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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新聞出版廣電報:"洗稿"究竟傷害了誰

張洪波
2019年01月17日13:12 | 來源:中國新聞出版廣電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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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洗稿”究竟傷害了誰

這幾年,隨著媒體融合的發展,新媒體對傳統媒體原創內容的轉載、整合、利用已經成為一種常態,其中一些情況被稱為“洗稿”,而這一詞一度成為去年傳媒界的熱詞。近日,自媒體“呦呦鹿鳴”因文章《甘柴劣火》使用財新網等原創內容,而與財新網記者“互懟”,再次將“洗稿”推向風口浪尖。

鹿鳴君認為,文章雖然使用新聞源很多,但都是對時事新聞的合法使用,而且在財新君抗議后,再次發文對新聞源做了標注。財新君強調,財新記者每一篇文章都包含記者的辛勤勞動和獨創觀點,而且通過各種形式聲明需要付費才能閱讀和使用,鹿鳴君屬於明知故犯,巧取豪奪。一時間,雙方各執一詞,很多專家也參與了討論,一些技術平台還使用區塊鏈、學術不端檢測系統和有關算法進行比對分析,結果也不甚明了。

實際上,對他人稿件的整合、利用,傳統媒體之間早已有之,只是由於以前互聯網、新媒體技術不那麼發達,這種行為沒有迅速成為社會熱點。這種整合、利用,有多種形式和手段,產生的稿件社會影響不同。不過這種整合有時確實對某個新聞熱點、新聞事件、新聞人物的報道更加全面甚至深刻、分析更加獨到,被整合利用的媒體人也可能認可。但是也有相當數量的整合、利用屬於業內所稱的“洗稿”,為業界所不齒。

由於財新網文章需要付費閱讀,筆者沒有得到原文,而且筆者和所在機構也未接到任何一方對訴爭文章進行比對鑒定的委托,筆者此文只是針對這種現象進行法律上的分析。

對他人稿件的利用、整合,到底是“洗稿”,還是合理使用?“洗稿”侵犯著作權嗎?還是僅僅屬於新聞倫理道德層面的問題?這需要把握《著作權法》的基本原則和起碼的法律常識,同時需要原創內容的媒體及其作者根據具體文章內容進行比對分析,最關鍵的還要看原創媒體和作者的態度,以及這種行為是否違反新聞倫理道德,即是否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等。

一般情況下,媒體如果為了介紹、評論、說明某一問題,可以適當引用已經發表的作品。《著作權法》規定的合理使用有12種,但所有構成合理使用的適用條件應當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同時不得影響該作品的正常使用,不得損害著作權人的合法權利。而且按照幾個國際版權公約規定的“三步檢驗法”,所引用的內容還不能構成作品的實質或核心部分。在這種情況下,有一個簡單但是比較管用的檢驗方法,那就是把引用他人的內容刪掉,看你的文章是否還完整,主題是否還存在。如果答案是肯定的,這種整合、利用行為就符合《著作權法》的規定,否則就容易構成侵犯他人著作權。

有時候,新聞整合、利用的僅僅是一些不受《著作權法》保護的公開的資料、通用知識、時事新聞等,那就需要依照《著作權法》的規定,標明出處和作者姓名。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02)》,通過大眾傳播媒介傳播的單純事實消息屬於《著作權法》規定的時事新聞,傳播報道他人採編的時事新聞,應當注明出處,否則要承擔法律責任。

有時候,稿件的整合、利用的手法高明,文字、語言風格、寫法都與原來的內容不同或不盡相同,但結構、情節、脈絡、橋段等還有原創內容的影子,這就是所謂的高級“洗稿”。這就需要專業人士、專業機構進行比對分析。

對於財新網之類媒體由集體策劃,動用資源多,投入大,甚至記者冒著生命危險以及惡劣自然條件採寫的稿件發表后是否可以使用的問題,使用方要根據《著作權法》中合理使用制度的適用條件,對原創內容的表達方式、生成內容呈現的方式、是否會對原創媒體及作者造成著作權侵害,同時是否構成作品的實質或核心部分等因素進行考量。

有些時候,媒體的原創獨家稿件,是否屬於單純的事實消息、時事新聞不好判斷,使用方就要仔細掂量可能存在的版權侵權法律風險,而決定是否需要征得原創媒體的許可。退一萬步講,這種獨家採訪付出了很多智力勞動和人力、物力資源成本,姑且將版權問題放置一邊,提前獲得原創媒體的許可,協商支付一定的“資料費”“授權費”,也是對原創媒體智力勞動最起碼的尊重。這也是起碼的新聞倫理道德和法律意識。

有些新媒體、自媒體,不但沒有新聞採編資質,還長期對原創媒體進行“洗稿”“攢稿”“扒稿”,不僅涉及最起碼的新聞倫理道德問題,這種行為也會造成新的社會不公平。

因此,新媒體、自媒體在對他人的新聞成果整合、利用時,如何遵守新聞倫理道德,把握法律底線?這就需要提高其自身版權法律意識,對法律法規有敬畏心理,要依法使用他人版權作品,尊重他人的智力勞動。同時,需要新媒體行業自律組織加強新媒體以及從業人員新聞職業道德和版權法治教育,加強其自我約束、行業管理,針對新聞界備受詬病的“洗稿”“攢稿”等問題,及時出台行業自律規范和司法解釋,加大行政處罰和司法審判力度,建立健康的網絡傳播秩序。

(作者為中國文字著作權協會總干事)

(責編:宋心蕊、趙光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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