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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份涉計算機軟件智能生成內容著作權裁判文書出爐,法院判定——

計算機軟件智能生成內容不構成"作品"

2019年05月16日13:42 | 來源:中國新聞出版廣電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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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首份涉計算機軟件智能生成內容著作權裁判文書出爐,法院判定——計算機軟件智能生成內容不構成“作品”

4月25日,北京互聯網法院一審公開宣判北京菲林律師事務所訴北京百度網訊科技有限公司侵害署名權、保護作品完整權、信息網絡傳播權糾紛一案,判決被告北京百度網訊科技有限公司向原告北京菲林律師事務所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費用共計1560元。本案認定涉案文章非計算機軟件智能生成作品。

該判決是人民法院首次對涉計算機軟件智能生成內容的著作權保護問題進行回應的裁判文書,對人工智能和大數據應用時代背景下的著作權保護問題進行了有益探索。

原告北京菲林律師事務所訴稱,原告系涉案文章《影視娛樂行業司法大數據分析報告——電影卷·北京篇》的著作權人,該文於2018年9月9日首次在其微信公眾號上發表,涉案文章由文字作品和圖形作品兩部分構成,系法人作品。2018年9月10日,被告經營的百家號平台上發布了被訴侵權文章,刪除了涉案文章的署名、引言等部分,侵害了原告享有的信息網絡傳播權、署名權、保護作品完整權。上述侵權行為給原告造成了經濟損失。原告請求法院判令:賠禮道歉、消除影響﹔賠償原告經濟損失1萬元和合理費用560元。

被告百度網訊科技有限公司辯稱,涉案文章含有圖形和文字兩部分內容,均是採用法律統計數據分析軟件智能生成的報告,而非原告通過自己的智力勞動創造獲得,不屬於《著作權法》的保護范圍。原告不是本案的適格主體。文章是自然人創作的,原告無法証明涉案文章是法人作品。原告取証不是在權威機構進行的,其証據不具有客觀真實性。

法院經審理判決,被告北京百度網訊科技有限公司自判決生效之日起7日內,在百度百家號平台首頁上連續48小時刊登道歉聲明,為原告北京菲林律師事務所消除影響﹔被告北京百度網訊科技有限公司向原告北京菲林律師事務所賠償經濟損失1000元及合理費用560元,共計1560元﹔駁回原告北京菲林律師事務所的其他訴訟請求。

在本案審理過程中,被告主張,涉案文章是軟件自動生成的,不構成作品。因而,本判決還對涉計算機軟件智能生成內容的性質及其權益歸屬進行了回應。本案主審法官表示,涉計算機軟件智能生成內容已經進入實際場景應用,表達日趨成熟。但是,作品應由自然人創作完成。在相關內容的生成過程中,軟件研發者(所有者)和使用者的行為並非創作行為,相關內容並未傳遞二者的獨創性表達,因此,二者均不應成為涉計算機軟件智能生成內容的作者,該內容亦不能構成作品。同時,軟件研發者(所有者)和軟件使用者均不能以作者身份進行署名。但是,從保護公眾知情權、維護社會誠實信用和有利於文化傳播的角度出發,應添加相應計算機軟件的標識,標明相關內容系軟件智能生成。

法官認為,雖然計算機軟件智能生成內容不構成作品,但不意味著公眾可以自由使用。涉計算機軟件智能生成內容凝結了軟件研發者(所有者)和軟件使用者的投入,具備傳播價值,應當賦予投入者一定的權益保護。軟件研發者(所有者)可通過收取軟件使用費,使其投入獲得回報。軟件使用者可採用合理方式在涉計算機軟件智能生成內容上表明其享有相關權益。

(魯寧 李明檑 作者供職於北京互聯網法院)

(責編:宋心蕊、趙光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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