的法律規范,消費者也可以要求其承擔責任。比如假冒淘寶App,正規的開發設計者和運營者的身份和資質跟假冒的就不一樣,這就可以幫助審查App,避免仿冒購物App的出現。如果第三方應用商店明明知道或者在事實上已經知道存在仿冒購物App入駐商店,那應該要承擔連帶責任。”劉德良說。

劉德良認為,手機軟件應用商店往往疏於審查,從而導致仿冒購物App的出現。一般來講,消費者都會非常信賴手機廠商所提供的應用商店,一旦這些平台出現假冒App,消費者就很容易上當受騙。對於消費者而言,從某種意義上講,通過淘寶、京東等購物平台的官方網站下載App是最安全的方式。但是,一些手機會出現用戶隻能從手機自帶的應用商店下載App而無法通過其他應用商店下載的情況。

“在這種情況下,如果出現仿冒App的情況,應用商店就應當承擔連帶責任,因為仿冒購物App是從他們的平台上出來的。”劉德良說。

劉德良建議,消費者還是要通過正規購物網站下載App,同時還要防范假冒購物網站的出現。一般來說,應用商店的App應該是沒有問題的,如果連應用商店裡面的App都存在問題,那就屬於誠信嚴重缺失。(記者 杜曉 實習生 付紫璇)

(責編:宋心蕊、趙光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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