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網
人民網>>傳媒

遏制廣告騷擾 江蘇打算這樣做

羅莎莎
2019年02月17日08:28 | 來源:法制日報
小字號
原標題:遏制廣告騷擾,江蘇打算這樣做

  漫畫/高岳

  今年1月,江蘇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表決通過了《江蘇省廣告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將於今年3月1日正式實施。

  《條例》依據新修訂的廣告法對江蘇現行的條例進行修正,結合實際操作作出了更有針對性的細化補充,其中新增了保健食品以及其他食品廣告准則,對互聯網等新媒體廣告如何管理作出了詳細規定,並明確保護個人不受商業廣告騷擾的權利。

  禁止撥打廣告電話

  “技術的發展、大幅下降的通信成本,讓游走在灰色地帶的電話營銷飛速擴張,諸如貸款、理財、房產中介等騷擾電話不斷侵入民眾個人手機,嚴重干擾日常生活和工作。”今年江蘇兩會期間,省人大代表、南京瑞發機械設備有限公司生產制造部副部長曾九玉特別關注整治電信騷擾的問題。

  “現在騷擾電話愈演愈烈,就我而言,平均一天能接到5個以上,都是賣房、賣保險、問貸款等,有時候深夜也能接到。”由於工作原因必須保持24小時開機的曾九玉對無時不在的騷擾電話頗為無奈。

  曾九玉在其《關於加強對基礎電信運營商的監管,杜絕騷擾電話擾民》的建議中提到,工信部旗下的12321舉報中心報告顯示,2018年8月至9月被舉報的騷擾電話18萬次,是上半年同期的6倍,還有不斷增加的趨勢,有的市民一天平均接到5至10個騷擾電話,杜絕騷擾電話,淨化市民電信環境刻不容緩。

  對此,《條例》作出了相關規定:“未經當事人同意或請求,不得通過撥打電話、發送電子信息等方式,向其固定電話、移動電話或個人電子郵箱發送廣告。在電子信息中附加廣告或者廣告鏈接,視為發送廣告。”這條規定將固定電話、移動電話均納入未經允許禁止發送廣告的范圍內,明確保護個人不受商業廣告騷擾的權利。

  江蘇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相關負責人表示,如今老百姓對廣告騷擾電話不勝其煩,《條例》將這一行為規定為違法,一方面是保障了公民權益,另一方面也能有效遏制廣告電話泛濫勢頭。

  保健品“軟推廣”受限

  近年來,中國的保健食品行業發展異常火熱,一些保健食品的功能被不斷神化,神奇的傳言鋪天蓋地。侵犯消費者權益的事件時有發生,嚴重者甚至危及消費者的財產及人身安全,有些更是被犯罪分子利用作為斂財道具。

  去年10月,江蘇常州等地破獲一起特大保健品詐騙案。其中,涉案公司利用老年人對健康的需求,打著祛病強身、偏方有奇效等幌子向老人們推銷“中央首長特供保健品”,誘使受害人購買,涉案上千萬元。后經警方調查,所謂的特供保健品盡管有合法批文,但檢測后卻發現存在大腸杆菌超標等問題,屬不合格產品。

  而就在《條例》征求意見時,有不少委員提出新廣告法對典型廣告的違法情形都有相關規定,地方立法不必重復,可以結合實際作些更有針對性的細化補充。為此,《條例》對相關內容進行補充細化時,還新增了保健食品以及其他食品廣告准則。

  《條例》明確,除保健品食品外,其他食品廣告不得宣傳具有保健功能,也不得借助宣傳某些成分的作用明示或暗示其具有保健功能。同時,食品、保健食品、消毒產品、化妝品、美容美體服務等與健康相關的非醫療商品或非醫療服務的廣告不得涉及疾病治療功能,不能對產品功效作出不科學的斷言或保証。

  正如常州警方偵辦的這起案件,近年來頻發的老年人詐騙案件中有不少都是犯罪團伙在傳統紙媒、電視上發布相關廣告,夸大產品效果,誘導消費者按所謂的“療程”“優惠”大批量購買產品。

  《法制日報》記者注意到,《條例》明確提出,禁止大眾傳播媒介和音像出版單位以醫療咨詢、介紹健康養生知識服務類專題節目欄目等形式變相發布藥品、醫療、醫療器械、保健食品、特殊醫療用途配方食品廣告。此外,《條例》還規定禁止使用患者、醫務人員和有關專業人員,或者醫療科研單位、學術機構、醫療機構以及其他代言人的名義、形象作推薦、証明。

  強化新媒體廣告監管

  隨著科學技術不斷發展,互聯網、移動終端、微博、微信等新媒體廣告所佔比重越來越大。如今,網頁上滿天飛的各類彈窗,購物網站上時常可見“最好”“最暢銷”等宣傳語等,有時會讓消費者誤入“陷阱”。江蘇蘇州的程先生就吃了“廣告”的虧。

  前不久,程先生花費2.7萬余元在一知名美妝購物網站上陸續購買了某品牌系列面膜、蘆薈片、酵素粉等,其中面膜在相關網頁上宣稱這是“世界上最好的面膜、口碑全球第一”﹔蘆薈片則稱具有“潤腸通便、美白養顏、排毒減肥、延緩衰老”等功效。隨后,程先生發現這些產品並不像宣傳語上所說,網站存在虛假宣傳,遂訴至蘇州市吳中區法院要求網站退回貨款,並支付3倍賠償金8萬余元。后在法院的調解下,程先生的權益得到維護。

  “違法廣告不僅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影響到其他的競爭對手,還可能會影響到發布廣告的媒介平台的公信力。目前,違法廣告正從傳統媒體向互聯網媒體轉移,有的不法商家利用網絡廣告監管相對寬鬆和不易監管的特點,大量發布違法違規的廣告甚至虛假廣告,欺騙和誤導消費者。”該案承辦法官何亞平說。

  在《條例》進行立法調研時,有不少委員提出,有必要對新媒體廣告加強規范和監管,有針對性進行規范。其中,就包含如何管理“彈窗廣告”、發現違法違規廣告如何處理、廣告發布者有何責任等。

  《條例》明確,利用互聯網發布、發送廣告,不得影響用戶正常使用,不得以欺騙方式誘使用戶點擊廣告,以彈出等形式發布的廣告,應當顯著標明關閉標志,確保一鍵關閉。若有違法規定騙“點擊”的,由市場監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條例》還明確,互聯網廣告發布者在核對含有鏈接頁面的廣告內容時,應當一並核對所鏈接頁面中與前端頁面廣告直接相關的廣告內容。若明知或應知所發布的廣告鏈接頁面存在違法廣告的,應當斷開鏈接。

  對發現違法廣告后如何處理,《條例》規定,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和電信業務經營者通過監測或者接受投訴等途徑,發現利用其信息傳輸、發布平台違法發布、發送廣告,或者發布、發送違法廣告的,應當採取刪除、屏蔽、斷開鏈接、停止傳輸等措施予以制止。

  公益廣告不可強行“攤派”

  《條例》在出台前,江蘇省人大常委會多次前往地方調研,邀請專家學者、廣告企業、媒體、行業協會和消費者協會等方面的代表,就主要制度規范的可行性、法規出台時機、法規實施的社會效果和可能出現的問題等進行評估。

  在此期間,針對實踐中時有出現的公益廣告攤派、過度增加企業負擔的問題,來自廣告業的代表就提出,公益廣告有存在的必要性,但市場主體的正當權益也應當得到保護,要求發布公益廣告應當依法進行,不能將“公益”變成“攤派”。公益廣告既要規范,也需要採取措施促進其可持續發展。

  就此,《條例》規定,大眾傳播媒介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版面、時段、時長等要求發布公益廣告。超出法定和約定義務范圍要求發布公益廣告的,應當支付廣告費用。

  針對公益廣告公共財政投入不足的問題,《條例》明確提出,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和完善公益廣告促進機制,統籌公益廣告發布,推進政府購買公益廣告服務,促進公益廣告事業可持續發展。

(責編:宋心蕊、趙光霞)

分享讓更多人看到

傳媒推薦
  • @媒體人,新聞報道別任性
  • 網站運營者 這些"紅線"不能踩!
  • 一圖縱覽中國網絡視聽行業
返回頂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