位置媒體中的隱私分享和保護
來源:《新聞愛好者》
【摘要】基於位置媒體公開性的特點,大量數據在媒介平台上呈現公開化的態勢。新媒體時代,用戶的數據在媒介平台上輕而易舉就可以被獲取。一方面,位置媒體可以幫助主體進行自我認同和身份建構,記錄在空間中的實踐。但是另一方面,受眾在不知情的情況下被迫展露隱私,對自身造成一定的傷害。位置媒體中的隱私分享應當存在一定的邊界。因此,應盡快出台數據隱私權保護政策,制定媒體行業的相關條例,提高公眾對於隱私保護的相關意識。
【關鍵詞】位置媒體﹔隱私保護﹔隱私邊界
一、位置媒體:概念提出及其應用
“位置媒體”這個概念是由Marc Tuters 和KarlisKalnins創造的。[1]它一般是指在用戶傳播和交流中綁定了位置的媒介形式,基於位置的媒體會根據移動設備用戶的位置直接向其發送多媒體和其他內容,從而引發傳受雙方的互動,旨在探索位置媒體如何影響了人們的空間概念以及社會組織結構方式。后來,移動互聯網增強了人們通過自我定位技術在網絡中獲得更多信息的能力,這一術語成為打破現實空間與虛擬空間藩籬的同義詞。
位置媒體具有開放性、可逆性、多用戶支持、可塑性的特點。2008年黃鳴奮在《位置媒體:賽伯化的回歸》一文中提出,位置媒體最直觀的形式就是隨著用戶位置變化而變化的動態地圖,人們不但可以通過位置媒體追蹤到他人,反之他人也可以追蹤到自己。[2]例如百度地圖中的位置功能,百度地圖在使用前開啟位置定位功能,用戶將自己的位置真實傳達至后台,后台規劃合理路線方便用戶到達目的地﹔還有微信中的位置共享功能,微信好友可以通過共享功能找到自己,但是同時自己也可以按照位置找到對方﹔在陌陌中開啟位置定位功能,陌生人搜索附近的人進行聊天,從而達到交友的目的。現在越來越多的社交媒體,例如百度、抖音、美顏相機等也相繼出現了定位功能,但是根據其軟件的常規功能來看,根本不需要用戶開啟位置信息,因為一旦開啟位置,伴隨而來的就是隱私泄露的巨大威脅。
以Google為例,2016年,谷歌改變了服務條款,允許它把公共數據信息和個人識別信息合並。谷歌會根據我們平常在社交軟件上留下的搜索信息或者瀏覽偏好進行跨設備、跨時間追蹤,谷歌隨時隨地都可以發現用戶及其信息,但是這一技術也意味著用戶很有可能“衣不蔽體”。因此,研究位置媒體的隱私分享和保護問題,不但有利於個人隱私的保護,防止遭受隱私泄露的威脅,也有助於媒介合理使用大數據,使其功能更加合理,有利於其推廣。
二、位置分享中的隱私權侵害
新媒體環境下,用戶的信息廉價儲存,獲取途徑越來越簡單。這就是大數據帶來的便捷性。正是由於廉價便捷的特點,使得位置媒體獲得用戶信息輕而易舉,並且對用戶的信息“二次利用”越來越便利。當有人丟失物品之后,通過位置媒體可以方便找到失主,但同樣,居心不良者也可以利用位置媒體的功能避開失主。因此,在互聯網上雖然可以輕易獲取一個人的信息,但也給保護用戶的個人隱私帶來了巨大的挑戰。
(一)位置媒體信息分享動因
分享性是位置媒體的特點,位置媒體的廣泛讓每一個人的行為都“有據可循”。首先,位置媒體自身具有強制性。目前,大多數軟件使用前,客戶端會對用戶進行詢問,是否開啟位置定位功能,如果用戶拒絕,則該軟件大部分功能不能被使用。例如美顏相機在使用前會詢問是否開啟定位,一個主要功能是拍照的軟件根本不需要位置服務,但是如果拒絕開啟,相機則不能使用。其次,是個人形象的自我構建。美國社會學家歐文·戈夫曼在其創立的擬劇理論中,提出人生的“前台”和“后台”的概念:“每個人實際上是舞台上的表演者,他們需要借助語言、文字等符號進行表演,並努力獲得好的效果。這是因為個體的活動若要引起他人的注意,他就必須使他的活動在互動過程中表達出他所希望傳遞的內容並分享隱私,這樣有助於獲得認同。”[3]這就如美國未來主義學者帕特裡克·塔克爾所說的那樣:“預言中的信息時代已經來臨,隱私幻覺已經公之於眾。我們自願將我們的生活、我們所愛的人的生活,暴露給全世界。”例如在滴滴平台上,很多女性用戶會將自己的照片進行美化,這樣司機就可以在短時間內了解到乘客,立即形成更具現實的社會交往,但是同時顧客的家庭住址以及聯系方式等隱私,也在滴滴司機專屬平台上得到了完全的泄露,后台可以隨意獲取她們的信息。[4]最后,位置媒體的信息分享也具有一定的物質利益驅使。例如,一些位置媒體為了得到一些客戶的更深層的隱私,會對其進行相應的獎勵或者優惠政策,例如滴滴打車這個移動媒體平台,乘客將其客戶端通過轉發的形式擴散到各個群裡,平台會給一些乘車優惠券,並且普通受眾如果完善信息會獲得相關的獎勵,比如乘車打折券。但是很多受眾對於隱私泄露感知不足,意識不到風險,也不會終止分享行為,正是這種對於隱私泄露的輕視以及對物質利益的驅使,使他們“縱容”位置媒體的隱私泄露。
(二)位置媒體信息分享的可能危害
新媒體技術的出現同樣也帶來了一些新問題。大數據、雲計算、AR技術、移動設備、社交媒體、定位技術等的廣泛應用在給人們打開一個新世界的同時,也必然要求人們放棄一些東西。並且這些隱私由於其公開性,很容易被泄露,威脅到自身的安全,這一系列問題都不利於大數據的有序開發和共享。
1.滿足不法分子的窺視欲
美國理論家馬克·波斯特發展了法國哲學家米歇爾·福柯的思想,他將信息社會比作一個規模龐大的“超級全景監獄”,對大眾進行系統化的隱秘監視。[5]20世紀后期,公共視頻監控超越了一定的時間和空間,滲透到人們的日常生活之中,權力對人們進行更加全面的規訓。這對於一些心術不正的人來說,正巧滿足了他們對於“秘密隱私”窺探的欲望。監控者僅僅需要掌握一些簡單的技術,就可以輕而易舉地對個人信息進行竊取,更嚴重者會對隱私對象進行正面騷擾。例如5月底發生的“空姐半夜搭乘滴滴順風車遇害”所引發的一系列滴滴軟件隱私泄露問題,根據大多數乘客反映,由於乘客在滴滴平台上留下了個人信息,順風車專門有一個平台會對乘客進行公開評價,其中不乏一些低俗言論,比如評價乘客的身材、長相好壞。最嚴重者還有一些滴滴司機會私下加乘客的微信等聯系方式,對其進行語言騷擾等。
2.對受眾造成“精神暴政”
在大數據時代,我們在網址上輸入的關鍵詞以及訪問的網址,這些不同系統中顯示的“數據腳印”會被記錄在網上數據庫中。[6]然而,隨著數據庫和分析技術將這些虛擬的數據深層挖掘,拼湊出一個人完整的人生軌跡,創造出一個和這些數據相近的人物形象,從而使這些數據成為現實。如此,數據的價值得以充分彰顯。大數據時代,對於“數據腳印”的挖掘無處不在,個體的所有生活細節都暴露在公共空間下。數據挖掘不僅會對個人隱私和自由造成傷害和威脅,這種權力結構形態以及技術的深層蔓延,還會在一定程度上導致“精神暴政”。
3.造成用戶的經濟利益受損
當平台匯集的數據越來越多,算法技術越來越成熟的時候,侵害隱私權的成本則急劇減少,獲得隱私權主體知情同意的成本反之大幅度增加。[7]這些平台並不是真正的私人空間,無論是從技術層面還是圈內成員組成都是如此,隱私的泄露波及真實的個人,其中不乏對人身安全、經濟財產造成威脅。雖然公民已經意識到這種狀況,但是無法避免且無法控制這些數據的流動。至於隱私主體主動分享在“朋友圈”“親友群”等自認為相對封閉平台上的信息,實際上也存在諸多的泄露隱患,有些網址點進去,可能會造成財產的大量丟失,隱私被出賣到各個不正規網站被“二次利用”,更有甚者一些詐騙集團會竊取用戶的信息,進行電信詐騙,造成受騙者更大損失。
三、位置媒體隱私使用的邊界探討
大數據時代,隱私使用的邊界該如何界定是一個值得深思的問題。大量的數據存在各種位置媒體上,“個人隱私主動分享”和“個人隱私被動泄露”成為一個巨大的沖突。[8]有些受眾願意在位置媒體上對自己的隱私進行全方位的展現,例如一些影視明星,在微博、報紙等社交媒體上,毫無保留地展現自己,從而獲得關注度﹔有些網絡平台的主播,也會在直播間進行全方位的展現,使自己獲得一定的經濟利益﹔普通的受眾也會在微信、陌陌等社交軟件上將自己的個人信息補充完整,目的是為了使大家對其進行關注,塑造“男神”“女神”的形象。這些都屬於個人隱私主動分享。至於“個人隱私被動泄露”,受眾則是在完全不知情的情況下被他人獲取了信息,例如支付寶年度賬單會將用戶一年的支付過程記錄下來,面對這樣的“被迫”記錄,受眾一方面無法拒絕,另一方面,即使被侵犯使人感覺不悅,受眾也無計可施。因此,要從以下幾個方面對位置媒體隱私分享的邊界進行探討,從而找出合理合法的方式進行隱私保護。
(一)道德准則是基礎
社交媒體每時每刻都在發生著變化,人們的行為在超級全景監獄的監控下,幾乎呈現被動狀態。在移動社交媒體位置服務應用中,信息分享和隱私保護總是矛盾的。因此,媒介收集數據時要遵循“合理、合法”的原則。但是分享也不是沒有邊界的。分享要在符合大眾審美、道德准則的情況下適度分享,因為有些隱私泄露之后,不法分子會用來進行詐騙,對受眾造成傷害。媒介應當基於俄國數學家馬爾可夫預測的連續查詢隱私保護方法,通過對受眾提供的當前真實位置進行一系列后續分析,對可參與泛化的虛假位置進行篩選,使生成的虛假位置在連續查詢過程中在滿足查詢概率泛化的基礎上具有較強的可連接性,進而使得生成的軌跡不易被攻擊者識別。[9]
(二)個人確權是前提
事實上,在超級全景監獄中,公民自願進入到超級全景監獄的監視中,默許它的合理性。同時,“全民都參與了這一自我構建過程,把自己構建成超級全景監獄規范化監視的主體”[10]。隱私分享最重要的前提條件就是“個人確權”。位置媒體要在用戶已知且允許的情況下進行合理的運行。但是從調查結果看,APP隱私協議對部分內容都進行了回避,這暴露出數據開發利用個人隱私信息的隱患。因此,媒介在開啟定位服務或者一些數據隱私保護問題的時候,例如滴滴打車平台,必須獲得用戶的同意,運營者應該在顯要位置清楚如實告知這些目的,並應確保數據共享和開發利用不會侵犯用戶的權益,用戶可以隨時停止不當的數據共享行為,並且不以軟件能否使用為前提“威脅”用戶。除此之外,公民自身也要加強隱私保護意識,及時感知風險。面對一些附加利益條件的誘惑時,不要為了在社交媒體上構建一個“美好”的自己,而主動泄露隱私。最后,在面對自己的隱私已經被泄露的狀況下,不應當沉默不語,應當及時向有關部門反映,並且積極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防止隱私泄露對自己造成傷害。
(三)法律法規是保障
有關位置媒體的分享,也存在一些“強制邊界”。當公安機關或司法機構進行案件處理必須通過位置媒體獲取嫌疑人隱私信息時,隱私的“強制”分享也是必要的。除此之外,現階段關於公共領域私人信息泄露問題,我國相關部門的法律監管並不到位,2011年和2012年有關部門先后起草了《信息安全技術個人信息保護指南》《信息安全技術公共及商用服務信息系統個人信息保護指南》,但是這些僅僅屬於指導性文件,從形式上講缺乏約束力和強制性。美國則對於網絡信息安全保護採取了行業自律和分散立法的模式,將行業細化區分為公、私兩個領域,有針對性地進行規范,私人媒體行業間互相進行監督,公眾領域制約政府機構對隱私的搜集、二次利用等。[11]我國現階段應當確立立法模式,以嚴格的形式和內容進行界定,並且當受眾遭遇隱私泄露侵害之后,應有相關的法律救助途徑,具體可根據大數據環境下產生的新問題進行分析。同時,還要對公民進行隱私保護方面的教育,讓人們意識到隱私泄露的危害,一旦發現隱私外泄,要向司法機關和社會組織尋求幫助,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雖然互聯網技術的快速發展讓現代社會溝通連接更加便利,但過於親密的接觸也會對用戶造成一定的威脅,關乎用戶的隱私安全問題也愈演愈烈,因此,各方面應當積極維護用戶隱私安全,讓自身得到更好更安全的發展。
[本文為鄭州大學意識形態安全研究中心一般項目“意識形態傳播:從范式轉換到體系建構”(YSXT-2017-035)的階段性成果,為“河南省高等學校哲學社會科學創新團隊支持計劃”(項目編號2017-CXTD-01)的階段性成果]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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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張金鵬.超級全景監獄:信息方式下的權力技術:波斯特論信息方式下的統治模式[J].南京社會科學,2007(8).
[11]楊詠婕.個人信息的私法保護研究[D].吉林大學,2013.
(作者為鄭州大學新聞與傳播學院2017級傳播學碩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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