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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安全審查辦法(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

2019年05月24日08:27 | 來源:中國網信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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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關於《網絡安全審查辦法(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的通知

   為提高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安全可控水平,維護國家安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等法律法規,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會同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商務部、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國家廣播電視總局、國家保密局、國家密碼管理局聯合起草了《網絡安全審查辦法(征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公眾可通過以下途徑和方式提出反饋意見:

   1.登陸中國政府法制信息網(網址:http://www.chinalaw.gov.cn),進入首頁的“立法意見征集”提出意見。

   2.通過電子郵件方式發送至:shencha@cac.gov.cn。

   3.通過信函方式將意見寄至:北京市西城區車公庄大街11號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網絡安全協調局,郵編100044,並在信封上注明“審查辦法征求意見”。

   意見反饋截止時間為2019年6月24日。

   附件:《網絡安全審查辦法(征求意見稿)》

  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

  2019年5月21日

  網絡安全審查辦法

  (征求意見稿)

   第一條為提高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安全可控水平,維護國家安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關鍵信息基礎設施運營者(以下簡稱運營者)採購網絡產品和服務,影響或可能影響國家安全的,應當按照本辦法進行網絡安全審查。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三條網絡安全審查堅持防范網絡安全風險與促進先進技術應用、增強公正透明與保護知識產權相統一,堅持事前審查與持續監管、企業承諾與社會監督相結合,從產品和服務安全性、可能對國家安全帶來的風險隱患等方面進行綜合分析評判。

   第四條中央網絡安全和信息化委員會統一領導網絡安全審查工作。

   第五條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會同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商務部、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國家廣播電視總局、國家保密局、國家密碼管理局建立國家網絡安全審查工作機制。網絡安全審查辦公室設在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負責組織制定網絡安全審查相關制度規定和工作程序、組織網絡安全審查、監督審查決定的實施。

   第六條運營者採購網絡產品和服務時,應預判產品和服務上線運行后帶來的潛在安全風險,形成安全風險報告。可能導致以下情況的,應當向網絡安全審查辦公室申報網絡安全審查:

   (一)關鍵信息基礎設施整體停止運轉或主要功能不能正常運行﹔

   (二)大量個人信息和重要數據泄露、丟失、毀損或出境﹔

   (三)關鍵信息基礎設施運行維護、技術支持、升級更新換代面臨供應鏈安全威脅﹔

   (四)其他嚴重危害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安全的風險隱患。

   第七條對於申報網絡安全審查的採購活動,運營者應通過採購文件、合同或其他有約束力的手段要求產品和服務提供者配合網絡安全審查,並與產品和服務提供者約定網絡安全審查通過后合同方可生效。

   第八條運營者申報網絡安全審查時,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報書﹔

   (二)本辦法第六條中的安全風險報告﹔

   (三)採購合同、協議等﹔

   (四)網絡安全審查辦公室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九條網絡安全審查辦公室受理網絡安全審查后,應在30個工作日內完成初步審查,情況復雜的可延長15個工作日。

   第十條網絡安全審查重點評估採購活動可能帶來的國家安全風險,主要考慮以下因素:

   (一)對關鍵信息基礎設施持續安全穩定運行的影響,包括關鍵信息基礎設施被控制、被干擾和業務連續性被損害的可能性﹔

   (二)導致大量個人信息和重要數據泄露、丟失、毀損、出境等的可能性﹔

   (三)產品和服務的可控性、透明性以及供應鏈安全,包括因為政治、外交、貿易等非技術因素導致產品和服務供應中斷的可能性﹔

   (四)對國防軍工、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相關技術和產業的影響﹔

   (五)產品和服務提供者遵守國家法律與行政法規情況,以及承諾承擔的責任和義務﹔

   (六)產品和服務提供者受外國政府資助、控制等情況﹔

   (七)其他可能危害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安全和國家安全的因素。

   第十一條網絡安全審查辦公室完成初步審查后,應形成審查結論建議,並送網絡安全審查工作機制成員單位征求意見。審查結論建議包括通過審查、附條件通過審查、未通過審查三種情況。

   網絡安全審查工作機制成員單位應在15個工作日內書面回復意見。網絡安全審查工作機制成員單位意見一致的,網絡安全審查辦公室以書面形式將審查結論反饋運營者﹔意見不一致的,進入特別審查程序並通知運營者。

   第十二條進入特別審查程序的,網絡安全審查辦公室應進一步聽取相關部門、專業機構、專家意見,進行深入分析評估,形成審查結論建議,征求網絡安全審查工作機制成員單位意見后,按程序報中央網絡安全和信息化委員會批准。

   第十三條特別審查原則上應在45個工作日內完成,情況復雜的可以延長。

   第十四條網絡安全審查辦公室要求提供補充材料等,運營者應予以配合。審查時間從提交補充材料之日起計算。

   運營者應對所提供材料的真實性負責。在審查過程中拒絕按要求提供材料或故意提供虛假材料的,按未通過安全審查處理。

   第十五條參與網絡安全審查的人員對審查工作中獲悉的信息等承擔保密義務,不得用於審查以外的目的。

   第十六條運營者加強安全管理,督促產品和服務提供者認真履行網絡安全審查中作出的承諾。

   網絡安全審查辦公室通過抽查、接受舉報等形式加強事中事后監管。

   第十七條運營者違反本辦法規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第六十五條的規定處理。

   第十八條本辦法中關鍵信息基礎設施運營者是指經關鍵信息基礎設施保護工作部門認定的運營者。

   安全可控是指產品和服務提供者不得利用提供產品和服務的便利條件非法獲取用戶數據、非法控制和操縱用戶設備,不得利用用戶對產品和服務的依賴性牟取不正當利益或者迫使用戶更新換代等。

   第十九條網絡安全審查工作機制成員單位認為影響或可能影響國家安全的網絡產品和服務採購活動、信息技術服務活動,網絡安全審查辦公室按程序報中央網絡安全和信息化委員會批准,依照本辦法進行審查。

   第二十條涉及國家秘密信息的,依照國家有關保密規定執行。

   第二十一條本辦法自 年 月 日起實施,《網絡產品和服務安全審查辦法(試行)》同時廢止。

(責編:趙光霞、宋心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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