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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專家解讀:故意編造虛假信息能道歉了事嗎?

王曉露
2019年07月03日07:06 | 來源:北京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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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編造虛假信息能道歉了事嗎?

  近日,一則“貴州畢節、凱裡的幼兒園和社會福利院有兒童被性侵”的帖子被廣泛傳播,帖中駭人聽聞的圖片和情節引起網民極大憤慨。當地公安機關調查后找到發帖人趙某,他承認所發內容系捏造,稱散播不實事件僅僅是為了“刷存在感”,並且主動向全國網民道歉。然而,故意編造、傳播虛假信息的后果僅僅是道歉嗎?造謠、傳謠都違反了哪些法律規定呢?

  1 編造四種特定類別虛假信息或入刑

  隨著互聯網的不斷發展,借助信息網絡平台,謠言散播的速度、廣度及危害性都進一步加大。為此,我國在2015年的刑法修正案(九)中特別新增編造故意傳播虛假信息罪作為第291條之一的第二款。該條款規定:編造虛假的險情、疫情、災情、警情,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虛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后果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該罪主要的構成要件有三:其一,編造的虛假信息為險情、疫情、災情、警情四種中的一種,原因在於這些虛假信息危害性較大,更易引起社會公共秩序的混亂﹔其二,主觀上需為故意或明知,不知道為虛假信息而傳播的不構成此罪﹔其三,達到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程度。

  以下面這個案件為例:蔣某酒后無聊,在網上看到四川某縣四中學生被殺新聞后,在該信息前加上“平泉市”三字並發送至兩個微信群,后該信息被900余個微信群轉發。引發簡稱“四中”的平泉市四海中學眾多家長恐慌,多人致電或到校詢問,干擾了學校的正常秩序及附近交通秩序。經查實該信息屬虛假警情,蔣某隨后被檢察院提起公訴。法院審理后認為,蔣某故意編造、傳播虛假警情且該信息在網絡上被廣泛傳播,嚴重擾亂了社會公共秩序,已構成編造故意傳播虛假信息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

  無獨有偶,2018年末在社會上引起高度關注的“樂清男童黃某走失事件”發生驚天反轉,被當地公安機關証實為其母陳某為測試丈夫感情而自導自演、故意編造傳播的虛假信息。陳某編造虛假警情致使當地公安局出動警力600余人次,且期間大量公益組織、社會各界出人出力積極尋找,消耗大量公共資源並嚴重擾亂社會秩序,最終陳某被法院一審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零三個月。

  編造、故意傳播警情等特定類別的虛假信息,即使尚未達到嚴重擾亂社會秩序之程度,也會受到治安管理處罰。我國《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擾亂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具有社會危害性,尚不夠刑事處罰的,由公安機關給予治安管理處罰。同時,該法還明確規定,散布謠言,謊報險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擾亂公共秩序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可見,隻要故意散布了以上所述的四種特定類別的虛假信息擾亂公共秩序,將至少需要承擔行政拘留或罰款等治安管理處罰后果,達到嚴重后果的則很可能需承擔刑事責任。需要注意的是,無論行為人是否處在酒后狀態或動機如何,均不會影響相關違法犯罪事實的認定。

  2 編造傳播虛假恐怖信息刑事處罰力度更大

  2009年修訂的我國刑法明確將編造虛假恐怖信息或明知是虛假恐怖信息仍然故意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行為納入刑事犯罪的范疇,規定對構成編造故意傳播恐怖信息罪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后果的,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該罪中的虛假恐怖信息是指生化威脅、爆炸威脅、放射威脅等虛假信息,如公開揚言在公共交通工具上點火、殺人或報警謊稱某地有恐怖襲擊等。

  舉例來說,王某於超市附近撥打北京市12345熱線及110報警電話,以對法院判決不滿為由,揚言殺人、自殺、搞爆炸,致使市區兩級公安機關出動大量警力排查、調查。后王某因涉嫌編造虛假恐怖信息罪被公訴,法院審理后認為,王某編造搞爆炸、殺人等虛假恐怖信息,嚴重擾亂了社會秩序和公安機關工作秩序,構成編造虛假恐怖信息罪,判處其有期徒刑11個月。

  3 捏造他人虛假信息可能構成誹謗罪

  首先,捏造、散布包含他人不實情況類型的虛假信息可能構成名譽權侵權,需承擔民事侵權責任。

  根據我國民法總則及侵權責任法的相關規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名譽權,應承擔侵權責任。承擔侵害名譽權責任的方式主要包括停止侵害、賠償損失、賠禮道歉、消除影響、恢復名譽等。以上承擔侵權責任的方式,可以單獨適用,亦可合並適用。

  以下述案件為例:原告朱某曾參與報道揭發某官員違法違紀等案件。被告紀某在他們共同所在的微信群中發布公告,內稱“原告詐騙該官員未果后方將其曝光,並曾因詐騙該官員被捕”等。法院經審理后認為,被告紀某在缺乏充分事實依據的情況下,通過信息網絡公開發布損害他人名譽的不實信息,存在明顯主觀過錯,且客觀上會導致原告社會評價降低。被告的行為已經構成對原告名譽權的侵犯,綜合考慮被告主觀過錯程度、具體侵權情節和損害后果等因素,判令紀某向朱某書面賠禮道歉,消除影響並賠償其相應的公証費及精神損害撫慰金。

  如今,在微信、微博等網絡平台上肆意編造、散布關於明星整容或生活作風問題等侵害明星名譽事實的現象也時有發生,這些行為如果沒有証據卻被廣泛傳播而造成社會對被造謠者評價的降低,可能構成對明星名譽權的侵犯。如不久前北京市海澱區法院判決認定兩名微博造謠者侵犯了TFBoys組合中王源的名譽權,判令二被告道歉並賠償王源精神撫慰金及其他合理支出共計4000元。同時,如果編造的謠言中還有配圖,也可能侵犯他人肖像權。

  其次,散布對他人的人格、名譽進行誹謗以達到詆毀他人的目的類型的虛假信息,情節嚴重的,也可能同時構成誹謗罪。我國刑法中規定,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同時,依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之規定,利用信息網絡誹謗他人,同一誹謗信息實際被點擊、瀏覽次數達到5000次以上,或者被轉發次數達到500次以上的,應當認定為“情節嚴重”,即可構成誹謗罪。

  最后,即使未達到入刑標准,捏造事實誹謗或誣告陷害他人企圖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處罰的,也會因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而受到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的治安管理處罰﹔情節較重的,則將會受到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的處罰。

  如果造謠、傳謠者編造或傳播的謠言不屬於上述三類虛假信息中的任何一種,仍可能構成尋舋滋事罪。我國相關司法解釋規定,編造虛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編造的虛假信息,在信息網絡上散布,或者組織、指使人員在信息網絡上散布,起哄鬧事,造成公共秩序嚴重混亂的,以尋舋滋事罪定罪處罰。

  由此可見,我國對在信息網絡上編造散布虛假信息的規制日趨嚴格,希望公眾可以自覺約束自身言行,不造謠、不信謠、不傳謠,共同維護風清氣正的社會輿論環境。

  (作者單位:北京市石景山區人民法院)

(責編:宋心蕊、趙光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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