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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一博回復肖戰"高仿號" 微博遇"李鬼"該怎麼辦?

2019年08月06日07:20 | 來源:新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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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趙麗穎趕麗穎趙麗颍,微博遇李鬼該怎麼辦?

  8月5日,一眾網友在微博上為《陳情令》主演王一博送上生日祝福,王一博不慎回復了演員肖戰的高仿號“X玖少年團肖戰DAITOY”,引來本尊(本人微博昵稱后的英文是DAYTOY)親自下場打假“哥!這是假的”。甚至隨后肖戰重發微博,並配有與王一博合照以証“真身”。微博等社交平台的“高仿號”問題由來已久,比如演員趙麗穎的微博,就有“趕麗穎”、“趙麗颍”等各種各樣的高仿號。許多網友針對這些高仿號對微博平台進行了投訴,結果亦不是非常理想。因為粉絲與博主之間沒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即便投訴平台的運營者也可以不受理。那麼高仿號侵犯博主的姓名權,應當如何處理?

  根據《互聯網用戶賬號名稱管理規定》第六條規定了網友(機構)在起名中需要明確禁止的情況,除了在名稱中不得具有“反社會性”(如違反法律、危害國家安全、國家利益、煽動民族仇恨等)外,還不應侮辱或誹謗他人,侵害他人的合法權益。

  也就是說,在一般情況下,網友和互聯網上某個“大V”起了相同或相近似的名字,法律並不會因為該大V具有相當程度的影響力,就判定網友構成侵權。否則假使中國有一萬人都叫“李二”,其中一個人通過在互聯網發布信息成為了大V,剩下所有的李二都不可以用自己的真名當網名,這無疑是法律為每個人施加的沒有意義的義務。事實上這作為一種法律上的“留白”(並非法律漏洞),是有利於每個網民的。

  真正應當被認定為侵權的“高仿號”,除了明確帶有侮辱性字樣,如“XX是一笨蛋”外,更多情況則是那些“高仿號”有意通過原博主的名字去實現自己商業目的,才可以發生侵權的認定。

  如有網友注冊了一個名為“肖站”的肖戰高仿號,每天除了在自己的號內推送演員肖戰的各種信息的同時,還將自己的賬號用於進行商業行為。這時,我們才可以認定“肖站”是具備惡意的,是故意將兩個號混同,是為了實現自己的商業目的侵權行為。否則即便這個“李鬼”肖站發布的消息比真的演員肖戰點擊量高,也不會被認為侵權。

  作為平台的運營者,他們會有怎樣的責任?

  目前針對平台運營商,主要採取“紅旗規則”作為判斷運營商責任的標准。即“如果侵權事實已經像紅旗飄揚一樣顯眼,而運營商不採取相應措施,就應當認定運營商承擔責任”。根據《網絡信息傳播權司法解釋》第9條的規定,隻要平台運營商可以判定“高仿號”能夠引發侵權行為,就可以對相關高仿號進行處罰。但在實踐中,由於平台運營商並非執法機關,即便是原博主進行了反饋,運營商也會建議博主走司法途徑,通過法院的判決書、裁定書來確定到底哪個是“高仿號”,從而才能進一步採取行動。

  那麼,遇到高仿號,原博主應當如何進行維權?這實際會轉化成兩個不同層面的問題,如果原博主認為隻需要對方停止侵害,原博主隻需要發布公告(律師函)的方式,提醒平台方盡到注意義務,則平台方不能再用“紅旗規則”進行抗辯,需要進一步審查“高仿號”存在的可能。這時,除了高仿號外,平台方的注意義務基本可以解決這一現狀。

  而如果原博主認為對方還需要承擔相關的侵權責任,則需要分成兩步:

  第一:公証

  由於高仿號始終存在“脫下馬甲我們就不認識了”的情況,因此取証最核心的部分,就是由公証機關進行網絡取証。如果只是自己電腦截圖,基本是毫無作用。

  第二:起訴運營商

  這實際上是目前互聯網維權的困境,由於現行法律對互聯網侵權的規定仍有許多空白,在起訴高仿號時很難得知高仿號的具體信息。平台則基於隱私權的相關規則,拒絕提供相應証明。往往此時,原博主便隻能通過同時起訴平台與高仿號才得以實現。隻不過如此緣木求魚,卻將很多本身很明確的規定,變得蒼白了。

  至於高仿號以原博主的名義從事商業、侵權等其他違法行為的,這時運營商也保護不了他,所有責任都是高仿號自行承擔。

  說回肖戰“打假”,就筆者來說,我更希望相信類似於“X玖少年團肖戰DAITOY”的高仿號只是粉絲出於對愛豆的喜愛所作出的“善意”行為,並不侵犯博主的姓名權,畢竟隻有保護了非商業的“高仿號”,我們才可以更放心地用網名上網。

  □田晨(法務工作者)

(責編:宋心蕊、趙光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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