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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成"創作"主體 版權問題何解

尹琨
2019年05月23日13:10 | 來源:中國新聞出版廣電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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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人工智能成“創作”主體,版權問題何解

人工智能的法律挑戰與司法應對研討會現場。 本報記者 尹琨 攝

5月16日,微軟在京揭曉人工智能機器人小冰最新掌握的能力。隨后,微軟小冰從中央美院“畢業”,即將舉辦畫展的消息在《中國新聞出版廣電報》記者的朋友圈形成刷屏之勢。繼寫詩、唱歌之后,小冰解鎖的繪畫技能,再一次刷新了人們對人工智能的認知。

在人工智能創作越來越普遍的當下,關於人工智能生成物的著作權保護問題也被不斷提及。比如,“西窗樓角聽潮聲,水上征帆一點輕。”這首由人工智能機器人創作的詩歌,是否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它的著作權屬於誰?小冰此前的詩集《陽光失了玻璃窗》由出版社出版之后,小冰就是這本詩集的著作權人嗎?圍繞這一系列問題,在不久前由北京互聯網法院主辦的人工智能的法律挑戰與司法應對研討會上,專家學者與業界代表展開熱烈討論。

人工智能有署名權嗎

——可以署名,建議署名權與著作權分離

“《著作權法》的兩個基本問題是作者和作品。其中,作者是具有獨創性貢獻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作品則是具有獨創性、可復制性的智力成果。”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張平提出,人工智能生成物的著作權問題,需要基於人工智能的分類來討論。與弱人工智能和超人工智能相比,強人工智能因為具有一定自主控制能力和與自然人高度相似的獨立神經反應系統,可以納入著作權討論范圍之內。

目前,屬於《著作權法》中作者范疇的,不僅有原始作者,也就是自然人,也有擬制作者,即經過法律規定確認的法人和其他組織。“從擬制作者的角度來看,人工智能作為作者從法理上是沒有障礙的。”張平認為,從作品的角度來看,經過深度學習的人工智能的生成物也比一些自然人隨意的涂鴉更像作品。

會上,張平與聽眾分享了人工智能在繪畫、創作詩詞與音樂等領域的運用。在繪畫領域,一幅埃德蒙·貝拉米的男人肖像圖,完全由人工智能創作。畫作中,這名男子身型肥胖,面部特征模糊,顯示了人工智能在朦朧畫方面的功底。還有前文提到的人工智能以“西”“水”“清”“隻”四字開頭,生成與宋詞人秦觀的《金山晚眺》同名詩詞,更是讓人難以分辨哪首是自然人創作,哪首是機器寫就。

“這就引發一個問題,當我們對人類創作還是人工智能生成的作品難以分辨時,署名就顯得非常重要。”張平表示,隻有通過署名,才能知道誰是真正的作者。此外,《著作權法》的一個重要功能是保護著作權,防止剽竊與抄襲。“如果是人工智能機器人的生成物,而由人類署名,算不算抄襲?因此,應該給人工智能生成物署名。”張平進一步說道。

為此,張平建議《著作權法》修訂能夠把署名權與著作權分離,突破目前著作權由作者享有的限制。她同時指出,在書畫領域,人工智能在深度學習后對人類創作風格進行模仿,一旦進入市場流通領域,就會對名人作品造成沖擊,這是應在著作權立法、司法層面予以關注的問題。

人工智能生成物受《著作權法》保護嗎

——需結合具體問題進一步分析

在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李琛看來,從法學中“創造”的角度來看,由於著作權對獨創性的要求較低,需要進行一定的取舍,這個取舍的過程就能確定權利。“對取舍的判斷是隨著技術和藝術實踐的發展而變化的。”李琛說,“比如攝影剛出現的時候,人們對照片是不是作品同樣存疑,因為不同於繪畫創作,攝影過程中影像的生成是由機器完成。但照片后來之所以被認定為作品,因為它是由人類選定拍攝對象及拍攝角度,是經過取舍后的產物。“從這個角度來看,人工智能表達過程中的人工干預,就有可能被納入“創造”的概念裡面。

當然,“創造”只是權屬確定的依據之一,李琛進一步指出,在確定權屬是人工智能的設計者還是使用者的時候,還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比如,人工智能設計者自己利用人工智能生成表達,容易滿足著作權的取得條件。人工智能的使用者把人工智能作為創作的輔助工作,添加明顯的取舍,也可以取得著作權。而對於人工智能的使用者通過簡單指令生成的表達,是否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則需要進一步分析與探討。

從網絡文學領域來看,閱文集團法律顧問文靜也指出,文學作品的價值在於情感和價值觀的傳遞。目前人工智能的發展還依賴大數據算法,在情感和價值觀傳遞方面比較弱。

北京互聯網法院黨組成員、副院長姜穎對此表示,《著作權法》對人工智能生成物到底要不要保護,更多要做具體的判斷與衡量。“也就是看它是不是有利於創作和傳播,如果有的話就去保護,沒有的話要受到限制。”

人工智能生成物著作權歸誰

——生成高度智能化產品,機器人或可登記並享有著作權

人工智能生成物到底有沒有著作權?目前業界對這一問題的看法並不一致。持反對意見的一方認為機器生成物的獨創性不如人類,持贊同意見的一方則表示其不但有著作權,還要歸機器人的發明者所有。

圍繞正反方的不同觀點,社科院創新工程執行研究員楊延超表示,機器人寫作目前多在一些律師事務所用來撰寫專業領域的代理文件。雖然機器人完成后還需要律師修改才能使用,但卻極大地提高了律師的工作效率。“特別是通過大數據對案例進行分析,試圖說服法官案件應該往哪個方向判決時,機器人寫作的優勢較為明顯。”楊延超表示,從獨創性來看,隨著技術的發展,人工智能機器人通過不斷訓練,可以寫出更加豐富的內容。

著作權歸機器人發明者所有是楊延超在實踐中認為值得商榷的地方。“在實驗中,雖然構建了機器人的算法和神經網絡,但它最終能寫出什麼樣的東西,我們是不完全知道的。”楊延超表示,尤其是它基於現有的判決和材料,經過大數據分析整理最終形成的內容無法完全預測,因此著作權歸機器人發明者不盡合理。

對此,楊延超建議可以借鑒歐盟解決此類問題的做法。“在這種情況下,由機器人享有著作權。前提是機器人生成的東西具有高度智能化的獨創性,就可以通過登記享有著作權。”

人工智能將如何影響《著作權法》

——能否將現有由自然人創設的權利體系套用在機器人上值得討論

會上,中國傳媒大學政法學院教授劉文杰的發言引發與會人員思考。在他看來,目前對於人工智能創作問題的討論,一個弊端是,總是從自然人為自然人創設的權利體系出發。“當機器成為‘創作’的主體時,還能把傳統關於人的自尊、人與作品情感間的維系等那些本來隻用在自然人身上的法律框架和法律理論去套今天新的現實嗎?”劉文杰認為,這是法律界亟待考慮的問題。

清華大學法學院副教授蔣舸同樣提出,人工智能是一個會“刻意”研究知識是如何產生的學科,所以它在認識論的角度或將為司法提供新的思考角度。蔣舸同時提出,盡管人工智能的發展是一個從量變到質變的過程,但是它會對社會結構帶來沖擊,也會改變社會對很多事情的看法與判斷。隨著人工智能進一步的發展,它會給法律提出更多來自價值方面的挑戰。

“人工智能生成物是不是作品,說到底是價值層面的選擇。”蔣舸表示,從知識產權法律法規的激勵功能來看,傳統認為隻要客觀上看起來豐富多彩、結構完善,能為社會帶來福利就是作品,要給它的生產者以激勵。法律是不斷向前發展的,當需要給人工智能生成物一個產權性質的激勵時,人工智能也會被賦予更多的權屬地位。

不過,盡管人工智能被稱為闖進法律界的“一頭大象”,李琛表示不必對其感到焦慮,因為人工智能的優勢在於“深諳套路”,其生成的表達往往不是稀缺的。當經過市場的篩選后,人工智能生成的“平庸之作”,也就不會引發太多的著作權糾紛。她同時提出,法律並不能直接調整技術,只是對技術進步帶來的新的社會關系進行調整。人工智能對社會關系的影響程度還需觀察,不能先於社會關系調整法律。

(責編:宋心蕊、趙光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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