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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專家解讀:視頻短就不會構成侵權嗎?

2019年04月17日07:16 | 來源:北京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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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視頻短就不會構成侵權嗎?

  隨著移動智能終端的普及與軟件技術的快速發展,我國短視頻行業近幾年發展迅猛,與此同時,信息網絡傳播權糾紛也時有發生。那麼,日常拍攝的短視頻到底有無版權,隨意剪輯、傳播會不會構成侵權呢?

  短視頻是作品嗎?

  2018年年末,北京互聯網法院挂牌成立后受理的首起案件“抖音短視頻”訴“伙拍小視頻”侵害作品信息網絡傳播權案宣判,法院認定涉案短視頻《5.12,我想對你說》是受我國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這也讓短視頻的版權問題成為大眾關注的焦點。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規定,著作權法所稱的作品是指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內具有獨創性,並能以某種有形形式復制的智力成果。這意味著,如果短視頻被認定為著作權法所保護的作品,需要符合以下兩個條件:一是必須具有可復制性,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是能以物質復制的形式加以表現的智力成果﹔復制形式包括印刷、錄制、攝影、繪畫、表演等。二是必須具有獨創性,也是著作權保護對象的核心要件,即由作者獨立構思而成的,不能是抄襲、剽竊或者篡改他人作品。我國的著作權法沒有給獨創性的具體含義進行界定,但在司法實踐中,一般要求作品必須體現作者的“選擇、判斷”,即作品是作者獨立創作,並體現出某種程度的取舍、選擇、安排、設計等個性。

  日常傳播的短視頻是否具有這兩種特征呢?我們日常所見到的短視頻一般分為兩類,一類是自行創作、錄制拍攝的,通常包括短紀錄片、網紅IP、情景短劇、技能分享、隨手拍等。另一類就是對已有視頻進行剪輯、加工、制作而成,包括創意剪輯、精彩片段等。這兩類視頻的可復制性是沒有疑問的,但是否具有獨創性往往會受到質疑。一般認為,如果作者在制作短視頻時有想表達的主題、對拍攝的畫面進行了選擇和剪輯,就認定其具有一定的獨創性。

  由於短視頻是近幾年才發展起來的一種視頻界“新軍”,所以我國法律界對於什麼類型的短視頻才屬於作品,能否受到法律的保護一直存在爭議。

  去年,北京快手科技有限公司起訴廣州華多網絡科技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權,北京市海澱區法院判決,“PPAP”(時長36秒)和“這智商沒誰了”(時長18秒)兩條短視頻構成作品,華多公司侵犯了快手公司依法享有的信息網絡傳播權,判決華多公司賠償2萬元。該案主審法官認為:鼓勵作品的創作和傳播,促進文化事業的發展和繁榮,是著作權法的立法追求之一。在短視頻產業已漸成規模的當下,法律規范應當對市場及其中的商業邏輯有所回應,尤其不應為“作品”設限,人為提高作品構成要件的門檻。

  未從中收益就不屬於侵權?

  有些人認為,隻要視頻夠短,就不會發生侵權問題。特別是目前在抖音、快手流行的視頻作品,一般隻有15秒、8秒左右,無法稱之為作品,因此不會侵權。

  實際上,時間長短雖然可能會限制創作者的表達空間,但如果作者能在十幾秒甚至是幾秒的時間內創作出一定主題,並具有多種元素的表達內容,那就可以認定這個短視頻是一個完整的作品,未經允許進行使用傳播就有可能侵害作者的著作權。

  在上述“抖音短視頻”訴“伙拍小視頻”著作權權屬、侵權糾紛一案中,北京互聯網法院針對時間較短會不會侵權這個問題也給出了答案:視頻的長短與創作性的判斷沒有必然聯系。視頻越短,其創作難度越高,具備創作性的可能性也越大。要判斷短視頻是否符合作品的構成要件,還需結合短視頻的類型和內容綜合分析,不能一概而論。

  對於短視頻侵權認識的另一個誤區是合理使用。有人認為,使用他人的視頻是出於合法目的,沒有從中收益,不屬於侵權行為。實際上,著作權法第22條及《信息網絡傳播保護條例》第6條分別明確規定了12種及8種合理使用范圍,這些主要是根據使用作品的目的、性質、程度以及被使用作品的市場影響等方面來判斷的。如為個人學習、研究或者欣賞,使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為介紹、評論某一作品或者說明某一問題,在作品中適當引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為報道時事新聞,在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等媒體中不可避免地再現或者引用已經發表的作品等。因此,公眾在傳播視頻時切記要對照標准判斷自己的行為是否屬於上述規定的合理使用范圍。

  傳播過程中各方都有應盡義務

  那麼,究竟如何使用短視頻才能不侵犯創作者的合法權益呢?

  首先,作為短視頻作品的創作者既要提高版權保護意識,又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權益。作品一旦發布,要及時向中國版權保護中心開通的自媒體視音頻線上版權登記平台申請版權登記。在相關權益受到侵犯時,也要主動進行維權,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如果是改編、引用他人作品,要得到授權,注意標明作品來源或出處,不能侵犯他人的版權。即使是在短視頻背景音樂的選用方面,也不能侵犯詞、曲作者或其他著作權人對歌曲享有的合法權益。因此,短視頻作品的創作者從腳本創作、視頻編輯、視頻發布等環節都應堅持獨立創作、合法引用。

  其次,作為網絡服務提供者,短視頻平台要切實盡到合理的注意義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36條、《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第22條的相關規定,短視頻平台僅作為網絡服務提供者,而非直接侵犯他人合法權益的,應當及時履行“通知-刪除”義務,即“被侵權人有權通知網絡服務提供者採取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等必要措施”“網絡服務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時採取必要措施的,對損害的擴大部分與該網絡用戶承擔連帶責任”。上述條款,被稱為網絡侵權責任中的“避風港原則”。但“避風港原則”不是網絡服務提供者免責的“法寶”,網絡服務提供者明知或應當知道用戶通過網絡實施侵犯他人著作權的行為要承擔共同侵權責任。此外,網絡服務提供者也不能隨意向用戶提供音樂、視頻的下載、上傳服務。去年,某短視頻平台因向公眾提供多首歌曲部分內容的在線播放,使得公眾可以在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歌曲的相應內容,該短視頻平台對多首歌曲的詞、曲實施了無合法授權的信息網絡傳播行為,最終被法院認定侵害了著作權人——中國音樂著作權協會的合法權益,並付出了巨額賠償的代價。

  最后,作為短視頻作品的傳播者,在觀賞他人制作的短視頻之余,也要注意保護他人版權,不得隨意轉發、惡搞未經授權的作品,轉發、引用要標明作品的創作者、來源或出處,不能掉以輕心、觸犯法律。

  (房稀杰 路紅紅 作者單位:北京市石景山區人民法院)

(責編:宋心蕊、趙光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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