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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字時代的個人信息安全與挑戰

——網絡個人信息安全隱憂的成因研究

劉丹丹
2019年01月15日09:44 | 來源:今傳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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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聯網技術時代,網絡個人信息所面臨的種種挑戰,一度使人們懷疑網絡是否能夠被規范。傳統意義上,個人信息是指個人不願向外透露的或是由於種種原因不想讓他人知道的信息。在數字化時代裡,個人信息的界定更為復雜,它包括生物體征信息、社會成員和社會文化信息等。相較於以往,這種界定將網絡個人信息的識別度提高,能夠更好地適應網絡化、信息化時代,具有現實意義。

網絡信息安全固然重要,但若是忽略了網絡傳播自身特性空談重要性亦是毫無意義。網絡社會的形成自有其內在邏輯,在網絡社會中人們對安全這一概念的理解與傳統也不完全一致﹔網絡傳播規律也對網絡信息安全的保障增加了難度,更何況有著千差萬別的網絡個人信息安全。網絡個人信息之所以存在很多安全隱患,法制層面、傳播層面、文化層面都有原因。

一、法制層面的考察:網絡法制建設滯后於網絡發展 盡管目前沒有針對網絡個人信息安全的專門法,但是個人信息在網絡上的各種流通形式在零散的一些法律條文中仍然能夠找到一些可供探討的東西。首先是關於傳統意義上的隱私型定義的網絡個人信息安全保障方面的法律規定。如《計算機信息網絡國際聯網管理暫行規定實施辦法》第十八條:“不得在網絡上散發惡意信息,冒用他人名義發出信息,侵犯他人隱私。”然后是關於通信自由和秘密方面的規定。比如,《計算機信息網絡國際聯網安全保護管理辦法》中第七條:“用戶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法律規定,利用國際互聯網侵犯用戶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第五十八條規定:“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利用電信網從事竊取或者破壞他人信息、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活動。”

除開上文已經提及的法律條文之外,部分省會還進行了地方性的法規嘗試,如廣東省2003年1月1日實施的《廣州市政府信息公開規定》,2月1日實施的《廣東省電子交易條例》,6月1日實施的《廣東省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障管理規定》。以及北京市2002年10月1日實施的《北京市行政機關歸集和公布企業信用信息管理辦法》。可見,廣州市對的網絡法制建設依然從公共的角度出發,這自然不容置喙,問題在於當政府把視線放在公共事務上的信息公開上時,對個人信息的保障便隨之缺乏具有針對性的觀照。此外,廣東對於電子交易、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等領域的關注,在網絡個人信息安全保障的關懷下略顯狹隘。至於北京市的經驗,則又局限於行政機關等,對於新興媒體環境缺乏有益的探索。

二、傳播層面的考察:網絡傳播造成的監管困難 信息不應僅作為一種資源存在,當然也不只是單方面的運行。信息傳播的頻繁流動本身即需要實時保護,其中更含有對信息建構之初,以及對信息傳播后果的保護。而隨著我國電信網、廣播電視網、互聯網融合的步伐,信息傳播渠道正以一個全新的面貌呈現,而后對信息安全的理解又將隨之升級、改變。

根據網絡信息安全的動態性、復雜性等特征,不難看出,網絡信息安全主要指信息的建構以不妨礙其他信息建構者及其行為為前提﹔信息的傳播不受偶然或惡意的破壞、更改、泄漏﹔信息傳播的后果有明晰的負責主體。故在三網融合、數字化、信息化、網絡化等趨勢下,網絡傳播規律仍然是開放的、流動的、交互的。

網絡傳播具有開放性、技術性。此外,全面數字化與交互性的web2.0時代,使得網絡環境下個人信息保護呈現出新的特點。

網絡環境的開放性使個人信息面臨更加嚴峻的挑戰。首先,網絡環境的開放為個人信息的集散提供了更廣大的空間和技術條件,也客觀上吸引了各種信息的流通。對於一些專門開發數據的公司或者數據庫而言,搜集、存儲、傳播、分析個人信息越來越方便。其次,開放性給了許多不法之徒可乘之機,他們通過網絡搜集他人信息、傳播他人隱私,這種侵權行為給信息管制和監管帶來了非常大的困難。再次,在商業開發商上,開放的環境也提供了更加全面的數據資訊,這成為電商提供個性化服務的基礎。

網絡的技術性則造成了很大程度在代際上呈現難以逾越的鴻溝,對於那些掌握網絡技術困難的人來說,其個人信息在網絡環境中更容易受到侵害,一般社會公眾和商家之間處於一種不平等的地位,即技術上的差距導致網絡活動參與、表現、獲取的不平等。而且,一些中介服務行為例如網絡信息的搜索、瀏覽、緩存等,也會涉及個人信息侵權行為,而這些問題由於法律上的盲點無法進行准確的判斷。

三、文化層面的考察:網絡個人信息“公”“私”分際模糊 網絡信息安全即便是延伸到集體、單位、組織等,指的也是一部分人內部共享的私密信息。然而隱私這個詞匯進入我們的視野並非始於互聯網時代,盡管諸多網絡亂象的確讓我們對個人隱私的保護更為警惕。早在20世紀末,大眾媒介上已不乏以分享隱私作為賣點的例子。如1997年5月底,《北京青年報、青年周末》在第十版“人在旅途”開設了“口述實錄”欄目。即便是現在,亦不難從報紙、廣播電台、電視等媒介上發現“私密獨白”“心靈傾訴”“相伴到黎明”,抑或“XX有約”“XX之約”的蹤跡。受眾面對素昧平生的記者、編輯、主持人,或侃侃而談,或娓娓傾訴,大多數受眾群體亦對此津津樂道。而這些無不是典型的私人話語。

然而與西方現代形成公領域和私領域,乃至隱私概念的緩慢歷史不同,在中國形成的這種作為賣點,或者說為公眾所分享的隱私文化是產生於一個急劇發展的歷史進程中的。在西方,隱私為人所普遍尊重和新聞傳播有著密切關系,“黃色新聞”“新新聞”“鑰匙孔新聞”激發了人們對新聞傳播內容的反思,進一步促使了人們對隱私權力賦予法律保護的探索與思考。而中國的隱私文化更多地建立在大眾文化消解精英文化的背景上,人們更關注個體自身,也對隱私話題擴張至大眾傳媒之上持更寬容的態度,並且這種態度最終將轉化為收視率。這種某種程度上跳過了對“隱私”“隱私權”“自由”等話題的哲學思考,直接過渡到對個性的關注,形成泛濫的、暴露的、渴望被關注的隱私,便很容易引出“低俗化”的問題,也可能造成對他人個性的妨礙。

有學者這樣認為,“公的東西就是見到的和觀察到的東西,在觀眾面前表演的東西,公開給所有的人(或許多人)看到、聽到或聽說的東西﹔相反,私的東西是隱蔽的東西,在私下或私密或旨在有限范圍人們中說的或做的東西。”﹝1﹞這或可被認為是對公領域和私領域的一個總體感覺上的描繪。它表明“公”和“私”的最大區別在於隱蔽性。如果將隱蔽性再加以褒貶描述,公的東西一方面可以促成輿論監督,另一方面又可能成為對人性的侵犯﹔私的東西一方面可以表達對人性的尊重,另一方面也可能成為對知情權的侵犯。

在哈貝馬斯那裡,“公共領域是對一切公民敞開的。私人性質的個體們每次聚集成公眾群體交談討論,都形成公共領域的一部分。他們的所作所為不像做生意談業務那樣,隻關乎私人的事情,也不像憲政體成員那樣,隻服從國家官僚體制的制約。……在今天,報刊雜志、廣播電視就是公共領域的媒介。”﹝2﹞正如“公共領域”這個命名,哈貝馬斯理想化地將“公共領域”賦予關注公共利益、公共事務的義務。如今的社交媒體上又有多少言論無愧於公共性的命名呢?故在此需要著重回答的是被規范、被引導的輿論對公共利益、公共生活又有何裨益?由此可見,真正推動網絡立法的原因要到“公領域”中去尋找。

參考文獻:

﹝1﹞(英)約翰·B·湯普森著.高銑譯.意識形態與現代文化﹝M﹞.南京:江蘇人民出版社,2005:261-262.

﹝2﹞(德)哈貝馬斯著.曹衛東譯.公共領域的結構轉型﹝M﹞.上海:學林出版社,1999:32.

(責編:宋心蕊、趙光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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