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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手觀音》引發侵權爭議 "王牌對王牌"節目組致歉

祖薇
2019年02月17日08:36 | 來源:北京青年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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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關曉彤版《千手觀音》引發侵權爭議

  關曉彤版《千手觀音》

  2月15日,在浙江衛視播出的《王牌對王牌》中,明星關曉彤與心靈之聲殘疾人藝術團一起再現了春晚經典節目《千手觀音》。節目首播一小時后,中國殘疾人藝術團官方微博就此事發表侵權聲明。2月16日,“王牌對王牌”節目組通過社交媒體發表了《關於舞蹈節目的情況說明》並致歉。舞蹈《千手觀音》,為什麼會有這麼多糾葛呢?

  事件

  殘疾人藝術團曾提示節目侵權

  根據微博發布記錄顯示,2月15日,《王牌對王牌》還未播出前,中國殘疾人藝術團已經通過節目預告了解到《千手觀音》將被播出,當天15時55分,藝術團發文稱:“舞蹈《千手觀音》的編導是張繼鋼,著作權人是中國殘疾人藝術團,未經許可的演出,已經涉嫌侵權了。”

  節目播出后,23時34分,中國殘疾人藝術團正式發表了侵權聲明,其中寫道:“中國殘疾人藝術團擁有《千手觀音》的版權, 心靈之聲殘疾人藝術團表演的《千手觀音》未經著作權人授權許可。舞蹈《千手觀音》編導為張繼鋼,而節目字幕中標注的是茅迪芳。”中國殘疾人藝術團在聲明中表示,他們將保留進一步追究法律責任的權利。

  《王牌對王牌》發表說明並致歉

  從《王牌對王牌》被指侵權的節目片段獲悉,該《千手觀音》舞蹈節目介紹中提到,表演者為關曉彤和心靈之聲殘疾人藝術團,舞蹈編導為茅迪芳。整個舞蹈時長接近4分20秒,演員服裝、舞蹈效果等均與2005年登上春晚的《千手觀音》節目相似。

  2月16日17時02分,“王牌對王牌”節目組通過社交媒體發表了《關於舞蹈節目的情況說明》。

  “說明”中承認《千手觀音》是著名藝術家、舞蹈編導家張繼鋼創作的,並提到在當晚節目播出中“特別做了介紹”。文中提到節目中出現的“編導 茅迪芳”字幕指邀請茅迪芳指導了節目排練。

  “王牌對王牌”節目組通過“說明”對張繼鋼和中國殘疾人藝術團致以真誠的歉意,並稱目前他們已經與中國殘疾人藝術團“積極取得聯系,雙方良好協調中”。

  背景

  《千手觀音》版權糾紛已有法律判決

  《千手觀音》是中國舞蹈界的代表作品之一。2005年,張繼鋼編導、中國殘疾人藝術團21位平均年齡21歲的聾啞演員表演的《千手觀音》登上央視春晚的舞台,獲得了極高的贊譽。不過,該舞蹈的版權歸屬問題也引發了不少糾紛。

  其中比較有代表性的就是原北京軍區戰友歌舞團舞蹈編導茅迪芳訴張繼鋼、中國殘疾人藝術團侵犯著作權的案件。2006年9月,茅迪芳以舞蹈《吉祥天女》著作權人的身份向海澱法院起訴,稱張繼鋼的《千手觀音》與《吉祥天女》構成了實質性相似,並稱因劉露是《吉祥天女》的領舞又是《千手觀音》的輔導排練老師,認為二被告行為構成侵權,要求法院判令停止侵權,賠禮道歉並賠償損失。

  經審理,海澱法院認為,《吉祥天女》舞蹈是文工團為參加全軍第5屆文藝匯演而組織創作、全額投資的作品。作為文工團的編導,茅迪芳、顧曉舟參加創作是其本職工作,鑒於舞蹈的音樂、服裝、燈光、舞美另有設計人員,茅迪芳隻享有編導的署名權。

  法院認為,《吉祥天女》和《千手觀音》的音樂、服裝、舞美、燈光等因素並不相同﹔茅迪芳選擇了兩舞蹈26處部分演員的部分動作進行比較,改變了兩個舞蹈的動作節奏和順序,甚至進行錯位粘貼,事實上改變了原舞蹈的內容﹔從靜態造型來看很多動作造型並不相同,不能構成實質性相似。

  茅迪芳作為《吉祥天女》署名編導,有權主張自己的署名權,雖然劉露原為《吉祥天女》的領舞又是《千手觀音》的輔導排練老師,但鑒於茅迪芳並不享有署名權之外的其他權利,且《吉祥天女》舞蹈與《千手觀音》舞蹈並不構成實質性相似。據此,海澱法院駁回原告茅迪芳的全部訴訟請求。宣判后,雙方當事人均未表示上訴。

  說法

  《千手觀音》可以演 但必須經過授權

  據了解,早在2005年中國殘疾人藝術團就為《千手觀音》進行了登記注冊。在當年4月中國殘疾人藝術團舉行的新聞發布會上,藝術團法律顧問龐中正表示,中國殘疾人藝術團對舞蹈《千手觀音》進行版權登記,其中包含舞蹈中的具獨創性的音樂、舞蹈動作、服裝、頭飾、首飾、舞美及燈光等元素應受法律保護。

  而舞蹈《千手觀音》的名稱、題材、觀音形象或者不具有獨創性的成分舞蹈動作(進入公有領域的)是不受著作權保護的。也就是說,通過版權登記,可以作為以后作品進行權利轉讓或侵權時的權屬証據,進行版權登記也不妨礙他人使用《千手觀音》的名稱,也不阻止他人用《千手觀音》這個題材再進行其他的有獨創性的舞蹈作品或者其他形式作品的創作和使用以及演出。

  同日,中國殘疾人藝術團發表的聲明中指出:其他藝術團體凡想表演或模仿舞蹈《千手觀音》,首先應當遵守三個原則:

  第一,征得著作權人和作者的同意,並辦理相關手續﹔

  第二,不得使用中國殘疾人藝術團的圖文、音像等資料﹔

  第三,在進行宣傳推介時,不能使用中國殘疾人藝術團的名義和榮譽誘導、誤導和欺騙觀眾。

(責編:宋心蕊、趙光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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