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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互聯網法院判決兩起微信著作權案

微信表情構成美術作品享有版權

趙新樂
2019年07月22日13:15 | 來源:中國新聞出版廣電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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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北京互聯網法院判決兩起微信著作權案微信表情構成美術作品享有版權

  因認為“吹牛”軟件使用了與微信相似的紅包界面和聊天表情,騰訊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騰訊科技公司)和深圳市騰訊計算機系統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騰訊計算機公司)將“吹牛”軟件的開發運營方北京青曙網絡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青曙公司)告上法庭。7月19日,北京互聯網法院公開宣判騰訊科技公司、騰訊計算機公司訴青曙公司侵害著作權、不正當競爭糾紛兩案。

  “微信表情”案一審認定涉案微信表情生動、形象、富有趣味,體現出一定的個性化選擇和獨創性表達,具有審美意義,構成美術作品,騰訊科技公司對其享有著作權,騰訊計算機公司依據相應授權,對涉案“微信表情”亦享有著作權。判決被告構成侵害信息網絡傳播權,賠償原告經濟損失30萬元及合理開支1萬余元。

  在“微信紅包”案中,原告訴稱:被告的“吹牛”軟件中的電子紅包頁面與原告“微信紅包聊天氣泡和開啟頁”相同或構成實質性相似,侵害了原告的信息網絡傳播權。“微信紅包”相關頁面和“微信”整體頁面構成有一定影響的裝潢,被告作為同類產品、服務的經營者,整體抄襲、全面模仿“微信紅包”的全流程設計、軟件界面及圖標設計,極易造成相關公眾混淆或誤認,構成不正當競爭。

  被告辯稱:電子紅包的創作設計來源於生活中的實物紅包,“微信紅包”不具有獨創性﹔“微信紅包”相關頁面及微信整體頁面不構成有一定影響的裝潢。原告進行作品登記前有大量與之相同或相似的作品發表,涉案“微信紅包聊天氣泡和開啟頁”不具有獨創性﹔被告使用的電子紅包與涉案作品存在差異。因此,被告未實施著作權侵權行為。“微信紅包”相關頁面及微信整體頁面不構成有一定影響的裝潢,被告未以任何形式宣傳其軟件與“微信”應用軟件存在關聯,相關公眾不會產生混淆或誤認。因此,被告未實施不正當競爭行為。

  “微信紅包”案一審認定:涉案“微信紅包聊天氣泡和開啟頁”具有獨創性,構成美術作品﹔“微信紅包”相關頁面構成有一定影響的裝潢。認定被告侵害了二原告的信息網絡傳播權,判令停止侵權並賠償原告經濟損失10萬元﹔認定被告實施了不正當競爭行為,判令停止不正當競爭行為並賠償騰訊計算機公司經濟損失40萬元﹔此外,被告還被判賠償原告合理開支9萬余元。

  庭審結束后,該案審判長、北京互聯網法院副院長姜穎表示,法院是本著鼓勵創新、反對惡意模仿的理念對本案進行了判決。姜穎說:“對於原告有獨創性的勞動,我們要進行保護,對於被告的惡意模仿,我們要進行打擊制止,在損害賠償的確定上,要考慮既要彌補原告的損失,也要給被告一定警示作用,制止同類侵權行為。”

  據了解,這是國內首例涉及“微信表情”和“微信紅包”著作權糾紛系列案件。

(責編:宋心蕊、趙光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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