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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網劇使用1992年版《新白娘子傳奇》主題音樂引發版權糾紛

影視劇使用音樂不能太任性

黃武雙 付賢會
2019年04月11日13:25 | 來源:中國新聞出版廣電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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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新版網劇使用1992年版《新白娘子傳奇》主題音樂引發版權糾紛影視劇使用音樂不能太任性

近日,由北京愛奇藝科技有限公司、中文在線聯合出品的古裝神話網劇《新白娘子傳奇》卷入一場版權侵權風波,並引發社會熱議。新版《新白娘子傳奇》於4月3日在愛奇藝網站播出,該網劇改編和翻拍自1992年版《新白娘子傳奇》。新版網劇制作雖獲得舊版《新白娘子傳奇》制片方台灣電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授權,但該授權僅限於電視劇版權,並未延及原電視劇中的音樂。

4月1日,乾緣影業(東陽)有限公司在微博上發聲明稱,其擁有舊版《新白娘子傳奇》的全部音樂作品在影視劇(含網絡劇)中的獨家使用權。新版《新白娘子傳奇》出品方未經過乾緣影業許可,在預告片、片花、花絮以及劇集中多次使用《千年等一回》《渡情》等音樂。乾緣影業要求作為出品方的愛奇藝立即刪除在預告片、片花、花絮中使用的《千年等一回》等音樂,並不得在電視劇中使用1992年版劇中的音樂作品。

近年來,影視作品中因使用音樂而卷入侵權旋渦的例子頻現,其中所涉及的法律風險問題應引起業者們注意。

隨意使用音樂 觀念必須轉變

電影、電視劇、紀錄片等影視作品中的音樂能夠烘托與渲染氣氛,調動觀眾情緒,在合適場景加入背景音樂,能夠有效反映影視作品制作者想要傳達給觀眾的等情感,因而音樂在影視劇中的作用不可小覷。

然而,影視劇中越來越多地使用音樂的同時,卻常常因忽視音樂作品的版權問題而產生音樂著作權糾紛。例如,電視劇《好久不見》制作方未經授權使用盧庚戌創作的歌曲《一生有你》,直接導致盧庚戌在微博發聲﹔2018年4月,電影《九層妖塔》制作方因未經授權使用陳彼得創作的歌曲《遲到》,被一審法院判賠30萬元。這些案例說明,影視作品制作方的版權意識尚待加強,在影視作品中使用一小段音樂或旋律不構成侵權的觀念必須要轉變了。

實際上,除了已過著作權保護期進入公有領域的音樂作品外,在影視作品中使用他人音樂作品均需獲得權利人的授權。

影視作品中的音樂分為原創音樂與非原創音樂。原創音樂即制片方專門委托他人為該影視作品作詞、作曲的音樂。根據《著作權法》第十七條規定,原創音樂的著作權歸屬由制片方與詞曲作者協商約定﹔若沒有約定,著作權歸詞曲作者。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二條規定,制片方可以在約定范圍內享有使用作品的權利﹔如果制片方與詞曲作者未約定使用作品的范圍,制片人基於傳播影視作品的方式而使用音樂作品,無需再經過詞曲作者許可,也不需要再支付報酬。非原創音樂即並非專為該影視作品而創作,在影視作品制作前就存在的音樂作品,目前市面上多數影視作品中使用的音樂均為非原創音樂。當然,非原創音樂並不可以隨意使用,絕大多數音樂都享有版權,在影視作品中使用音樂需要獲得著作權人的許可。

哪些情形屬於適當引用

影視作品中使用非原創音樂,哪些情形可適用法定許可?這個問題可以通過分析《著作權法》的相關條款進行解答。

《著作權法》第四十三條規定:“廣播電台、電視台播放他人已發表的作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但應當支付報酬。”但是影視作品的播放主體不僅包括廣播電台、電視台,還包括網絡,而播放作品的法定許可僅限於廣播電台、電視台,在影視作品中加入片頭曲、片尾曲、插曲等並非單純向公眾播放音樂,而是使之成為影視作品的一部分,因此,在影視作品中使用他人音樂也不屬於《著作權法》第四十三條規定的播放作品法定許可。

《著作權法》規定的合理使用情形要求滿足“三步檢驗標准”:屬於《著作權法》明確規定的情形,不得影響作品的正常使用,不得不合理地損害著作權人的合法權益。例如,在中國音樂著作權協會訴西安長安影視制作有限公司著作權侵權一案中,法院判決電視劇《激情燃燒的歲月》中使用《北風吹》《洪湖水浪打浪》《學習雷鋒好榜樣》和《敖包相會》4首音樂僅涉及作品的幾個小節或幾句歌詞,沒有實質性再現作品,不會對音樂作品的發行傳播構成威脅,也不會對著作權人的利益構成實質損害,因此構成合理使用。而在《激情燃燒的歲月》裡被使用的另一首音樂《保衛黃河》,法院認為其未經授權使用的行為已構成侵權,因為劇中將《保衛黃河》完整的歌詞演唱了兩遍,構成了實質性使用。

因此,除了少數符合《著作權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的適當引用的情形之外,使用音樂作品均需獲得授權,否則就可能侵犯音樂作品的著作權。

使用音樂需獲多方授權

影視劇中使用音樂的有關法律規定相對復雜,影視劇制作方需獲得多方授權。

首先,應當獲得詞曲作者的授權。想獲得詞曲作者的授權,可以直接與詞曲原作者個人簽訂授權/許可協議,就影視作品中使用涉及的具體權利進行約定,也可與中國音樂著作權協會簽訂許可協議。近年來,大多數詞曲作者與音著協簽訂了授權管理協議,使用者可以通過向音著協直接繳納版權使用費而獲得許可,這樣也便於音樂版權的集體管理。需要注意的是,音著協的一攬子協議也不是萬能的,因為它隻能代表詞曲作者進行授權,而不能代表表演者和錄音制作者進行授權。

此外,可以進行集體管理的僅限於幾種權利,但不包括改編權。音樂作品的改編,因在原作品基礎上創作了具有獨創性的新作品,如改變作曲風格、將抒情音樂改編為搖滾樂曲,因而音著協無權代表原作者進行集體管理,因此在影視劇中使用改編的音樂必須要經過原作者授權/許可。在網劇《新白娘子傳奇》涉侵權事件中,新版主題曲就是對左宏元作曲、陳自為作詞的舊版主題曲《千年等一回》的改編,舊版《千年等一回》風格為黃梅調唱段,而新版主題曲則為抒情風格,在旋律相似的基礎上添加了現代音樂元素,以此來呼應新版電視劇的唯美畫面。

其次,如使用經過合法改編后的新音樂作品,需要獲得詞曲作者和改編者的雙重授權。改編是在原作品基礎上創作形成的新作品,改編者也可以授權音著協進行集體管理。

最后,需要獲得表演者和錄音制作者的許可。在影視劇僅使用原音樂詞、曲時,僅需獲得原音樂著作權人的許可﹔若要直接使用錄音制作者已錄制為錄音制品的音樂,則涉及表演者和錄音制作者的權利,因此對原唱片的直接使用,還需要獲得表演者和錄音制作者的授權/許可。

實踐中常見的幾種侵權形式

如前所述,除符合合理使用的少數情形外,影視作品中若要使用非原創音樂,必須獲得相關著作權人的許可。實踐中常見的侵權情形包括:

未經許可直接“挪用”音樂作品。直接“挪用”是指直接將他人錄制為錄音制品的原音作為影視作品的背景音樂、插曲等使用。這種使用涉及詞曲作者、表演者、錄音制作者三方的利益。詞曲作者是最原始的著作權人,享有最完整的著作權,表演者與錄音制作者產生的作品分別屬於表演作品和錄制作品,直接使用原音樂還可能侵犯表演者和錄音制作者的復制權、發行權和信息網絡傳播權等權利。

未經許可翻唱、改編音樂作品並使用。未經許可翻唱、改編音樂作品,是指不直接使用錄音制作者錄制的原音,而是利用原音樂作品的旋律或歌詞,另行委托他人演唱或演奏,或在此基礎上作一些改編。比如,在寧勇與中影等公司著作權糾紛案中,寧勇是樂曲《絲路駝鈴》的創作者,也是原版本的演奏者,電影《臥虎藏龍》未經許可另外委托一名演奏者演奏《絲路駝鈴》並在電影的某片段中使用,法院判決《臥虎藏龍》制片方侵犯寧勇的著作權。該種情形因未直接利用表演者的表演和錄音制作者的錄制成果,僅侵犯了音樂原著作權人的權利。

使用與他人音樂作品實質相似的音樂。認定音樂作品是否構成抄襲,目前採用的核心標准為“接觸+實質相似”。由於《著作權法》不保護思想,此處的“相似”要求在旋律表達上構成實質相似。音樂作品的實質相似是司法實踐的難點問題。如今,許多影視作品為了迎合觀眾喜好,也有使用與他人音樂作品實質相似音樂的情形﹔在情節劇情等常陷抄襲門的同時,被指構成音樂抄襲的現象也越來越多。

在已獲得音樂作品授權的情況下,被許可人並非可以高枕無憂,也有可能陷入侵權風波,具體情形有:

未標示版權信息。作為著作權的人身權之一,署名權具有不可轉讓的性質,即使影視劇制片方已獲得音樂的授權/許可,在實際使用時仍應標示詞曲作者和表演者等的版權信息。即使對音樂作品的使用被認定為合理使用,仍應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除非另有約定,否則即使影視劇制片方獲得授權/許可,也應當以合理方式標示版權信息,否則會侵犯音樂著作權人的署名權或者表演者的表明表演者身份權。

未按照約定支付版權使用費。音樂作品多數是通過向音著協支付版權使用費為代價獲得授權的,即使影視作品制片方與音著協簽訂了授權/許可協議,但未按照約定支付版權使用費,亦是一種准侵權行為(本質上為一種債權債務關系)。實踐中“先上車,后買票”的做法,是指制片方在未經許可使用了音樂作品之后,再通過發布道歉聲明、繳納版權使用費等方式“挽救”。這種事后補救措施,並未改變侵權行為的本質。

《著作權法》旨在鼓勵創作,促進科技文化事業的發展。網劇《新白娘子傳奇》在播出伊始即陷入侵犯版權風波,在損害著作權人利益的同時也給制片方、發行商蒙上了負面色彩。

對於影視劇制片方來說,著作權集體管理體系的完善,將有助於減少獲取授權的成本。目前,呼吁影視作品制片人重視版權保護,不僅有利於實現《著作權法》的立法目的,還有利於樹立制片人的良好形象,推動行業健康發展。

(作者供職於華東政法大學知識產權學院)

(責編:趙光霞、宋心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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