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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話專家:自媒體廣告監管困局如何突破

2018年12月04日07:22 | 來源:法制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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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自媒體廣告監管困局如何突破

對話人

中國政法大學傳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 朱 巍

中國傳媒大學政法學院法律系副主任 鄭 寧

《法制日報》記者 趙 麗

《法制日報》實習生 崔磊磊

記者:近年來,隨著自媒體賬號暴增,違法虛假廣告也逐漸增多,帶來惡劣社會影響,數量眾多的自媒體廣告成為違法行為的“重災區”。

鄭寧:自媒體廣告“新”在三方面。第一,覆蓋面廣、信息量大。這一特點導致互聯網廣告數量龐大,形式多樣,跨越國界,大大增加了監管難度。第二,互動性強、精准投放。這一特點也會帶來隱私權保護的擔憂。第三,制作成本低、計費方式靈活。這給監管者帶來了考驗,監管部門對朋友圈發布的廣告、軟文廣告是否為廣告及如何判斷、如何取証、廣告違法所得如何計算等,都存在相當大的難度。

記者:深圳市市場和質量監督管理委員會10月31日發布了2018年典型虛假違法廣告案件公告,列舉的10宗典型案件中有兩宗是關於公眾號發布虛假廣告。

鄭寧:對於自媒體廣告的監管,“難”也在三方面。第一,互聯網廣告的違法率居高不下,這意味著監管機關需要投入更多的人力、物力、財力來發現和查處案件,大大增加了執法成本。

第二,互聯網廣告具有很強的隱蔽性,互聯網搜索廣告、朋友圈廣告、植入式廣告等,沒有明顯的廣告標識和利益導向,可讀性、趣味性更強,消費者容易被故事、情節所吸引,從而不知不覺地接受並認同其理念和產品,進而作出相應的行為,起到更好的廣告效果,同時加大了監管部門查處的難度。

第三,互聯網廣告法律關系主體復雜。互聯網廣告涉及多方主體,包括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廣告代言人、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等。由於互聯網使制作、經營、發布廣告的行為極大地簡化、合並、重合,因而各主體的界限變得模糊,很多主體的身份發生了競合,導致各方權利義務關系和法律責任復雜化。

朱巍:發布廣告需要審核,特殊廣告還需要相關批復,傳統廣告可以達到這些要求,但自媒體缺少這樣的環節。自媒體發布廣告隻需自己同意就行,約束力不大,它甚至可以在發布出現問題后隨時刪掉或者及時修改,這都沒辦法控制,監管起來很難。還有些自媒體把文章內容和商業信息混為一談,也就是“軟廣告”。消費者看不到這種行為背后有沒有合同、自媒體到底是不是替別人說話。

自媒體廣告很難監管,自媒體有很多類,尤其以個人注冊的自媒體號最不好監管。比如營銷號,他們大多都是商業行為,與傳統商家沒有區別,出現問題都是缺乏監管導致的。營銷號發布廣告如果出現問題,除了刪除還會被列入黑名單,列入黑名單后不僅要被封號,還會被禁止注冊賬號。可是,個人號就不好監管和問責了。

記者:我們注意到,在自媒體廣告中,有些廣告后面打著“廣告為商家特約發布,自媒體經營者不承擔責任”,這樣的標注應如何看待?

鄭寧:第一,自媒體雖然有免責聲明,但實際上參與了廣告經營,可以視為廣告發布者,根據廣告法、互聯網廣告管理暫行辦法,要承擔廣告發布者的義務和相應的法律責任。第二,確實沒有參與經營,只是提供了一個信息平台,在這種情況下,法律也規定了要對違法信息及時地加以制止,否則也要承擔相應責任。

朱巍:肯定存在違法行為。自媒體是廣告發布者,承擔發布者責任。廣告法不是民法,是監管法,所以不能通過自己排除責任的方式來獲取免責。

記者:2018年2月16日,原國家工商總局下發了《關於開展互聯網廣告專項整治工作的通知》,其中要求將新媒體賬戶作為年度整治重點。

鄭寧:通過專項整治行動的方式來治理,一般會在一段時間內集中力量打擊違法行為,並且公布典型案例起到威懾作用。應該說,短期內還是會起到立竿見影的作用,但是這可能不是一個長久的治本之道。

如果要完全避免或者說最大程度減少這種現象,還要依靠一些長效機制。一是監管部門要建立一個實時監控違法行為的機制,另外要健全社會公眾的投訴舉報和回應機制﹔二是要建立健全違法失信黑名單,也就是信用監管機制。多管齊下,才能更好地解決這個問題。

朱巍:自媒體亂象很多,自媒體廣告只是其中一小塊。一些大號不隻靠發布廣告賺錢,還靠寫黑稿、碰瓷來獲取利益﹔靠正面宣傳達到自己預期的效果﹔靠炒作吸引粉絲﹔靠培養小號吸粉拉粉推粉的方式賺錢。這都是自媒體發展過程中的問題所在。原國家工商總局下發的《關於開展互聯網廣告專項整治工作的通知》正好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規范自媒體亂象。

(責編:宋心蕊、趙光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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