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體育賽事直播節目性質亟待明確 盜版侵權現象如何解決

齊愛民
2019年05月16日13:39 | 來源:中國新聞出版廣電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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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體育賽事直播節目性質亟待明確

楊志成 繪

近年來,隨著體育賽事直播節目的火爆,奧運會、世界杯等大型體育賽事直播節目的盜版侵權行為不但屢禁不止,反而愈演愈烈,已經成為立法、執法和司法工作的難點。筆者認為,當前我國體育賽事直播產業的版權問題主要集中於兩個方面,一是體育賽事直播節目的性質認定有爭議,二是對於體育賽事直播的盜版侵權行為難以管控。

體育賽事直播節目的性質認定存爭議

長期以來,由於我國《著作權法》並未直接將體育賽事直播節目採取列舉的方式納入作品的范疇,導致執法、司法和學術界對於體育賽事直播節目是否屬於著作權法意義上的作品存在較大爭議。其他國家也做法不一,大致形成了直接肯定其作品屬性或通過鄰接權保護這兩種模式。但是,這些做法是否符合我國的國情,是否能夠真實反映體育賽事直播產業各方的利益訴求,還值得進一步商榷。

結合我國當前《著作權法》第三條的規定來看,作品是指包括文學、藝術和自然科學、社會科學、工程技術等領域在內的具有獨創性的並固定在某種介質上可進行復制的智力創作成果。結合體育賽事直播節目的特點,其性質界定的關鍵在於獨創性的認定。筆者認為體育賽事直播節目不屬於《著作權法》中的作品。因為一般而言,體育賽事直播節目包括對不同賽事畫面進行摘取選擇、機位設置、鏡頭選擇、編導參與以及主持人的解說分析,這些內容看似具有一定的主觀能動性和創造性,我國司法實踐也有通過個案方式肯定其作品或錄像制品屬性的案例。但是這並不意味著這種節目就滿足著作權法意義上的獨創性要求。目前,《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修訂草案送審稿)》雖然已將“視聽作品”納入作品種類之中,其是指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無伴音的連續畫面組成,並且能夠借助技術設備被感知的作品,包括電影、電視劇以及類似制作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但就目前的定義而言,體育賽事直播節目並非“創作的作品”,其充其量構成《著作權法》中的錄像制品,而這種保護程度也較低。

在現有立法條件下,通過《著作權法》保護體育賽事直播節目存在較大爭議。但如果從更本質的角度觀之,體育賽事直播的內容在表現形式上多以非結構化的數據方式存在,而我國《民法總則》第127條又規定了數據受法律保護,這就為體育賽事直播節目的保護提供了新的思路。通過建構合理的數據權利,確定直播節目數據內容的權利歸屬和使用規則,對於體育賽事直播產業鏈各參與主體利益的保護比現有的著作權和債權保護更加有力。

體育賽事直播節目盜版侵權現象如何解決

對於體育賽事直播在網絡中存在的大量盜版侵權現象,筆者認為主要有以下幾方面原因。第一,法律屬性不明確。我國現有法律並未明確將體育賽事直播節目納入《著作權法》保護范圍,理論探討和司法實踐對此也存在較大爭議。第二,違法成本低。通過獲取具有轉播權的信號進行轉播,侵權者可以通過正規渠道購買方式進行二次傳播、破解網站、盜取直播信號,並採取屏蔽原畫面水印、原直播聲音等方式進行盜播。即使被訴,被侵權人也會因証據問題、“避風港原則”等難以獲得等價賠償。第三,網絡直播存在技術隱患。互聯網技術日益發達,直播信號加密很容易被破解,網絡平台的安全技術有待升級,侵權防御能力不足。第四,普通群眾缺乏版權保護意識,形成了免費觀看體育賽事直播的習慣,這也是盜版侵權現象屢禁不止的一大原因。

針對體育賽事直播盜版侵權猖狂問題,筆者認為可以從三個方面進行遏制。

首先,明確體育賽事直播節目的權利性質和歸屬。體育賽事直播節目的內容在性質上構成法律意義上的數據。通過賦予直播節目制作方數據權利,允許其根據他人的使用情況收取費用,對於體育賽事直播節目各相關方的利益保護具有合理性。

其次,加大對於侵權行為的執法力度。對於通過更換域名、網站名稱等各類形式進行違法體育賽事直播的行為,應加大對其處罰的力度,提高侵權違法成本,不能僅以刪除相關鏈接而結束,對於侵權行為嚴重涉及犯罪的,還應當及時移送公安機關處理。

最后,體育賽事直播權利主體與普通民眾應加強權益保護意識。一方面,體育賽事直播應當從技術、管理和法律層面建立數據保護制度,通過合同等方式明確數據權利的歸屬和使用規則﹔另一方面,普通民眾應尊重體育賽事直播節目制作方的勞動成果,逐漸建立付費觀看的消費習慣。

(作者系廣西民族大學廣西知識產權發展研究院院長)

(責編:宋心蕊、趙光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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